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推動危老建築物重建計畫之後續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0946
一、題目:我國推動危老建築物重建計畫之後續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目前我國30年以上建築物約86,000棟,共有384萬戶,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000棟,5層樓以下老舊建築物多無設置昇降設備,且部分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危老申請案較2018年成長逾3倍,按目前危老重建計畫案受理申請數計有612案,其中核定數計有416案,多集中於雙北、台中或其他都市地區。另申請案件中約有51.83%個案面積皆於400平方公尺以下,小面積之危老建築基地案件已超過半數,且有增加之趨勢,從加速危老建築物重建而言,本條例之階段性目標已產生效益。
(二)內政部目前研議為延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特提修正草案,係以延長本條例之時程獎勵及新增規模獎勵,以鼓勵民眾申請重建。並為利於都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也檢討刪除合併鄰地面積的限制,另基於公平性考量,新增規定合併鄰地超過一定面積範圍的部分,將不適用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的規定等。是以,本次修法目的在於延續危老建築重建計畫之推動,並以階段性補強都市更新政策,以達提昇都市防災、環境友善及公共衛生、公共設施與設備等政策理念,期能及時收「保障社會與人民財產和生命」之效。
四、建議事項
(一)本條例修正新增基地規模獎勵宜有面積上限,以避免與都市更新推動目標相混淆
本條例係為加速推動小基地之危險與老舊建築重建,故在適用對象部分,並無類似地方政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面積限制(都市更新單元多數為土地面積須達1,000平方公尺),申請重建者只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無最低面積的限制。內政部所提本條例修正草案,則有兩項擴大危老重建基地面積的作法,包括鄰地合併面積鬆綁及新增規模的獎勵。
從制定背景而言,本條例本有補強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推動能量不足之目的,亦即從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策略而言,等同是基地若能整合好者,則以都市更新為主,相對比較不好溝通整合者,則改以危老重建辦理,以解決推動上耗時費力的問題。然本次修法中鼓勵擴大危老重建基地範圍之規定,創造另一類型之更新單元工具,但前述本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運用上的策略優勢也將消失。因此,本文雖贊同危老重建基地不宜過小,應鼓勵適當放大基地規模,然其與鄰接土地合併時仍應有面積的上限限制,避免與都市更新推動目標相混淆,影響原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單元規劃,所欲實踐優化區域環境的目的與效益。
(二)危老建築物適用條件,應符合建築結構安全及高齡化無障礙居住建築環境需求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協助危險建築物及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讓民眾免於居住在耐震能力、結構性能不佳建築物之風險,以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之發展,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建構有迫切之需求。然本條例目前僅以危老建築物有無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與是否改善不具效益及其建築物改良拆除成本等因素,作為需否辦理危老重建計畫之依據或判定基準,建築主管機關於執行上常有爭議,且不夠周全。面對高齡化社會,危老建物重建之目標,除了防震、安全、有昇降設備外,更重要的是要符合高齡化無障礙居住環境的設計需求。因此,建議檢討本條例有關容積獎勵的項目,將較不符合效益的綠建築及智慧建築獎勵額度降低,另將無障礙居住環境項目納入容積獎勵,以使依危老重建條例興建之建築物更具適居性。
撰稿人:陳耀東
二、所涉法律: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目前我國30年以上建築物約86,000棟,共有384萬戶,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4,000棟,5層樓以下老舊建築物多無設置昇降設備,且部分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危老申請案較2018年成長逾3倍,按目前危老重建計畫案受理申請數計有612案,其中核定數計有416案,多集中於雙北、台中或其他都市地區。另申請案件中約有51.83%個案面積皆於400平方公尺以下,小面積之危老建築基地案件已超過半數,且有增加之趨勢,從加速危老建築物重建而言,本條例之階段性目標已產生效益。
(二)內政部目前研議為延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特提修正草案,係以延長本條例之時程獎勵及新增規模獎勵,以鼓勵民眾申請重建。並為利於都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也檢討刪除合併鄰地面積的限制,另基於公平性考量,新增規定合併鄰地超過一定面積範圍的部分,將不適用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的規定等。是以,本次修法目的在於延續危老建築重建計畫之推動,並以階段性補強都市更新政策,以達提昇都市防災、環境友善及公共衛生、公共設施與設備等政策理念,期能及時收「保障社會與人民財產和生命」之效。
四、建議事項
(一)本條例修正新增基地規模獎勵宜有面積上限,以避免與都市更新推動目標相混淆
本條例係為加速推動小基地之危險與老舊建築重建,故在適用對象部分,並無類似地方政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面積限制(都市更新單元多數為土地面積須達1,000平方公尺),申請重建者只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無最低面積的限制。內政部所提本條例修正草案,則有兩項擴大危老重建基地面積的作法,包括鄰地合併面積鬆綁及新增規模的獎勵。
從制定背景而言,本條例本有補強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推動能量不足之目的,亦即從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策略而言,等同是基地若能整合好者,則以都市更新為主,相對比較不好溝通整合者,則改以危老重建辦理,以解決推動上耗時費力的問題。然本次修法中鼓勵擴大危老重建基地範圍之規定,創造另一類型之更新單元工具,但前述本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運用上的策略優勢也將消失。因此,本文雖贊同危老重建基地不宜過小,應鼓勵適當放大基地規模,然其與鄰接土地合併時仍應有面積的上限限制,避免與都市更新推動目標相混淆,影響原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單元規劃,所欲實踐優化區域環境的目的與效益。
(二)危老建築物適用條件,應符合建築結構安全及高齡化無障礙居住建築環境需求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協助危險建築物及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讓民眾免於居住在耐震能力、結構性能不佳建築物之風險,以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之發展,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建構有迫切之需求。然本條例目前僅以危老建築物有無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與是否改善不具效益及其建築物改良拆除成本等因素,作為需否辦理危老重建計畫之依據或判定基準,建築主管機關於執行上常有爭議,且不夠周全。面對高齡化社會,危老建物重建之目標,除了防震、安全、有昇降設備外,更重要的是要符合高齡化無障礙居住環境的設計需求。因此,建議檢討本條例有關容積獎勵的項目,將較不符合效益的綠建築及智慧建築獎勵額度降低,另將無障礙居住環境項目納入容積獎勵,以使依危老重建條例興建之建築物更具適居性。
撰稿人:陳耀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