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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酒駕累犯相關罰責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0926
一、 題目:新制酒駕累犯相關罰責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臉書發文表示,109年3月1日起酒駕會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和處罰,呼籲民眾酒後不開車,本文爰就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及第67條第5、6項條文,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交通新制上路,關於酒駕累犯加重處罰及車輛加裝酒精鎖之相關規定,臚列說明,俾利明確。
(二) 酒駕檢測值:
1. 行政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2. 刑罰: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三) 酒駕累犯之意涵及加重罰責:
1.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108年7月1日起,5年內第2次違反同條文第1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除有同條例第67條之1所定情形外,終身不得再考領,並得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2. 刑罰: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酒駕累犯新增防制措施:
1. 教育或治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2. 加裝酒精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3. 代為解鎖之處罰: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四、 建議事項
(一) 嚴格執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避免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造成許多執法上漏洞,導致刑責不夠重,讓駕駛人心存僥倖、知法犯法,對於酒駕前科累犯宜嚴加懲戒,以免酒駕的悲劇一再發生。
(二) 酒駕為公衛議題:
根據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統計,每年春節前後是酒駕肇事的高峰期,比例高達全年總數的三分之一,主要是因為碰上節日慶典,所以喝酒的機會和場合也隨之增加;其實在全世界各國,喝酒是一種文化,也都有喝酒的風俗和習慣,因此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才會提出「全球酒害防制策略」,把酒駕事件當成一個公共衛生方面的議題,並提升為世界性的社會問題,政府有責任廣為宣導酒駕防制。
(三) 提高民事賠償金:
酒駕肇事責任,除依前述行政罰或刑罰裁罰外,對於因而致人傷害部分,仍須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民法關於人身所造成之損害,除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喪葬費或扶養費外,法院對於慰撫金之裁判應予提高金額,以適當填補當事人之傷痛。
撰稿人 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