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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0974
一、 議題: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指出,教育部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適用範圍從大專擴及高中,並設落日條款期限為民國121年(2032年)。
(二) 行政院前於2017年11月23日函送《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至本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本案教育主管機關為引導學校轉型,透過合併、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改辦其他社會福利或教育、文化法人,並設置退場基金,提供經費協助學校於營運困難時得以正常運作。
(三) 少子化現象是不可逆之社會問題 ,尤其1994年「四一O教改聯盟」推動教育改革訴求之一,就是廣設高中大學 ,衍生目前私立大學生源不足,高級中等學校更是提早面臨招生的壓力,因此針對前揭條例未完成立法前與學校經營困擾,似宜有周延之規劃。
四、 建議事項
針對教育部預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擴大適用範圍的相關問題,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妥慎規劃退場機制,維護師生教學權益
學校以辦學為主,學校退場意謂不再辦學、招生,教師將離開現在職場,學生也有失學之虞;顯然學校退場屬於重大變革,攸關師生教與學的權益。故退場機制似宜妥慎規劃,為保障師生權益,事前似應讓師生對話與參與。譬如與學生座談,依學生需要,提供原校賡續開課至畢業的必要措施,或訂定協助學生轉學支持方案;協請董事會與遭離退教師討論優退事宜,或會同勞動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妥適辦理轉業、創業或提供融資,並建立完善離退教職員失業救濟制度與解雇預告期,適度給予有薪謀職假、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補助等,保障教職員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
(二) 設置基金協助轉型,妥善規劃有效運用
因應少子化的衝擊,並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協助學校轉型及退場,教育部於2017年訂定《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近期預告適用範圍從大專擴及高中,故前揭辦法勢必修正以適用。教育部預定編列50億元轉型及退場基金(2017年編列25億元後,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預算遭凍結,目前25億基金僅動用2,000多萬元) 。當私立學校經營不善,依《私立學校法》 第72條規定應予解散,且考量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公共性,其財產仍應維持轉型發展公益使用 。依此,學校轉型或退場後,教師離退及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等費用,理應由學校支付。惟若學校無力支付前揭費用時,主管機關似宜妥善規劃有效運用此基金辦理墊付,日後仍宜償還。
(三) 不同層級類別學校,宜依屬性分別規劃
新版條例草案規劃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中牽涉學校包括一般大學、技職校院、專科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不同層級類別的學校;雖然教育的主體是學生,教學的規劃與設計也是以學生為中心,然而層級較高的一般大學與技職校院,學生已成年,教師專業水準相對較高,學校退場後不論是轉業或創業,都有較佳之機會;而高級中等學校的層級較低,學校退場後,學生仍未成年,教師的專業尋求轉業或創業的機會也較低,因此學校退場的預警或輔導期,似應考量不同層級類別依屬性分別妥善規劃,否則可能會影響學生學習與教師學校退場後的生活。
(四) 降低班級人數規模,提高教學品質效能
小班級的團結與凝聚力較大,大班級有較多班級秩序的問題,容易影響教師教學,難以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 。因而降低班級規模,實施小班教學可以有效施行因材施教的理想,同時也能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培養學生健全人格、提高學生學習成就及增進師生之間的互動機會 ,教師有更多時間關懷個別學生的需要,協助學生多元、適性的發展。尤其面對少子化現象與廣設高中大學後,各級學校普遍生源不足,衍生學校面臨退場的情況下,倘能先以降低班級規模,既可提高教學品質與效能,且在前揭條例未施行前,似可維護學生受教權及保障教師工作權。
(五) 鼓勵學校發展特色,靈活教學招攬學生
少子化趨勢,對私立學校的經營,造成嚴峻之挑戰。學校是教學的主要場域,要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的理念,引領孩子適性發展與學習。依學校既有資源,配合社會實際需要,以連結產業發展及學生就業為目標,聘用多元優質師資,規劃靈活性較高之課程進行教學,建構獨具特色的學校風格,確保永續發展成為招生的有利契機。其次,因應教育國際化趨勢,各級私立學校均應思考發展特色,並積極進行國際間學校的交流與合作,並結合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的新南向政策(菲律賓推動K-12新學制,於2018年已與我國學制接軌 )。此一趨勢,也意味著國際學生流動頻繁,有利於私立學校拓展招生版圖,降低生源不足的衝擊。
撰稿人:盧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