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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酷碰券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0957
一、 題目:發放酷碰券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發放酷碰券之依據與預算來源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第1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第11條第1項:「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等規定,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得以特別預算方式,規劃對相關受影響之產業提供振興措施。
根據行政院規劃,預計研擬修正上述第11條第1項規定(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提高紓困預算額度,追加第二階段特別預算,其中即包含增列111億元,辦理酷碰折扣優惠。
(二) 經濟部規劃酷碰券方案及預期達成之經濟效益
據報載,經濟部目前規劃酷碰券將以行動支付為主,搭配實體之敬老卡回饋,鼓勵民眾使用實名認證的行動支付工具並於特定商家消費,可獲得優惠25%,即民眾消費4千元,優惠1千元。每人每月在每個電子支付平台之優惠上限1千元,若在4個行動支付平台消費,則共計最多優惠上限為4千元,藉此刺激內需,鼓勵民眾消費。目前洽談中的行動支付平台包括街口支付、玉山PI錢包、LINE PAY、TAIWAN PAY等,店家則以回饋金的方式當場折扣或是在隔月將折扣存入消費者的帳戶中。
簡言之,政府補助1千元,總消費額度4千元(民眾必須自掏腰包3千元),經濟部預期藉此產生4倍促進消費的加乘經濟效益,而限定行動支付方式,亦有鼓勵使用行動支付工具,兼顧消費與防疫之多元政策目標。
四、 建議事項
(一)應搭配其他補助措施或考慮提高補助比例,促進消費意願
消費者使用酷碰券,需自己負擔購物金額的四分之三金額,如消費者連基本費用都難以支付,根本無意願再行支付額外的消費費用。故而,酷碰券之規劃,必須適度搭配其他補助措施或考慮針對特殊弱勢民眾提高補助比例至超過四分之一,以增加消費之吸引力。
(二)以電子支付方式消費,應考慮民眾消費習慣及便利性
一種電子支付工具優惠上限1千元,亦即,要使用酷碰券的民眾,不僅要有一種電子支付工具,還要越多越好。酷碰券限定使用特定幾種電子支付方式,且每一種支付方式均有上限,雖可鼓勵電子支付上下游產業的發展,且各家電子支付業者均可雨露均霑,但對不習慣電子支付方式或僅有1-2種電子支付方式之民眾而言,並不算便利,易降低民眾消費意願及額度。建議此政策規劃實施前,應先評估現行電子支付方式之普及率,包含民眾使用各種電子支付方式之習慣、頻率、消費額度、商品或行業種類等,設計對消費者較為友善便利之使用方式。
(三)適用店家及產業受限制,應考慮放寬
酷碰券另一個令人詬病之處在於既然要使用電子支付,則必須要於與該等行動支付平台簽約之店家消費,但目前有許多傳統攤商、店面並不支援行動支付,或即使店家提供電子支付,也只限於某1-2種行動支付方式工具;再者,依經濟部規劃,電商、外送與超市賣場等因疫情受惠產業並不適用酷碰券。亦即,即使民眾有某種行動支付工具,能消費的店家種類或產業,亦屬有限。
政策目標貴在簡要明確,如果酷碰券政策目的在於鼓勵消費,發揮加乘經濟效益,實不應對適用店家、產業或使用方式,加以限制。主管機關雖可搭配酷碰券之折扣優惠,趁機鼓勵消費者及店家使用電子支付工具,但在疫情期間,經濟低迷、消費不振之此時,宜否把酷碰券政策目的反客為主及有否同時振興電子支付產業之急迫性,均待商榷。
撰稿人:方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