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臨時停車之交通標線設置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0965
一、 題目:禁止臨時停車之交通標線設置研析
二、 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根據南警交大統計,今年1至3月間已舉發4萬9585件重大違規停車,包括如併排違規停車、路口10公尺紅線違停、人行道違規停車、占用公車停等區違停等,平均每天有550個駕駛人因違規而收到罰單。然而,關於違規停車許多民眾卻也抱怨,相關公眾出入處口週遭盡是劃設實紅線,根本找不到可以臨時停車,接送學童或家人之處,本文爰就禁止臨時停車之交通標線設置相關規範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68條規定,黃實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四、 建議事項
(一) 交通標線宜因地制宜更具彈性
交通標線之紅實線,除禁止臨時停車外,當然包含禁止停車。反之,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不禁止臨時停車。從而,現行學校、醫院、機關及銀行或其他具公眾性營造物等,民眾經常性出入口處,劃設為紅實線用以禁止臨時停車,確保出入口處交通順暢,固無疑慮,惟其周圍沿路(甚或長達200公尺以上)一律劃設為紅實線,並未就非交通阻塞處,考量以適度間距劃設為黃實線開放臨時停車,便利民眾上下車不盡周全,且全面性劃設紅實線禁止臨時停車,恐反造成車輛繞行阻塞交通之虞。
(二) 交通標線之劃設研議協同居民及有關單位參與行政會勘
交通標線之劃設固屬轄管交通行政機關權責,惟對於當地用路需求,卻攸關當地居民生活所需。其次,對於交通違規事件之發生,更關係到標線劃設後,實際執行之交通警察等,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一體之意旨,依不同專業配置,著眼於分工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爰交通行政機關為最適切劃設交通標線,宜協同當地里長、交通警察及學校、醫院、機關及銀行或其他具公眾性營造物等之代表人,參與交通標線劃設之行政會勘,以符所需。
(三) 不受臨時停車時間限制之對象可再放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然未滿4歲依定規定須乘坐幼童安全座椅之嬰幼童,其上、下需鬆綁幼童安全帶,顯然亦花費較長時間,故建議該條例之條文,宜修正含括此類人員。
(四) 禁止停車時間亦可因時制宜再縮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實線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準此,對於學校及銀行等因放學或截止營業時間較早或相類似營運時間之機構,其關閉營運後已無大量交通人潮,自可因時因地制宜再縮減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例如,邇來已逐漸有部分之國民小學校,建議交通行政機關,將其校門口周圍以外之紅實線部分改劃設為黃實線並設置標誌及附牌標示,縮減禁止停車時間至每日下午4時止。
撰稿人 黃俊容
二、 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根據南警交大統計,今年1至3月間已舉發4萬9585件重大違規停車,包括如併排違規停車、路口10公尺紅線違停、人行道違規停車、占用公車停等區違停等,平均每天有550個駕駛人因違規而收到罰單。然而,關於違規停車許多民眾卻也抱怨,相關公眾出入處口週遭盡是劃設實紅線,根本找不到可以臨時停車,接送學童或家人之處,本文爰就禁止臨時停車之交通標線設置相關規範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68條規定,黃實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四、 建議事項
(一) 交通標線宜因地制宜更具彈性
交通標線之紅實線,除禁止臨時停車外,當然包含禁止停車。反之,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不禁止臨時停車。從而,現行學校、醫院、機關及銀行或其他具公眾性營造物等,民眾經常性出入口處,劃設為紅實線用以禁止臨時停車,確保出入口處交通順暢,固無疑慮,惟其周圍沿路(甚或長達200公尺以上)一律劃設為紅實線,並未就非交通阻塞處,考量以適度間距劃設為黃實線開放臨時停車,便利民眾上下車不盡周全,且全面性劃設紅實線禁止臨時停車,恐反造成車輛繞行阻塞交通之虞。
(二) 交通標線之劃設研議協同居民及有關單位參與行政會勘
交通標線之劃設固屬轄管交通行政機關權責,惟對於當地用路需求,卻攸關當地居民生活所需。其次,對於交通違規事件之發生,更關係到標線劃設後,實際執行之交通警察等,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一體之意旨,依不同專業配置,著眼於分工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爰交通行政機關為最適切劃設交通標線,宜協同當地里長、交通警察及學校、醫院、機關及銀行或其他具公眾性營造物等之代表人,參與交通標線劃設之行政會勘,以符所需。
(三) 不受臨時停車時間限制之對象可再放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然未滿4歲依定規定須乘坐幼童安全座椅之嬰幼童,其上、下需鬆綁幼童安全帶,顯然亦花費較長時間,故建議該條例之條文,宜修正含括此類人員。
(四) 禁止停車時間亦可因時制宜再縮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實線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準此,對於學校及銀行等因放學或截止營業時間較早或相類似營運時間之機構,其關閉營運後已無大量交通人潮,自可因時因地制宜再縮減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例如,邇來已逐漸有部分之國民小學校,建議交通行政機關,將其校門口周圍以外之紅實線部分改劃設為黃實線並設置標誌及附牌標示,縮減禁止停車時間至每日下午4時止。
撰稿人 黃俊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