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規定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0929
一、 題目
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規定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銀行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但為配合政策需要,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2.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3.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4.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5.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二) 銀行法第72條之2第2項雖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同條第1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但對於項目部分則未有授權規定,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係以函令方式,透過對於「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項目之解釋,增加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排除適用項目,依據金管會107年函釋,廠房及都更興建等8項,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限制。其後,金管會更進一步從寬解釋,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工廠之廠房興建融資,以及電廠、海水淡化廠、汙水處理廠及焚化爐等政府公共工程融資,資金用途為購置機械設備或設施部分包含於上開8項內容之中,以利業者遵循。然而截至去(108)年底止,國內銀行實際承作的建築融資餘額仍已達26.6%,多家銀行更是逼近法定上限30%。
(三) 依據上開銀行法針對建築放款總額之規定,除國內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外,海外分行承作當地建築融資業務也須納入30%上限計算。據報載,我國銀行的海外分行幾乎都有承作不動產放款業務,如若海外分行所在地國無此限制,則我國銀行相對其他國家的銀行業者恐有不利。爰此,銀行業者普遍認為上開規定有限制海外分行業務發展之虞,建議金管會考量是否能放寬海外建築融資上限之規定。目前國內銀行海外分行承作的境外建築放款,規模約有數千億元,如若放寬,在海外設有行分的銀行將能有更充裕的資金承作不動產放款業務。
四、 建議事項
(一)政府允宜關注新冠疫情對臺灣房地產市場之影響
按銀行法第72條之2對於建築放款總額予以適當限制之目的,係為避免商業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然而基於相關公共建設或經濟發展政策考量,金管會允宜保持彈性監管空間,尤其近日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病毒在全球持續擴散,疫情日趨嚴峻,中國大陸房地產市場景氣已受到波及,各地方政府已陸續發布穩定房地產政策,包括降低房屋貸款頭期款比例,放寬貸款範圍,或延長貸款年限等,希望透過各種緩解資金壓力的方式提振房地產市場,相較中國大陸,臺灣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嚴密控制,據報載,目前臺灣房地產市場尚屬穩定,市場仍處於觀望狀態,然而回顧2003年SARS肆虐期間,房地產價格直降谷底,市場一蹶不振,政府在疫情結束後發布多項利多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推動青年優惠利率購屋貸款,並修法開放外資不限於自用,可用外國公司名義投資國內不動產,始能提升房地產市場的活絡。
(二)建議研議修正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以因應市場動態
市場人士雖分析,在目前金融市場資金充沛,利率環境相對2003年都為優勢的狀態下,房地產市場不易受到過多不良影響。然而為因應未來可能遭遇之市場動盪,如能給予金管會更多彈性操作空間,對於穩定市場秩序,應有正面助益。爰此,建議或可考量透過修正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方式,增加基於穩定市場、獎勵公共建設或配合經濟發展政策等目的,授權金管會可適度或限時放寬限制,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動態。
撰稿人:安怡芸
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規定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銀行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但為配合政策需要,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2.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3.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4.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5.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二) 銀行法第72條之2第2項雖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同條第1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但對於項目部分則未有授權規定,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係以函令方式,透過對於「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項目之解釋,增加銀行法第72條之2第1項排除適用項目,依據金管會107年函釋,廠房及都更興建等8項,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限制。其後,金管會更進一步從寬解釋,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工廠之廠房興建融資,以及電廠、海水淡化廠、汙水處理廠及焚化爐等政府公共工程融資,資金用途為購置機械設備或設施部分包含於上開8項內容之中,以利業者遵循。然而截至去(108)年底止,國內銀行實際承作的建築融資餘額仍已達26.6%,多家銀行更是逼近法定上限30%。
(三) 依據上開銀行法針對建築放款總額之規定,除國內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外,海外分行承作當地建築融資業務也須納入30%上限計算。據報載,我國銀行的海外分行幾乎都有承作不動產放款業務,如若海外分行所在地國無此限制,則我國銀行相對其他國家的銀行業者恐有不利。爰此,銀行業者普遍認為上開規定有限制海外分行業務發展之虞,建議金管會考量是否能放寬海外建築融資上限之規定。目前國內銀行海外分行承作的境外建築放款,規模約有數千億元,如若放寬,在海外設有行分的銀行將能有更充裕的資金承作不動產放款業務。
四、 建議事項
(一)政府允宜關注新冠疫情對臺灣房地產市場之影響
按銀行法第72條之2對於建築放款總額予以適當限制之目的,係為避免商業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然而基於相關公共建設或經濟發展政策考量,金管會允宜保持彈性監管空間,尤其近日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病毒在全球持續擴散,疫情日趨嚴峻,中國大陸房地產市場景氣已受到波及,各地方政府已陸續發布穩定房地產政策,包括降低房屋貸款頭期款比例,放寬貸款範圍,或延長貸款年限等,希望透過各種緩解資金壓力的方式提振房地產市場,相較中國大陸,臺灣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嚴密控制,據報載,目前臺灣房地產市場尚屬穩定,市場仍處於觀望狀態,然而回顧2003年SARS肆虐期間,房地產價格直降谷底,市場一蹶不振,政府在疫情結束後發布多項利多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推動青年優惠利率購屋貸款,並修法開放外資不限於自用,可用外國公司名義投資國內不動產,始能提升房地產市場的活絡。
(二)建議研議修正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以因應市場動態
市場人士雖分析,在目前金融市場資金充沛,利率環境相對2003年都為優勢的狀態下,房地產市場不易受到過多不良影響。然而為因應未來可能遭遇之市場動盪,如能給予金管會更多彈性操作空間,對於穩定市場秩序,應有正面助益。爰此,建議或可考量透過修正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方式,增加基於穩定市場、獎勵公共建設或配合經濟發展政策等目的,授權金管會可適度或限時放寬限制,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動態。
撰稿人:安怡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