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醫事人員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938
一、題目:醫事人員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限制醫事人員出國之規定
因應全球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之防疫需要,109年2月27日衛生福利部發布新聞稿規定,限制醫事人員出國,重點如下 :
1.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診所任職者不在此限。
2.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含轉機),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報准後始得前往。
3.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4.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5.出國者,返國後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二)衛生福利部對於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說明
另前揭新聞稿載明:「衛生福利部表示,該規定適用之人員,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的預繳報名費、旅費等之相關損失,將依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且不限前開規定之限制出國地區。」
(三)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規定欠缺法令明文
對於醫事人員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償規定,目前尚乏明文。據報載,有立委質詢指出,近期已經收到不少的醫事人員陳情,例如家庭旅遊或是蜜月旅行,由於受到禁令影響而不得不放棄,連帶影響到家人也必須取消行程,影響範圍不小。然目前針對這個部分似乎沒有補償配套。雖然說會補償,但是執行方式與執行要點都尚未出爐,應該要盡快提出,才能讓醫事人員安心。衛生福利部何次長啟功強調,「不限國別、公私務行程都給補償」。行政院蘇院長表示:「現在拜託醫護人員此時不要出國,不是要限制他們在這裡做工作,而是因為全世界已有67國有疫情,希望他們盡量不要去,但受約束的醫護人員所產生的損失,包括交出去的費用損失以及增加負擔的損失,政府絕對全額補到夠,不能讓他們自己損失。」衛生福利部陳部長亦表示:「…目前有執業登記的醫事人員總共約32萬人,其中包括醫師4萬7千人、護理人員15萬5千人、藥事檢驗人員等….,這些都會予以補償」 。次查,108年度衛生福利年報(頁179)之統計,107年之執業醫事人員數為312,887人,其中醫師包含西醫師47,471人、中醫師6,880人、牙醫師14,718人,而這些醫師包含在所有醫療院所執業者,亦即除了在醫院執業者外,亦包含在診所執業者。
四、建議事項:所有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應一體適用,以符合平等原則
關於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的預繳報名費、旅費等之相關損失,得否依「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之問題?就109年2月27日衛生福利部發布新聞稿規定以觀,有關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出國限制之適用對象以於「醫院」服務為限,於「診所」任職者,不在此限。從而,前揭損失補償規定之「適用人員」,亦以在醫院任職者為限。任職於診所者,縱然其與任職於醫院之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從事同樣工作,亦均屬於醫療院所之性質,其同樣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的預繳報名費、旅費等之相關損失,卻因其組織是診所不是醫院而不得適用前揭損失補償規定。如此,容有差別待遇及無正當理由之不合理現象。此外,依據衛生福利部陳部長之說法,並參照相關統計,應該不論是醫院抑或診所之醫事人員,均有適用。
綜上,所有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限制出國之損失補償規定,應一體適用,不應因係任職於醫院抑或診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以符合平等原則。
填表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