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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0958
一、題目:防疫期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最近(3月28日)日本爆發一則機構群聚感染事件:千葉縣身心障礙設施「北總育成園」58人確診 (後又擴大為86例確診 )。這樣的機構群聚感染,肇因於1位40多歲在身心障礙設施廚房工作的女性染疫,於備膳的過程,傳染給機構內多位職員及住民。
疫情期間,政府為因應各種問題疲於奔命,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往往不小心被忽略,身心障礙者屬於身心較孱弱的高危險群,任何的疏漏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傷害,無論是站在防疫的角度,抑或是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角度,都應該對身心障礙者給予更多的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政府提供各項防疫訊息時,建議同步提供手語訊息,並提供無障礙防疫網頁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政府機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與無障礙接受資訊的權利(第21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第52條之2)。
防疫期間全民都十分關注最新的疫情,政府亦透過各種管道即時向民眾說明各項最新的政策,藉由全民合作,共同防堵疫情擴散。在全民防疫的同時,身心障礙者知的權利也應予保障,如此才能形成更完整的防疫體系。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每日召開的記者會已提供同步手語翻譯,確保聽障者即時獲得疫情相關資訊。障盟呼籲除於記者會提供手語翻譯外,更應在提供各項防疫訊息時,也同步考量提供手語訊息。例如製作防疫宣導短片時,增加手語翻譯,讓聽障者得知如何防疫及感染時應採取什麼對策。
2月6日起推出口罩實名制販售政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架設網站供民眾購買前查詢口罩庫存,障盟指出該網站於檢核資料時,須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未提供語音、替代文字驗證碼等方式,導致視障者無法使用,造成資訊取得障礙 。再如「COVID-19(武漢肺炎)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地圖」 亦未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網頁」 。爰建議政府發布各項防疫政策訊息時,考量身心障礙者之多元需求,提供手語翻譯影片、無障礙網頁……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防疫期間知的權利。
(二)適時更新機構內服務人員(如供膳人員、外包清潔人員)之防疫指引
3月底日本千葉縣身心障礙設施1位廚工造成86例確診之事件不啻為一警訊。因為機構內一對多之服務人員接觸者眾,如不慎染疫,未及早發現加以防治,透過備膳或清理過程飛沫或接觸污染,可能造成疫情大量傳播。而身心障礙者屬於身心較弱之高危險群,倘不幸染疫,恢復可能更為困難,因此,身障機構之群聚感染防制更應加強落實。
針對本次疫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020年2月22日訂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使用對象為「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精神復健機構」,該指引規定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工作人員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等上呼吸道感染或類流感症狀,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工作人員發燒及呼吸道感染症狀,應安排休假或限制從事照護或準備食物服務,直至未使用解熱劑且不再發燒24小時後,才可恢復工作。若服務對象或工作人員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且符合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時,應撥打防疫專線1922,並依指示就醫。
隨著病毒的變異,染疫者許多症狀陸續出現(例如腹瀉、喪失味嗅覺、結膜充血、頭痛……),已不再侷限於上呼吸道感染症狀,上述指引之規定似應適時修正,並加強落實。
(三)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出入醫院而增加感染風險,建議延長身心障礙鑑定期限
身心障礙者之鑑定手冊屆期,須在期限內到醫院辦理重新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60日內辦理(第14條第3項)。換言之,最長延長期限為60日,但疫情從1月底迄今已超過60日,還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
為了防範疫情的擴大,政府不斷呼籲民眾非必要勿前往醫院,各醫院紛紛祭出新措施,甚至禁止探病。身心障礙者屬於身心較孱弱之高危險群,換領身心障礙手冊未具急迫性,卻須前往高風險的醫療環境。為減少傳播疾病的風險,減輕醫療機構的負擔,建議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發布身心障礙鑑定期限延長之應變措施。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