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組織設計及人資管理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0953
一、題目: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組織設計及人資管理探討
二、所涉法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同年10月1日施行,係補償與保護並重之綜合性立法,除規定犯罪被害補償機制外,另考慮被害人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輔導技訓與就業、就學補助、緊急資助及安全保護等各項保護服務。
(二)依犯保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組改後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主責)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爰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88年1月29日正式成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該會董事會為決策單位,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董事長,第八屆董事會董事包括機關、團體主管人員6 名;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研究或經驗之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7 名;犯罪被害人代表1 名及分會主任委員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10 名。另為執行保護業務,該會除設有總會,並於22個地方檢察署設置分會,各分會設委員會,由民間人士擔任委員會之成員,並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榮譽主任委員。
(三)據報載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等人員,舉行「有溫度的連結: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改革」記者會,提出「決策貼近被害人需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等訴求,並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能受限各種條件不足,在相關保護措施落實上可能流於形式,甚或不小心傷害當事人;在犯保協會架構下,負責決策的董事會,許多都是由檢察官兼任,實務上對犯罪被害人不了解,決策不易貼近被害人需求等。
(四)被害人保護業務主政機關為法務部,業務推動涉及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等機關資源整合,本文擬聚焦探討組織設計及人資管理層面探討。
四、建議事項:
(一)宜釐清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核心職能,以探究該項業務推動之最適組織設計型態
被害人保護業務推動主要是由法務部保護司下設之「被害保護科」負責政策及法制規劃及制定、監督考核、整合協調等事項,業務執行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負責推動。論者或有謂於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以擴大及整合業務推動量能。現行行政院業務橫向整合及重大專案性業務大多以設置任務編組方式推動,目前計有14個依法律規定設立及29個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與被害人保護業務較為相關為「行政院治安會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本項業務推動之機關型態設計,宜探究及釐清業務核心職能,以選擇最適之組織型態,發揮組織最大效能。在政策規劃及監督部分,法務部內設之權責單位應善盡職責,如經評估該組設方式尚難有效整合業務量能,則可考慮在行政院設置任務編組;在執行部分,目前係由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機構負責業務推動,財團法人係公益性質之私法人,建議釐清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按,補償金係為補償民事侵權行為制度之不足抑或社會為了分擔少數不幸被害人之受害,所共同承擔之社會補償),並依職能之公共性、專業性及業務推動之效益性思考是否轉型為行政法人組設型態 。
(二)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面性管理改革,以落實有溫度之被害人權利保護
依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8年度預算書,該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人,專任工作人員10人,22個分會置專任人員55人、兼任人員108人,保護志工或團體1,088人。另查該會網頁資料頻繁徵聘行政助理,人員流動率偏高,且為因應業務特性及需求,大量以兼任人員及志工協助業務推動,難以建立專才養成。
另如前述,該會董事會董事犯罪被害人代表僅1 名,分會主任委員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代表10 名中大多為企業董事長,爰有決策不易符合被害人需求之議,在實務執行上,該會因業務推動具高度專業性並需兼顧個別需求,易有上述報載保護措施落實上可能流於形式,甚或不小心傷害當事人之情事。
依上,該會尚有人力配置不足、行政人員合理薪資、強化績效考評獎酬制度、深化專(兼)任人員及志工專業培訓等人力資源層面問題,另需增加犯罪被害人代表名額及檢討企業董事長擔任董事、檢察長(官)擔任董事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之效益等決策機制層面問題,建議推動該會全面性管理改革,以落實有溫度的被害人權利保護。
撰稿人:賴怡瑩
二、所涉法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同年10月1日施行,係補償與保護並重之綜合性立法,除規定犯罪被害補償機制外,另考慮被害人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輔導技訓與就業、就學補助、緊急資助及安全保護等各項保護服務。
(二)依犯保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組改後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主責)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爰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88年1月29日正式成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該會董事會為決策單位,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董事長,第八屆董事會董事包括機關、團體主管人員6 名;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研究或經驗之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7 名;犯罪被害人代表1 名及分會主任委員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10 名。另為執行保護業務,該會除設有總會,並於22個地方檢察署設置分會,各分會設委員會,由民間人士擔任委員會之成員,並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榮譽主任委員。
(三)據報載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等人員,舉行「有溫度的連結: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改革」記者會,提出「決策貼近被害人需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等訴求,並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能受限各種條件不足,在相關保護措施落實上可能流於形式,甚或不小心傷害當事人;在犯保協會架構下,負責決策的董事會,許多都是由檢察官兼任,實務上對犯罪被害人不了解,決策不易貼近被害人需求等。
(四)被害人保護業務主政機關為法務部,業務推動涉及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等機關資源整合,本文擬聚焦探討組織設計及人資管理層面探討。
四、建議事項:
(一)宜釐清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核心職能,以探究該項業務推動之最適組織設計型態
被害人保護業務推動主要是由法務部保護司下設之「被害保護科」負責政策及法制規劃及制定、監督考核、整合協調等事項,業務執行則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負責推動。論者或有謂於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以擴大及整合業務推動量能。現行行政院業務橫向整合及重大專案性業務大多以設置任務編組方式推動,目前計有14個依法律規定設立及29個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與被害人保護業務較為相關為「行政院治安會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本項業務推動之機關型態設計,宜探究及釐清業務核心職能,以選擇最適之組織型態,發揮組織最大效能。在政策規劃及監督部分,法務部內設之權責單位應善盡職責,如經評估該組設方式尚難有效整合業務量能,則可考慮在行政院設置任務編組;在執行部分,目前係由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機構負責業務推動,財團法人係公益性質之私法人,建議釐清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按,補償金係為補償民事侵權行為制度之不足抑或社會為了分擔少數不幸被害人之受害,所共同承擔之社會補償),並依職能之公共性、專業性及業務推動之效益性思考是否轉型為行政法人組設型態 。
(二)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面性管理改革,以落實有溫度之被害人權利保護
依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8年度預算書,該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人,專任工作人員10人,22個分會置專任人員55人、兼任人員108人,保護志工或團體1,088人。另查該會網頁資料頻繁徵聘行政助理,人員流動率偏高,且為因應業務特性及需求,大量以兼任人員及志工協助業務推動,難以建立專才養成。
另如前述,該會董事會董事犯罪被害人代表僅1 名,分會主任委員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代表10 名中大多為企業董事長,爰有決策不易符合被害人需求之議,在實務執行上,該會因業務推動具高度專業性並需兼顧個別需求,易有上述報載保護措施落實上可能流於形式,甚或不小心傷害當事人之情事。
依上,該會尚有人力配置不足、行政人員合理薪資、強化績效考評獎酬制度、深化專(兼)任人員及志工專業培訓等人力資源層面問題,另需增加犯罪被害人代表名額及檢討企業董事長擔任董事、檢察長(官)擔任董事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之效益等決策機制層面問題,建議推動該會全面性管理改革,以落實有溫度的被害人權利保護。
撰稿人:賴怡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