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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相關配套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0935
一、題目: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相關配套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國內減班休息人數遽增
勞動部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近期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以下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從2月中的22家、869人,至3月3日已遽增為49家、1,951人;行業別以金屬機電工業最多,包括觀光旅宿業、餐旅業、批發零售業在內的「其他」次之;實施人數以50人以下、實施期間3個月內及周休3至4日為主。此波減班休息航空業在航班大量減少情形下,已有工會拋出願協商退讓罷工爭取福利,旅遊業也預估至少有1,500家旅行社恐被迫放無薪假 。顯見因應疫情影響景氣而減班休息之衝擊,政府宜妥慎因應。
(二)全球疫情持續擴散,減班休息可能擴大
為因應景氣等大環境因素影響就業安定,勞動部於100年時訂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以為依循。行政院3日雖祭出就業安定基金41.25億辦理相關計畫穩定就業 ,但隨著全球疫情不斷擴散,雇主在評估未來經濟風險與人事成本時,透過裁減人力和實施減班休息措施在符合法令的情形下來管控成本,似難以完全避免,卻實質傷害弱勢勞工。
(三)雇主應依注意事項通報主管機關,惟其標準應更明確
依據注意事項,雇主欲實施減班休息,勞雇雙方必先協商,且要有與個別勞工合意或工會協商等相關書面資料並通報主管機關,雇主若逕自實施可依勞動基準法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惟卻有事業單位在通報時,遭主管機關以「近2年未虧損」拒絕。查注意事項第4點,僅有「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並無2年、未虧損等要件。勞動部則解釋,應係地方政府根據通報時檢附之「事業單位近兩年接單數量比較表與綜合損益表」所為裁量,並希望企業在尚能承擔虧損前能再撐一下 。
四、建議事項
(一)通報程序宜建立明確標準並加強審核,保障勞工權益
站在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的情形下,對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加強審核確有必要,在疫情衝擊時更應審慎。惟目前主管機關僅以發布之注意事項規範,其審核之相關標準行政裁量空間較大,對於協助企業及勞工度過防疫期間並無幫助,且疫情發展延續期間仍不明,僅靠政府紓困方案顯有不足,建議主管機關針對減班休息之通報程序宜速建立明確之標準,避免僅做書面形式備查審核,讓勞資雙方均得有所依循,以因應此波狀況。
(二)政府補貼雇主縮短工時並辦理在職員工訓練方案,應以統一窗口整合並簡便申請程序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為促進就業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訂有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相關事項,勞動部近日也啟動「充電再出發計畫」與「安心就業計畫」,提高補助企業辦理訓練費用及勞工參與訓練津貼。對雇主而言,在不景氣期間辦理在職員工訓練可減省景氣回春後重新僱用與訓練成本,勞工亦可維持工作情緒及相當經濟來源,更可有效減緩衝擊。因此,建議行政院可設置統一窗口,除簡便申請程序,提升執行成效外,並可與減班休息之通報程序整合,提供雇主減班休息外的其他選擇。
(三)建議提高勞基法罰則,並對違法雇主採「一罪一罰」
雇主若恣意實施減班休息,對勞工是極大傷害,目前針對違法雇主,係依勞基法處罰2至100萬元罰鍰,但不可否認,實務上亦常見許多雇主假借減班休息行減薪、解雇、裁員之實,因此設下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取得個別勞工同意、3個月為原則及支領月薪資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等要件並須通報勞工行政機關,其目的即在積極保障勞工權益。在勞基法的規範下,減班休息屬勞動契約之勞動條件調整事項,須與個別勞工進行合意始得為之,因此為遏阻不肖雇主違法恣意實施甚或透過假通報行真資遣,建議提高勞基法相關罰則,並對違法實施者採「一罪一罰」方式,以保障勞工權益。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