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振興抵用券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曾耀民
編號:R00937
一、題目:發放振興抵用券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上開條例第11條規定,所需經費上限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於同年3月13日全數通過。
(二)特別預算實施期程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600億元之中,195億6,798萬元投入防治疫情,404億3,202萬元用於紓困振興,而紓困振興經費包括發放振興抵用券23億元。詳言之,振興抵用券包含經濟部提出的餐飲、商圈、夜市消費優惠措施,金額20億元,加上文化部提出的藝文場所消費補助3億元,共23億元,結合國內旅遊住宿,每房給800元。
四、建議事項:
(一)振興抵用券預算規模、使用方法及適用範圍應考慮擴大,以期提升成效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月10日發布全球經濟觀察報告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將大於SARS。然而,此次振興抵用券預算雖有23億元,相較於2009年消費券發放金額達837億元規模則相去甚遠,當時預期可以提升經濟成長0.64個百分點,但是後來評估實際達到效果僅為0.28~0.43個百分點。由於現在擬推出的振興抵用券預算規模遠小於當年的消費券,能夠收到多少效果,不免令人存疑。因此,建議可以考慮擴大振興抵用券之預算規模並適度調整使用方法及適用範圍,以期提升成效。
(二)振興抵用券宜適度擴大適用產業,以符振興經濟意旨及提升使用意願
經濟部規劃之振興抵用券僅適用於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4類產業。可以預料的是未被列入的行業也會提出需求,如本院有委員建議納入體育運動賽事消費。相較之下,當年消費券可以用於所有營業登記的商家,甚至可用於理髮、計程車消費等等,各行各業均雨露均霑,還有些店家為因應消費券而推出有創意的促銷方案,確實相當程度地帶動了消費,刺激低迷之經濟景氣。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受衝擊的產業非常廣泛,雖然行政院有其他方案協助個別產業,但是社會大眾幾乎是不分產業的減少消費,既然要提振經濟似無需針對特定產業,而宜儘可能放寬限制,以利民眾消費,俾便創造更大消費動能。振興抵用券若僅限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4項,鑒於北部以外的藝文據點有限,也不儘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因此宜依實況檢討鬆綁適用產業別,將限制降至最少。
(三)振興抵用券執行時程宜提前,以利及時收效
目前預計於疫情緩和後執行發放振興抵用券,時效上或有緩不濟急之可能,建議在取得國會朝野共識之情況前,應先規劃後台作業,妥善配套前置措施,設法克服困難,即早提供援助,不必等待疫情緩和後執行,以劍及履及消除影響國內消費因素,避免企業陷入困頓或倒閉,儘早挹補經濟動能。
撰稿人:曾耀民
二、所涉法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上開條例第11條規定,所需經費上限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於同年3月13日全數通過。
(二)特別預算實施期程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600億元之中,195億6,798萬元投入防治疫情,404億3,202萬元用於紓困振興,而紓困振興經費包括發放振興抵用券23億元。詳言之,振興抵用券包含經濟部提出的餐飲、商圈、夜市消費優惠措施,金額20億元,加上文化部提出的藝文場所消費補助3億元,共23億元,結合國內旅遊住宿,每房給800元。
四、建議事項:
(一)振興抵用券預算規模、使用方法及適用範圍應考慮擴大,以期提升成效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月10日發布全球經濟觀察報告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經濟將大於SARS。然而,此次振興抵用券預算雖有23億元,相較於2009年消費券發放金額達837億元規模則相去甚遠,當時預期可以提升經濟成長0.64個百分點,但是後來評估實際達到效果僅為0.28~0.43個百分點。由於現在擬推出的振興抵用券預算規模遠小於當年的消費券,能夠收到多少效果,不免令人存疑。因此,建議可以考慮擴大振興抵用券之預算規模並適度調整使用方法及適用範圍,以期提升成效。
(二)振興抵用券宜適度擴大適用產業,以符振興經濟意旨及提升使用意願
經濟部規劃之振興抵用券僅適用於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4類產業。可以預料的是未被列入的行業也會提出需求,如本院有委員建議納入體育運動賽事消費。相較之下,當年消費券可以用於所有營業登記的商家,甚至可用於理髮、計程車消費等等,各行各業均雨露均霑,還有些店家為因應消費券而推出有創意的促銷方案,確實相當程度地帶動了消費,刺激低迷之經濟景氣。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受衝擊的產業非常廣泛,雖然行政院有其他方案協助個別產業,但是社會大眾幾乎是不分產業的減少消費,既然要提振經濟似無需針對特定產業,而宜儘可能放寬限制,以利民眾消費,俾便創造更大消費動能。振興抵用券若僅限餐飲、商圈、夜市及藝文4項,鑒於北部以外的藝文據點有限,也不儘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因此宜依實況檢討鬆綁適用產業別,將限制降至最少。
(三)振興抵用券執行時程宜提前,以利及時收效
目前預計於疫情緩和後執行發放振興抵用券,時效上或有緩不濟急之可能,建議在取得國會朝野共識之情況前,應先規劃後台作業,妥善配套前置措施,設法克服困難,即早提供援助,不必等待疫情緩和後執行,以劍及履及消除影響國內消費因素,避免企業陷入困頓或倒閉,儘早挹補經濟動能。
撰稿人:曾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