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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兒少表意權之高中以下學生服儀規定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963
一、題目:落實兒少表意權之高中以下學生服儀規定
二、所涉法律
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教育部分別於1987年、2002年即已宣布髮式、服裝改由學校自行決定,其過程並建議參酌學校、家長及學生意見。2005年並函明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相關規定中,亦不得作為懲處依據。2016年5月20日更解禁高中生服儀。但部分高中職被指「轉彎處罰」,違反服儀規定施以「愛校服務」、「勞動服務」等管教措施,引發爭議。
行政院今年(2020年)3月24日召開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會中教育部提出將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明訂高中校園內應設服儀委員會,學生代表應占1/3以上。為了讓服儀規定能夠與時俱進,原則中也要求學校就服儀規定每3年應檢討一次,且刪除輔導管教措施當中的「公共服務」 。
四、建議事項
(一)服裝儀容管理欠缺法律授權明確性
服裝儀容管理涉及憲法第11條表達意見自由及第22條所保障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限制,應受憲法「法律保留」與「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必要性」等規範的審查。服裝儀容管理與校園秩序、教育功能等正當目的實現並無必要關聯,不具手段必要性。學校管教措施或校規若有服裝儀容管理屬於其他權利限制,則須另有法律的依據,或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始得為之;但目前相關法制仍欠缺上述之法律明文規定或具體明確授權。
現今法令中有關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者,僅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所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有相關規定,但《教師法》並無「服裝儀容」之直接規範。雖然依據現行《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本法於2019年6月5日修正全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未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第2項並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但依此概括規定僅能為細節性、技術性的管理措施,在無具體明確規定或授權下,不能直接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更不應以違反服裝儀容管理為由對學生施以懲戒。
本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刪除輔導管教措施的「公共服務」,固然已有改進,惟同屬懲戒之「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建議亦應一併刪除。且該原則僅為教育部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參考,目前各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管理,依上述是規定於《教師法》第17條之授權辦法中。惟此屬於概括授權,欠缺明確性,爰建議對於學生服裝儀容管理應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為保障國中小學生表意權,建議亦應發布國中小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教師法》中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相關規範是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個人服裝儀容涉及自我實現與人格開展自由,屬於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故應以權利主體之學生為考量,況且學生自我實現乃是教育基本權的核心。本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之修正,明訂學校應設服裝儀容委員會,其組成包含家長會代表及學生自行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其中學生代表應占1/3以上,以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意見。對學生而言,透過民主參與方式決定服儀規定,也是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實現自我,並落實校園民主的重要學習內涵。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為擴大保障兒少的表意權,建議教育部不僅對於高中教育階段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對於國中、國小教育階段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亦應訂定相應之原則。惟鑑於國中小學生年齡較小,是以國中小學生代表所占比例,可視其成熟程度而酌予調降。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