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4月
更新日期:109年4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969
一、題目: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藥事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防疫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屬醫療器材等級之口罩,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
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顯示 ,口罩倘宣稱為醫用口罩、外科手術用口罩或具有「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者,屬於醫療器材,應由藥商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販售。惟口罩種類繁多,有一般防塵用口罩、布口罩等非醫用口罩。又關於一般活性碳或PM2.5口罩是否有防護武漢肺炎效果嗎? 其謂:「在一般使用情況,若處於通風環境或是開放空間,且保持適當距離下,直接接觸飛沫或被在空氣中飄浮的病菌微粒感染之可能性較低,故疾管署(CDC)已建議在上述環境條件下,建議民眾也可選用一般布口罩,尚可提供部分防護效果。」而前揭非醫用口罩因非屬醫療器材,故不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惟若選購醫用口罩時,須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二)醫用口罩皆屬醫療器材等級
以武漢肺炎為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用等兩種口罩皆可達到防護效果。蓋前者為第一等級的醫用口罩,其與後者之第二等級的外科口罩皆可用來防止人與人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藉此達到預防疾病之效果。二者之差別在於外科口罩因需考量手術程序中所增加之風險,故除一般醫用口罩之功能外,還具有預防血液穿透之效果。因此,由於武漢肺炎主要透過飛沫方式傳染,故使用一般醫用口罩即可達到防護效果。 前揭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用口罩皆屬醫用口罩,而為醫療器材等級。經核准之醫用口罩,皆經審查符合CNS 14774國家標準(或具等同性之國際標準) 及GMP相關規定。故購買醫用口罩,應認明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之產品,以確保產品之安全、效能與品質。
(三)販售醫用口罩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販售醫用口罩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一般民眾若無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用口罩,否則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至200萬元罰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建議事項: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應優先適用防疫特別條例規定
關於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是否違反藥事法問題 ?綜上所析,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販售醫用口罩固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惟查,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 5日口罩實名制緊急應變小組第9次會議指示,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15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91601323號函釋:「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如協助國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政策,辦理『醫用口罩實名制』配發作業,且免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營業稅,所收費用全數繳庫,尚非販賣行為。」準此,目前因應疫情,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如以販賣機方式,協助國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政策,係依防疫特別條例規定辦理醫用口罩配發作業,依前揭函釋,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販售行為。此外,前揭條例屬特別法性質 ,較藥事法優先適用,當無疑義。
填表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藥事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防疫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屬醫療器材等級之口罩,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
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顯示 ,口罩倘宣稱為醫用口罩、外科手術用口罩或具有「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者,屬於醫療器材,應由藥商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販售。惟口罩種類繁多,有一般防塵用口罩、布口罩等非醫用口罩。又關於一般活性碳或PM2.5口罩是否有防護武漢肺炎效果嗎? 其謂:「在一般使用情況,若處於通風環境或是開放空間,且保持適當距離下,直接接觸飛沫或被在空氣中飄浮的病菌微粒感染之可能性較低,故疾管署(CDC)已建議在上述環境條件下,建議民眾也可選用一般布口罩,尚可提供部分防護效果。」而前揭非醫用口罩因非屬醫療器材,故不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惟若選購醫用口罩時,須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二)醫用口罩皆屬醫療器材等級
以武漢肺炎為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用等兩種口罩皆可達到防護效果。蓋前者為第一等級的醫用口罩,其與後者之第二等級的外科口罩皆可用來防止人與人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藉此達到預防疾病之效果。二者之差別在於外科口罩因需考量手術程序中所增加之風險,故除一般醫用口罩之功能外,還具有預防血液穿透之效果。因此,由於武漢肺炎主要透過飛沫方式傳染,故使用一般醫用口罩即可達到防護效果。 前揭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用口罩皆屬醫用口罩,而為醫療器材等級。經核准之醫用口罩,皆經審查符合CNS 14774國家標準(或具等同性之國際標準) 及GMP相關規定。故購買醫用口罩,應認明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之產品,以確保產品之安全、效能與品質。
(三)販售醫用口罩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販售醫用口罩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一般民眾若無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用口罩,否則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臺幣3萬至200萬元罰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涉違反藥事法第8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建議事項: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應優先適用防疫特別條例規定
關於口罩於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販賣機配發是否違反藥事法問題 ?綜上所析,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販售醫用口罩固須持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惟查,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 5日口罩實名制緊急應變小組第9次會議指示,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15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91601323號函釋:「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如協助國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政策,辦理『醫用口罩實名制』配發作業,且免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營業稅,所收費用全數繳庫,尚非販賣行為。」準此,目前因應疫情,衛生局(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如以販賣機方式,協助國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政策,係依防疫特別條例規定辦理醫用口罩配發作業,依前揭函釋,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販售行為。此外,前揭條例屬特別法性質 ,較藥事法優先適用,當無疑義。
填表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