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0934
一、題目: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探討研析:
(一)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自1980 年代後,由於少子化與高齡化的進展、國民所得增加、教育水準提升、土地與勞動力價格提高等因素,使勞動市場環境急速變化,同時國內勞工對於所謂3K勞動職種,即所謂「三D」工作,骯髒(dirty)、危險(danger)、困難(difficulty)的工作,已不願也無法接受,因而出現勞動力短缺現象。為了協助企業單位填補此基層人力不足的缺口,政府在採取「補充性」、「總量管制」的兩大原則下,有條件地開放合格廠商聘僱外籍勞工,外勞因此得以加入台灣的生產行列,使台灣的人力資源運用更加國際化。
政府為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推動國家重大建設,1992年5月公布「就業服務法」中第5章規定「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同年7月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2004年1月13日改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作為推動聘僱與管理外籍勞工之依據。剛開辦時,部份產業進用外勞,後因配合產業發展及社會福利服務需求並逐步放寬外勞引進行業的種類,目前分為產業(製造業、營造業及重大公共投資等類)及社會福利(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等類),外籍勞工人數從此逐漸遞增,至2019年6月底外籍勞工在臺人數高達70萬7,954人。
(二)在臺外籍勞工及行蹤不明之人數
就如前述,以外籍勞工在臺人數之國籍別觀之,2019年6月底外籍勞工以印尼籍26萬9,826人(占38.1%)為最多;其次為越南籍22萬2,938人(占31.5%);菲律賓籍為15萬4,685人(占21.8%)為第三;最少為泰國籍6萬503人(占8.6%)。
目前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未查獲者,迄2019年6月底已累計有4萬6,980人,其中以印尼籍2萬2,305人為最多;其次為越南籍為2萬1,516人;第三為菲律賓2,379人;最少為泰國籍779人。因此,合法引進外籍勞工轉為行蹤不明者,其身分由合法轉為非法時,可能進入勞動力黑市,導致影響國內社會治安(犯下公共危險罪及毒品罪等人數最多)及衛生醫療或傳染疾病防疫問題。
(三)影響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因素
政府已針對防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陸續修改法令及採取多項改善措施,使其能受到更為公平待遇,能更適應新環境生活,但發現行蹤不明之人數並未減少之趨勢,此情況政府應加以重視。經查影響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因素,分為外籍勞工本身、雇主及非法仲介等,說明如下:
1. 外籍勞工本身:生活、工作環境無法適任或溝通不良;個人感情、家庭因素;有較好待遇或福利,便私自或相邀而潛逃;僱傭期限即將屆滿而不願離境;賭博欠債或犯法逃逸等。
2. 雇主因素:與雇主相處困難或遭不合理待遇;增加工作量不堪負荷;工作時間長或工作環境不良等。
3. 仲介因素:不法仲介的引誘,以媒介其他工作。
四、建議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相關補充政策,以減緩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
要防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除嚴格取締外籍勞工非法行為、非法仲介及雇主之外,在政策上應積極宣導鼓勵民眾檢舉非法行蹤不明案件(含外籍勞工本身、非法雇主及仲介人員)並提高檢舉獎勵;改進直接聘僱制度(目前只著重於前端服務,對於外籍勞工入境後的後端繁瑣程序應如何處置等),以強化直聘作業之功能;配合長期照顧及其他產業政策的推動,建議研擬增設外籍勞工臨時工或外展制度,以隨時補充雇主的需求,解決短期雇主人力不足問題,或許可減少雇主聘僱非法外籍勞工。
(二)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雇主對外籍勞工秉持合情、合理、合乎人權保障的標準之管理
政府應以積極輔導作為,主動關心宣導法令,並落實輔導企業雇主善待外籍勞工,以柔性輔導作為取代高壓政策,以有效緩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同時建立對外籍勞工友善的勞動支持系統,藉以促進勞資關係,提高外籍勞工留任意願,包括參與宗教活動、加強法令宣導與法律扶助輔導、勞資爭議協調、心理輔導與改善機制、依職類開設相關職訓與中文課程及溝通技巧,並安排休閒活動等工作權益及社會融合措施,以適當關懷與溝通取代責備,使其能安心在崗位工作。
(三)整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之人力,全面檢討查緝方式
目前查緝只針對個案的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應加強非法仲介的取締,由於有非法雇主表示查獲機率高低會影響其聘僱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意願,如不取締這些源頭,外勞不明失蹤仍會持續發生,但現行的查緝人力不足或低查獲率等情形,有必要做通盤檢討,整合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人力,針對執行查緝制度及方式等提出對策,才能較有效提高查緝績效。
撰稿人:張淑卿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探討研析:
(一)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自1980 年代後,由於少子化與高齡化的進展、國民所得增加、教育水準提升、土地與勞動力價格提高等因素,使勞動市場環境急速變化,同時國內勞工對於所謂3K勞動職種,即所謂「三D」工作,骯髒(dirty)、危險(danger)、困難(difficulty)的工作,已不願也無法接受,因而出現勞動力短缺現象。為了協助企業單位填補此基層人力不足的缺口,政府在採取「補充性」、「總量管制」的兩大原則下,有條件地開放合格廠商聘僱外籍勞工,外勞因此得以加入台灣的生產行列,使台灣的人力資源運用更加國際化。
政府為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推動國家重大建設,1992年5月公布「就業服務法」中第5章規定「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同年7月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2004年1月13日改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作為推動聘僱與管理外籍勞工之依據。剛開辦時,部份產業進用外勞,後因配合產業發展及社會福利服務需求並逐步放寬外勞引進行業的種類,目前分為產業(製造業、營造業及重大公共投資等類)及社會福利(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等類),外籍勞工人數從此逐漸遞增,至2019年6月底外籍勞工在臺人數高達70萬7,954人。
(二)在臺外籍勞工及行蹤不明之人數
就如前述,以外籍勞工在臺人數之國籍別觀之,2019年6月底外籍勞工以印尼籍26萬9,826人(占38.1%)為最多;其次為越南籍22萬2,938人(占31.5%);菲律賓籍為15萬4,685人(占21.8%)為第三;最少為泰國籍6萬503人(占8.6%)。
目前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未查獲者,迄2019年6月底已累計有4萬6,980人,其中以印尼籍2萬2,305人為最多;其次為越南籍為2萬1,516人;第三為菲律賓2,379人;最少為泰國籍779人。因此,合法引進外籍勞工轉為行蹤不明者,其身分由合法轉為非法時,可能進入勞動力黑市,導致影響國內社會治安(犯下公共危險罪及毒品罪等人數最多)及衛生醫療或傳染疾病防疫問題。
(三)影響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因素
政府已針對防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陸續修改法令及採取多項改善措施,使其能受到更為公平待遇,能更適應新環境生活,但發現行蹤不明之人數並未減少之趨勢,此情況政府應加以重視。經查影響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因素,分為外籍勞工本身、雇主及非法仲介等,說明如下:
1. 外籍勞工本身:生活、工作環境無法適任或溝通不良;個人感情、家庭因素;有較好待遇或福利,便私自或相邀而潛逃;僱傭期限即將屆滿而不願離境;賭博欠債或犯法逃逸等。
2. 雇主因素:與雇主相處困難或遭不合理待遇;增加工作量不堪負荷;工作時間長或工作環境不良等。
3. 仲介因素:不法仲介的引誘,以媒介其他工作。
四、建議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相關補充政策,以減緩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
要防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除嚴格取締外籍勞工非法行為、非法仲介及雇主之外,在政策上應積極宣導鼓勵民眾檢舉非法行蹤不明案件(含外籍勞工本身、非法雇主及仲介人員)並提高檢舉獎勵;改進直接聘僱制度(目前只著重於前端服務,對於外籍勞工入境後的後端繁瑣程序應如何處置等),以強化直聘作業之功能;配合長期照顧及其他產業政策的推動,建議研擬增設外籍勞工臨時工或外展制度,以隨時補充雇主的需求,解決短期雇主人力不足問題,或許可減少雇主聘僱非法外籍勞工。
(二)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雇主對外籍勞工秉持合情、合理、合乎人權保障的標準之管理
政府應以積極輔導作為,主動關心宣導法令,並落實輔導企業雇主善待外籍勞工,以柔性輔導作為取代高壓政策,以有效緩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問題。同時建立對外籍勞工友善的勞動支持系統,藉以促進勞資關係,提高外籍勞工留任意願,包括參與宗教活動、加強法令宣導與法律扶助輔導、勞資爭議協調、心理輔導與改善機制、依職類開設相關職訓與中文課程及溝通技巧,並安排休閒活動等工作權益及社會融合措施,以適當關懷與溝通取代責備,使其能安心在崗位工作。
(三)整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之人力,全面檢討查緝方式
目前查緝只針對個案的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應加強非法仲介的取締,由於有非法雇主表示查獲機率高低會影響其聘僱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意願,如不取締這些源頭,外勞不明失蹤仍會持續發生,但現行的查緝人力不足或低查獲率等情形,有必要做通盤檢討,整合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人力,針對執行查緝制度及方式等提出對策,才能較有效提高查緝績效。
撰稿人:張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