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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紓困與企業轉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0973
一、 題目:綠色紓困與企業轉型相關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導指出,因應疫情政府提出各式紓困方案,學界建議應思考綠色紓困,在疫情平穩後,協助企業能源轉型,亦應避免在疫情過後,原本降低的碳排量又馬上超過疫情前。(學界籲政府思考綠色紓困 協助企業能源轉型,中央社,2020年4月21日)
(二)新冠肺炎肆虐,各國紓困金額持續追加,歐盟13國環境部長4月初連署公開信,強調紓困方案應兼具環境與氣候政策、符合歐盟綠色政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諾1個月後提出綠色紓困評估報告。本院委員強調,歐盟的方案是振興紓困的「同時」就要落實經濟與氣候轉型,連受疫情重創最嚴重之義大利、西班牙、法國和德國都已簽署,特別提醒,補貼化石燃料的紓困方案雖可應付當前危機,卻可能會增加未來幾十年內鎖入化石燃料經濟的風險。(陳文姿,環保署署長:願簽「綠色紓困」聲明一個月後提評估報告,環境資訊中心,2020年4月20日)
(三)新冠肺炎正對能源和氣候變遷產生10個變化,碳排降低、石油業崩潰、再生能源供給和稅務問題、能源消耗模式改變、環境倡議中斷等5個變化正在發生,另有5個變化將隨著時間發酵:綠色課程(學習改開遠端會議、小組討論和其他工作方式,可能會對我們能源使用方式產生長久的影響,尤其是在運輸方面。)、經濟衰退的憂慮、振興方案、更加弱化多邊主義、美國選舉。(姜唯編譯;林大利審校,新冠肺炎正對能源和氣候變遷產生這10個變化,環境資訊中心,2020年4月10日。)
四、建議事項
(一)參酌國際組織決議事項,適時因應產業轉型所需調整推動方案
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5條第3項第4款規定:「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及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現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歐盟及世界銀行等組織都有推出讓企業更環保的綠色紓困方案,OECD認為不能因為紓困而增加環境負擔,歐盟則補助願意綠色轉型的企業,我國可參酌辦理,應趁疫情之紓困方案協助企業更新節能設備。
(二)紓困經費占比高,宜儘速妥善規劃中長期適合綠色紓困之計畫
行政院於本(2020)年4月23日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計編列1,500億元,讓原600億元大幅提升為2,100億元,追加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根據主計總處資料, 2,100億元中,防治經費361億,占17.2%;振興經費172億,占8.2%;其餘1,567億是紓困經費,占74.6%,綜上,紓困經費所占比例相當高應妥善規劃。學者指出,目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固然第一階段紓困應以救急為優先,然歐美國家已開始思考「後疫情時代」的第二階段布局,如世界銀行、OECD、歐盟都開始思考第二階段紓困,投入減碳及產業轉型的綠色紓困,我國亦應儘速規劃。
(三)因目前未達綠能政策規劃,可藉由紓困積極推動企業能源轉型
電業法明訂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然經查2019年的發電結構為抽蓄水力1.17%,火力(含燃煤、燃油、燃氣)81.43%,核能11.79%,再生能源5.62%(含慣常水力2.02%、太陽光電1.52%、風力0.69%、生質能0.06%、廢棄物1.33%)。再生能源發電量較政策規劃值低了15%,占比亦未達政策規劃值的6.5%,表示未來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年均成長幅度要由原訂23%提升至26%,方能達到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發電量達到617億度的規劃值(2019臺灣能源情勢回顧,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2020年2月27日)。故第一階段救急後之紓困宜結合綠能政策,促進產業朝環保、低碳方向進行轉型升級,比如政府扶助受創觀光和旅遊產業,就可結合低碳交通、低碳旅遊,並對綠能產業之再生能源與節能技術相關產業給予優惠,以達綠色經濟發展。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