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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金融營業稅問題之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0981
一、 題目:調降金融營業稅問題之評析
二、 所涉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為搶救紓困貸款孤兒,立委有意再提案修法將金融業營業稅從5%降至2%,專款專用於紓困,以擴大紓困力道,協助企業及勞工度過疫情難關,有學者支持,認為紓困不應讓銀行承擔所有風險,但財政部不贊成降稅,金管會則尊重財政部意見。查金融業營業稅率原本是5%,1999年7月因應亞洲金融風暴降至2%;2014年為健全政府財政,稅率又回復到5%至今。為加強紓困力道,金融業營業稅是否宜再次調降至2%,容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二) 稅負公平性之檢視
為減輕銀行逾放呆帳危機,協助改善金融體質,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率於1999年修正由5%調降為2%,所調降之3%用以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2014年為健全政府財政,又修法將金融業營業稅從2%提高到5%,以回饋政府財政,增加的3%稅收直接入國庫,至於原有的2%稅收,則持續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特別準備金使用,10年後再回歸國庫統收統支。
惟就國內各產業間的稅負而言,金融業係按總額課稅 ,且因為其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故其實質有效稅率乃高於5%,相較其他產業係按加值課稅,進項稅額可以互抵,金融業營業稅實際稅負似較其他行業為重。
(三) 稅收運用之妥適性
揆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的修正沿革,1999年先以3%的相當稅額,協助沖銷金融業的逾期債權與呆帳。其次,從2002年1月起9年,將金融營業稅改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再者,自2011年1月起,第1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2014年7月1日起,復將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區分為銀行業及銀行業以外稅款,並分別撥入不同準備金之規定,修正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又為兼顧穩定金融,累積充足準備金,以防範系統性風險,並避免政府長期以稅收支應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造成金融機構道德風險問題,定明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屆期後金融業繳納第1項各款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
按營業稅收本屬統收統支,特別將金融營業稅收限定用於解決金融問題之用途,不但破壞了原有營業稅制的完整性,更扭曲了銀行存款保險準備制度的正常功能,畢竟金融各業均宜自負盈虧之責,否則即有失其公平性及正義性。
(四) 與國外之比較
實施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之主要金融保險勞務,均予以免徵加值稅,對於次要業務則多課以標準稅率 。而我國金融營業稅係採總額方式課稅,與主要先進國家相比,作法甚為不同。就主要金融業務言,我國按總額5%課稅,似較各國為重;但就次要金融業務言,由於其他國家一般稅率皆高於我國甚多,故此部分的稅負乃較各國偏低,兩相加總比較的結果,究竟高低差異如何,尚難論斷。
四、 建議事項
全面檢討金融業營業稅制及稅收運用之合理性
查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係採總額方式課稅,與主要先進國家相比,作法甚為不同;若以各產業間之稅負公平性來檢視,因金融業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金融業營業稅稅率5%,稅負相對較為偏重;又2014年修法調升稅率,既定調為社會「回饋稅」(feedback tax)性質,自宜訂定合理之落日條件,在財政穩定後宜回歸營業稅之本質,全面檢討金融業營業稅制及稅收運用之合理性。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