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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烏石港開發爭議論景觀法立法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0940
一、 題目:從烏石港開發爭議論景觀法立法
二、 所涉法律
都市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宜蘭縣政府建議東北角風景區管理處,將烏石港劃出風景特定區範圍回歸都市計畫管制,以解除開發限制,因此被質疑圖利財團,棄守天際線 。烏石港位於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範圍內,依法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範圍超過一公頃,需要辦理環評作業,業者申請在當地興建超過10層樓的大型飯店,因認為該案位於海岸第一排,恐破壞蘭陽平原海岸景觀視野,並阻礙烏石港—蘭陽博物館天際線之完整性,而遭到環評委員否決。
(二)宜蘭縣政府重申傾聽民意,守護烏石港風景區視覺景觀,為配合烏石港劃出國家風景區範圍,縣府在民國107年已委託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全面檢視,針對烏石港後續劃設建物高度管制削線,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近期會送縣都委會審查,希望日後可以在兼顧天際線管控、維護海岸線景觀之下,發展當地觀光產業與經濟。
(三)不論烏石港是否劃出風景特定區範圍,憂心者在意的是屬於公共財的整體景觀是否因此而破壞,此事再次凸顯台灣長期以來缺乏專門法規,維護地景的問題,不僅如此,一般城鄉景觀,也常有人為設施與在地人文、自然環境相突兀的情況。民國91年游錫堃擔任行政院長時就曾提出景觀立法的概念,歷經十幾年,均因涉及景觀技師簽證的問題,未曾完成初審。民國103年國民黨立委邱文彥提出景觀法草案,經協調後景觀師法及景觀師簽證等條文均未納入,雖得到許多跨黨派立委的支持,並初審通過,但仍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四)在景觀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為維護景觀提升生活品質,各地方政府已因地制宜訂定景觀自治條例,如臺東縣政府已於102年1月11日發布實施「臺東縣景觀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景觀自治條例」於96年1月30日通過,惟因縣市合併已於105年12月25日廢止。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皆已完成草案送議會審查。
(五)面對全球化的競爭及極端氣候,景觀的維護不僅僅是美醜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與整個環境生態相結合,同時依照歷史文化脈絡,找出大家認同的共同形象,創造出本身獨特的風格,除了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外,更可帶動當地觀光與活絡經濟。
四、建議事項
(一)鼓勵各地方政府先因地制宜訂定景觀自治條例
每個城市的風貌各有特色,在形塑的過中可以同時凝聚地方的認同感,也有助於城市整體意象旳呈現,惟不宜以個案的方式處理,應由地方政府訂定統一的規範,日本也是先由地方訂定景觀條例,才於2004年完成景觀法的立法,我國也可以依此模式,先由地方推動,讓景觀內化到市民的生活中,將有利於日後景觀法的推動。
(二) 積極推動景觀法立法,明確劃分與其他技師之專業分工
日本是國人最常造訪的國家,對於其美麗的自然景緻及整潔的都市景觀印象深刻,除了各地方政府訂定景觀自治條例外,更歸功於2004年制訂的景觀法,將良好景觀視為國民共同的資產,予以妥善整備與保全,使現在及未來的國民均能享有,相較於臺灣雜亂的市容,我國景觀法的推動更顯重要。且查除日本外,美國、菲律賓、澳洲、英國、荷蘭等國多已設置相關景觀法制與專業證照制度。惟景觀法中,有關景觀師設置及簽證部分令工程技師擔憂會衝擊各類科技師執業範圍,建議於未來景觀法立法中更細緻規範,避免反對者認為其業務範圍與相關技師競合,而影響制定景觀法的立法推動。
撰稿人:吳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