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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生命教育法制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0928
一、 題目:酒駕生命教育法制化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律
《刑事訴訟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請法務部研議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8款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參考範例中,增列酒駕者至縣市殯儀館進行生命教育,讓其體認生命無常與學習尊重生命,正式讓「酒駕生命教育」法制化,推動未來全國適用以達成酒駕零容忍目標。
(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檢察官以往可命酒駕者至殯儀館進行清洗大體室等義務勞務;而為妥適運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相關規定,並使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之客觀標準可循,法務部並訂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此要點之附件「檢察署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七、八款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參考範例」第9項參考命令內容,檢察官則可命被告應參加殯儀館舉辦之生命教育課程,以強化對於生命的尊重。
四、 建議事項
(一)建議研議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明確納入生命教育課程
1. 生命教育為防制酒駕治本之道
為遏止酒後駕車肇事,立法或修法執行取締處罰為有效方法之一,但透過嚴格取締及高額罰款的手段,仍無法防止不愛惜生命的酒駕者僥倖心態,造成酒駕肇事的憾事頻傳。所以重罰僅達治標效果,如何強調「生命教育」才是治本之道,並讓全民瞭解生命教育的意義是在提醒駕駛人「重視生命」、「珍惜生命」,確實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會比任何處罰方式更有效果,國民生命安全也才能得到保障。
2.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應明確納入生命教 育課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係命酒駕被告為殯儀館清潔大體室義務勞務之依據,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3款至第6款事項,應得被告同意,酒駕被告如為獲得緩起訴而同意義務勞務,可能並非發自真誠自願從事,似不易達成生命教育之效果。因此,未來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8款 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授權由檢察官根據酒駕者的狀態,找出戒癮、心理輔導或生命教育等最適合的處遇方式,並於《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之緩起訴處分處理原則中明確納入生命教育體驗課程,以指定命令命酒駕者體驗生命教育,將可強化尊重生命的教育效果。
(二)透過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雙管進行酒駕防制宣導
1. 酒駕防制宣導應強化多元管道以收效果
酒駕防制宣導除對於酒駕肇事者實施生命教育,最重要者為法治教育預防宣導,目前政府部門依其分工,警察機關邀集餐飲者、計程車、停車場管理等團體人員辦理「防制民眾酒駕宣導活動」,以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法務部於「法治教育」專區宣導防制酒駕議題專文,加強宣導民眾瞭解酒駕相關法律常識。衛福部透過傳播途徑針對不同年齡層分眾宣導,加強國人對酒害防制之認知,提醒國人飲酒健康危害,並鼓勵企業持續將「酒品危害」列入員工健康促進議題。
2. 依酒駕輕重程度實施防制教育
交通專業學者認為針對酒駕者應依三種輕重程度實施酒駕防制教育,第一種是迫於環境而酒駕者,第二種是習慣酒駕但沒有酒精上癮,第三種是酒精成癮者,三種不同酒駕累犯應有不同層次的教育內容,否則若是第三種最嚴重的累犯,命其到殯儀館上生命教育課程也沒效果 。政府主責機關應尋求各種宣導方式讓國民瞭解防制酒駕的重要性,將交通安全教育帶入國民生活中,循序漸進進行各種宣導跟替代方案,若有人仍執意酒駕,再施以嚴格懲罰。
3. 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雙管進行以落實全民反酒駕觀念
交通安全執法係維護道路安全之最後一道防線,而交通安全教育則為最重要之關鍵,未來酒駕防制應全面向下紮根擴及青少年及兒童年齡層,由國中小學校將酒駕防制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從小灌輸「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之守法觀念。同時政府應積極運用民間資源,藉由各項集會活動、新聞媒體等途徑,持續加強酒駕防制宣導,強化民眾對酒駕危險認知,透過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雙管齊下,形成全民反酒駕之社會運動,才能使酒駕零容忍的觀念深植人心,達成行車安全行走安心的目標。
撰稿人:翁栢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