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公路大眾運輸防疫措施之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962
一、題目:鐵公路大眾運輸防疫措施之法制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憲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行政程序法、鐵路運送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交通部宣布交通場站全面量測體溫,並要求乘客佩戴口罩;遇有未佩戴口罩者,引導至場站商店購買布口罩,特殊緊急狀況時,則可由場站提供口罩。民眾不佩戴口罩執意搭車者,將由警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該部並說明,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中心)之「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建議,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或正確佩戴口罩,但處於擁擠、密閉之場所仍應佩戴口罩。(2020.04.02/聯合報/A3版)
(二)相關地方政府就此表示,要求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佩戴口罩,應有相關公告作為法源依據,並提供民眾足夠之口罩數量。目前尚無法令規定未佩戴口罩可拒載,建議中央明令公告強制實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大眾運輸系統。(2020.04.02/聯合報/A3版)
(三)關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之法源依據,交通部指出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等規定辦理;至捷運系統是否比照規範,事屬地方權責,地方政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37條第1項5款規定採行「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之防疫措施。(2020.04.03/聯合報/A8版)
(四)防疫措施之實施依據及程序
1.實施依據
查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雖明文賦予疫情中心指揮官得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應變處置作為之權限,惟該「應變處置或措施」之授權內容與範圍似未臻具體明確,爰有合法性之疑慮(2020.03.23/風傳媒/廖元豪觀點)。
2.實施程序
依憲法第23條規定及釋憲實務見解,對於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限制,除不得違反公益、比例及法律保留等原則外,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參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又前開防疫「應變處置或措施」之性質應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有該法之適用。
(五)鐵公路大眾運輸防疫措施之執行規範
1.執行依據
關於未經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防疫措施,查鐵路運送規則第4條明定,鐵路機構(臺鐵及高鐵)得以旅客「違反法令規定」為由,予以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相關自治條例或旅客運送規則,亦明定捷運營運機構得以旅客「違反法令」為由,予以拒絕或中止運送。惟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7條似僅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以旅客「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為由拒絕其乘車;至計程車客運業,則尚乏相關規範。
2.執行方式
查新冠肺炎條例第1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該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依其立法意旨,除性質不宜者外,其餘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防疫事項,各級政府機關均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準此,若有執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之必要,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可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等協助辦理。
四、建議事項:
(一)儘速研修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規範
按大眾運輸系統之興辦,旨在照顧及滿足人民生活所需,具給付行政之屬性,縱以行政私法方式提供相關服務,仍應遵守憲法規定及相關公法原理原則。關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之執法,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較之鐵路及捷運相關運送法規,似乏得以旅客「違反法令」為由而予拒絕運送之規定,雖有上位法規得為執法依循,惟法與時轉才能完備規範,爰建議交通部儘速研修相關管理規範,俾利防疫措施之執行。
(二)適度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防疫措施
查交通部分別於本(109)年3月31日及4月15日以交航字第1095003830號及第1095004256號公告,明令搭乘鐵公路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否則,不得搭乘。按上開防疫措施涉及中央及地方權責,考量政府部門之人力及資源有限,各級政府機關似可依新冠肺炎條例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適度委任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如公路(市區)汽車、計程車等客運業者執行上開措施,以確保防疫成效。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憲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行政程序法、鐵路運送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交通部宣布交通場站全面量測體溫,並要求乘客佩戴口罩;遇有未佩戴口罩者,引導至場站商店購買布口罩,特殊緊急狀況時,則可由場站提供口罩。民眾不佩戴口罩執意搭車者,將由警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該部並說明,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中心)之「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建議,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或正確佩戴口罩,但處於擁擠、密閉之場所仍應佩戴口罩。(2020.04.02/聯合報/A3版)
(二)相關地方政府就此表示,要求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佩戴口罩,應有相關公告作為法源依據,並提供民眾足夠之口罩數量。目前尚無法令規定未佩戴口罩可拒載,建議中央明令公告強制實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大眾運輸系統。(2020.04.02/聯合報/A3版)
(三)關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之法源依據,交通部指出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等規定辦理;至捷運系統是否比照規範,事屬地方權責,地方政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37條第1項5款規定採行「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之防疫措施。(2020.04.03/聯合報/A8版)
(四)防疫措施之實施依據及程序
1.實施依據
查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雖明文賦予疫情中心指揮官得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應變處置作為之權限,惟該「應變處置或措施」之授權內容與範圍似未臻具體明確,爰有合法性之疑慮(2020.03.23/風傳媒/廖元豪觀點)。
2.實施程序
依憲法第23條規定及釋憲實務見解,對於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限制,除不得違反公益、比例及法律保留等原則外,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參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又前開防疫「應變處置或措施」之性質應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有該法之適用。
(五)鐵公路大眾運輸防疫措施之執行規範
1.執行依據
關於未經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防疫措施,查鐵路運送規則第4條明定,鐵路機構(臺鐵及高鐵)得以旅客「違反法令規定」為由,予以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相關自治條例或旅客運送規則,亦明定捷運營運機構得以旅客「違反法令」為由,予以拒絕或中止運送。惟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7條似僅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以旅客「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為由拒絕其乘車;至計程車客運業,則尚乏相關規範。
2.執行方式
查新冠肺炎條例第1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該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依其立法意旨,除性質不宜者外,其餘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防疫事項,各級政府機關均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準此,若有執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之必要,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可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等協助辦理。
四、建議事項:
(一)儘速研修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規範
按大眾運輸系統之興辦,旨在照顧及滿足人民生活所需,具給付行政之屬性,縱以行政私法方式提供相關服務,仍應遵守憲法規定及相關公法原理原則。關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之執法,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較之鐵路及捷運相關運送法規,似乏得以旅客「違反法令」為由而予拒絕運送之規定,雖有上位法規得為執法依循,惟法與時轉才能完備規範,爰建議交通部儘速研修相關管理規範,俾利防疫措施之執行。
(二)適度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防疫措施
查交通部分別於本(109)年3月31日及4月15日以交航字第1095003830號及第1095004256號公告,明令搭乘鐵公路大眾運輸工具必須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否則,不得搭乘。按上開防疫措施涉及中央及地方權責,考量政府部門之人力及資源有限,各級政府機關似可依新冠肺炎條例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適度委任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如公路(市區)汽車、計程車等客運業者執行上開措施,以確保防疫成效。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