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稅及制定專法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0971
一、 題目:跨境電商課稅及制定專法之探討
二、 議題所涉法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電商平台結合網紅已成為社群行銷的重要模式,為讓臺灣廠商了解全球社群電商發展情況,經濟部持續協助臺灣企業進軍跨境電商市場,讓有意拓展海外市場、發展跨境電商的業者善用「跨境電商服務網」,及了解更多國際電商市場情資與電商資訊。
(二) 跨境電商是近年新興的國際貿易型態,政府過去曾擇定農業電商、網路零售、數位出版、網路金融、線上遊戲、數位學習、線上影視音及新媒體、線上旅遊等八大重點領域發展電子商務基礎環境。也透過兩岸、臺日、臺菲、臺紐等跨境電子商務交流機制,積極加入APEC等多邊組織電子商務議題,推動跨境電商交流合作。跨境電商是我國企業發展新通路,近年運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之跨境電商銷售模式興起,消費者也習慣在社群上直接採購。因 此,如何協助國內企業進軍國外跨境電商市場,帶動更多國際電商市場業績成長,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三) 為因應國際網路課稅潮流趨勢,實際掌握跨境電子商務稅源,兼顧租稅公平及我國企業之競爭力。我國於2016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等規定,施行後境外電商不論在國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凡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例如透過APP、LINE賣貼圖或遊戲等,都需辦理稅籍登記,並比照國內業者繳納營業稅,維持國內營業人與國外營利事業之租稅衡平。
(四) 電子商務由於網際網路環境跨越國境的特性,除了考量我國國情,更應考量到國際整體電商環境與世界趨勢,所以相關法制的靈活度應該更高,速度應該更快。電子商務相關法規應採整合並專門立法模式、修法適用模式或採政策為主立法緩行模式,業界與學界各有看法 ,但由第三方支付法制化過程即可觀察,政府如果對電子商務新興產業領域沒有明確想法,並落實到法制面協助業者,將會產生頭痛醫頭的立法方式,無論學界、業者或官方通通不滿意的情況 。
四、 建議事項
(一)鬆綁法規及接軌國際發展以解決跨境電商課稅問題
1. 鬆綁稅法確保租稅衡平並完善税收基礎
依目前第三方支付提供境內交易價款代收代付服務之實務作法,只要綁定我國人民在國外開戶之銀行帳戶等金融機構帳號即可進行交易,惟若單方面由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卡等交易資訊作為徵收依據,該税收資料日後恐有失真之虞,税源掌握將更加困難或流失。因此,未來實務上應由支付業者定期配合提供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完整資料(含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及賣家基本資訊)予財政部,同時修正稅法相關規定,賦予稅務機關得向外國APP業者或網際網路相關業者蒐集資訊流等課稅資料,方能完善税收基礎資料。
2. 持續接軌國際稅制研議相關課稅規定
歐盟2019年2月公布《電子商務增值稅改革實施條例》,該條例依據歐盟成員國和在線交易平台協商制定,旨在確保歐盟2017年12月頒布的《電子商務增值稅條例》順利於2021年1月開始實施,該實施條例係延續歐盟全境內現存的增值稅跨境繳納門檻-小額單筆消費規則,即低於此門檻無須繳增值稅,為來自第三國的跨境銷售建立一個低於150歐元的新門檻,藉以降低從電商到買家的增值稅操作費用,並取消對小額寄售免除增值稅的規定,確保成員國間稅收的公平分配。我國主管機關亦應持續關注此類國際跨境電子商務稅制發展趨勢,適時接軌國際稅制並研議相關課稅規定,俾隨商業交易模式與時俱進,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
(二)適度檢討制定完善電子商務專法的必要性
1.現行規範
網際網路大規模普及,引領電子商務新興交易模式興起,法令在世界各國都會遇到「科技走在法律前面」的問題,因此政府機關與立法部門應該更靈活體察科技變化,並加強與學界、業者的溝通,最後儘速落實到法制層面,否則將造成整體電子商務環境發展不便甚至掣肘。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法制規範上,主要採適用現行相關法律(如民法、刑法)方式,也因應電子商務特性,制定《電子簽章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特定電子商務領域專法,原則上透過修正或訂定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則等方式進行規範。
2.電子商務專法制定之考量
基於我國發展電子商務已有相當豐富經驗與成果,但在法制化部分,如果沒有正式的電子商務法規,其他法規鬆綁又無法即時反應科技變化,如現行法律中有關第三方支付、消費者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稅法(特別是在跨境電子商務部分),以及電商法律爭議處理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是否仍存在規範上的漏洞,或與其他各國法制衝突等問題,都有必要進行檢視。況且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相關交易態樣、當事人定義或其權利義務等,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產生的交易行為也有其特殊原則,需要依其因應網際網路科技日益更新的發展現況,作明確的法律關係規範,以杜爭議。因此,我國電子商務在累積一定經驗後,一方面可透過相關法制修正或法規鬆綁以健全法制環境,另一方面應可適度研議制定較體系化的電子商務專法之必要性,以因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環境需求。
撰稿人:翁栢萱
二、 議題所涉法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電商平台結合網紅已成為社群行銷的重要模式,為讓臺灣廠商了解全球社群電商發展情況,經濟部持續協助臺灣企業進軍跨境電商市場,讓有意拓展海外市場、發展跨境電商的業者善用「跨境電商服務網」,及了解更多國際電商市場情資與電商資訊。
(二) 跨境電商是近年新興的國際貿易型態,政府過去曾擇定農業電商、網路零售、數位出版、網路金融、線上遊戲、數位學習、線上影視音及新媒體、線上旅遊等八大重點領域發展電子商務基礎環境。也透過兩岸、臺日、臺菲、臺紐等跨境電子商務交流機制,積極加入APEC等多邊組織電子商務議題,推動跨境電商交流合作。跨境電商是我國企業發展新通路,近年運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之跨境電商銷售模式興起,消費者也習慣在社群上直接採購。因 此,如何協助國內企業進軍國外跨境電商市場,帶動更多國際電商市場業績成長,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三) 為因應國際網路課稅潮流趨勢,實際掌握跨境電子商務稅源,兼顧租稅公平及我國企業之競爭力。我國於2016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等規定,施行後境外電商不論在國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凡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例如透過APP、LINE賣貼圖或遊戲等,都需辦理稅籍登記,並比照國內業者繳納營業稅,維持國內營業人與國外營利事業之租稅衡平。
(四) 電子商務由於網際網路環境跨越國境的特性,除了考量我國國情,更應考量到國際整體電商環境與世界趨勢,所以相關法制的靈活度應該更高,速度應該更快。電子商務相關法規應採整合並專門立法模式、修法適用模式或採政策為主立法緩行模式,業界與學界各有看法 ,但由第三方支付法制化過程即可觀察,政府如果對電子商務新興產業領域沒有明確想法,並落實到法制面協助業者,將會產生頭痛醫頭的立法方式,無論學界、業者或官方通通不滿意的情況 。
四、 建議事項
(一)鬆綁法規及接軌國際發展以解決跨境電商課稅問題
1. 鬆綁稅法確保租稅衡平並完善税收基礎
依目前第三方支付提供境內交易價款代收代付服務之實務作法,只要綁定我國人民在國外開戶之銀行帳戶等金融機構帳號即可進行交易,惟若單方面由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卡等交易資訊作為徵收依據,該税收資料日後恐有失真之虞,税源掌握將更加困難或流失。因此,未來實務上應由支付業者定期配合提供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完整資料(含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及賣家基本資訊)予財政部,同時修正稅法相關規定,賦予稅務機關得向外國APP業者或網際網路相關業者蒐集資訊流等課稅資料,方能完善税收基礎資料。
2. 持續接軌國際稅制研議相關課稅規定
歐盟2019年2月公布《電子商務增值稅改革實施條例》,該條例依據歐盟成員國和在線交易平台協商制定,旨在確保歐盟2017年12月頒布的《電子商務增值稅條例》順利於2021年1月開始實施,該實施條例係延續歐盟全境內現存的增值稅跨境繳納門檻-小額單筆消費規則,即低於此門檻無須繳增值稅,為來自第三國的跨境銷售建立一個低於150歐元的新門檻,藉以降低從電商到買家的增值稅操作費用,並取消對小額寄售免除增值稅的規定,確保成員國間稅收的公平分配。我國主管機關亦應持續關注此類國際跨境電子商務稅制發展趨勢,適時接軌國際稅制並研議相關課稅規定,俾隨商業交易模式與時俱進,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
(二)適度檢討制定完善電子商務專法的必要性
1.現行規範
網際網路大規模普及,引領電子商務新興交易模式興起,法令在世界各國都會遇到「科技走在法律前面」的問題,因此政府機關與立法部門應該更靈活體察科技變化,並加強與學界、業者的溝通,最後儘速落實到法制層面,否則將造成整體電子商務環境發展不便甚至掣肘。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法制規範上,主要採適用現行相關法律(如民法、刑法)方式,也因應電子商務特性,制定《電子簽章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特定電子商務領域專法,原則上透過修正或訂定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則等方式進行規範。
2.電子商務專法制定之考量
基於我國發展電子商務已有相當豐富經驗與成果,但在法制化部分,如果沒有正式的電子商務法規,其他法規鬆綁又無法即時反應科技變化,如現行法律中有關第三方支付、消費者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稅法(特別是在跨境電子商務部分),以及電商法律爭議處理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是否仍存在規範上的漏洞,或與其他各國法制衝突等問題,都有必要進行檢視。況且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相關交易態樣、當事人定義或其權利義務等,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產生的交易行為也有其特殊原則,需要依其因應網際網路科技日益更新的發展現況,作明確的法律關係規範,以杜爭議。因此,我國電子商務在累積一定經驗後,一方面可透過相關法制修正或法規鬆綁以健全法制環境,另一方面應可適度研議制定較體系化的電子商務專法之必要性,以因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環境需求。
撰稿人:翁栢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