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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修法芻議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949
一、 題目: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修法芻議
二、 所涉法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三、 探討研析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輔導會)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提供就學機會,增強就業職場競爭力,於 109年2月1日起,調高學雜費補助至上限至8萬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表示,該處積極配合輔導會政策,於官方網站、臉書專頁及LINE官方帳號加強宣傳。本次金額修正就讀專科及大學學雜費補助,公立日間部由3萬元調高至4萬元、公立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由3萬元調高至5萬元,私立日間部由5萬元調高至8萬元、私立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由3萬元調高至6萬元 。另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者,就學期間未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者,可同時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每月5千9百元 。
(二)輔導會就學服務制度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簡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同條例第 19 條亦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據此,輔導會分別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甄選推薦榮民就學大學校院二年制學系作業規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等規定作為執行就學服務業務之依據。
(三)隨著我國募兵制之實施,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年輕化已成趨勢,輔導會原服務照顧之對象,勢必進行相應調整,方能符合新制所需。輔導會表示,為落實「強化年輕官士兵就學輔導,提供軍人在職及退伍後競爭力」之政策,完善募兵制度,在就學獎勵補助方面,將以激勵角度出發,大幅擴增就學獎補助預算,以強化就學實質誘因。有論者謂,依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國家基於對人民生存照顧之義務,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因涉及人民權利者,自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即須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主管機關於研擬補助措施,亦應謹守在有限的國家資源分配下,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宜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方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之精神。
四、 建議事項
(一)補助退除役官兵進修及補習費用之給付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宜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同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輔導會發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以補助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之學雜費;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其規範進修及補習費用之給付內容,均涉及人民權利,允宜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二)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就學生活津貼之規定,允宜併入本條例規範之
輔導會為發給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就學生活津貼,係以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所訂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為依據,但其內容却與輔導會為補助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之學雜費,依本條例第19條訂定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所規範之補助對象、申請期限、就讀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內(外)之專科以上學校、不予補助之限制條件及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等,均具關聯性。依法制協調原則 及避免法條競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生活津貼」之規定,允宜併入本條例第19條規範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