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採行移轉投票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985
一、題目:我國採行移轉投票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
三、探討研析
在臺灣每逢選舉,常聽到政黨或候選人催促出外遊子返鄉投票。推動不在籍投票為國人期待政府辦理之重要施政項目,不在籍投票可鼓勵以青年居多的外漂遊子關心家鄉公共事務,並降低專程返鄉投票之障礙與成本,對擴大青年參政有相當助益。公民投票法已於107年1月3日修正,將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而近年來朝野均主張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而此種年齡層之青年,因多屬在外求學之學子或剛開始就業而資力不豐之青年工作者,不在籍投票可真正落實其參政權之行使。
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表示,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全國單一選區的正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立委、平地及山地原住民選舉較為可行,而不在籍投票有通訊、提前、移轉、代理及特別投票所5種,以選務人員工作地投票之「移轉投票」形式最為國人接受;而內政部則認為「移轉投票」應先採納,而公民投票之選務作業較為單純,應先實施 。所謂「移轉投票」,係指選民可事前申請,於選舉日在其工作或就學地之投票所投票。
目前本院本(第10)屆有關不在籍投票之法律提案,尚無政府提案。而委員提案部分,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草案,對於不在籍投票方式,仍係採行「移轉投票」,僅係行使條件不同,主要差異在於申請資格及程序 ;而公民投票法之修正草案,目前亦僅明定「移轉投票」方式 ;此外,另有委員提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制定草案,其不在籍投票方式則有「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秘密通訊投票」及「提早投票」等 。
四、建議事項
(一)「移轉投票」申請原因應予放寬,並簡化行政程序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選舉人原則上應於戶籍地投票。目前我國不在籍投票方式,依前述兩法律,僅有「移轉投票」,其原因亦僅限於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本院本(第10)屆委員就不在籍投票之法律提案,其行使方式主要仍著重於「移轉投票」,惟將申請資格擴大,例如擴及投票當日執行勤務之軍警人員、公務人員或其他身分者。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移轉投票之申請資格各國略有差異,部分國家限於特定身分者(例如義大利限軍人),部分國家僅需在同一州內,即可於任何投票所投票(例如澳洲、紐西蘭),部分國家則僅需事先申請即可(例如奧地利、荷蘭) 。
基於憲法保障參政權之精神,且因此種「移轉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方式,仍係於選舉當日由本人於現場進行投票,其爭議較少,故我國若能將「移轉投票」事由予以放寬,選擇適合實施種類,除了境外選民因所在國不同政治環境,選務工作尚需另行考量外,讓國內所有因就學或工作因素而未能返鄉者,有機會不用離開求學或工作地點太遠即可進行投票,而可進一步保障公民參政權行使,此舉亦避免選舉前因返鄉導致鐵路、公路或航空交通一票難求、運輸擁擠而增加社會成本。另「移轉投票」申請程序便利與否,亦關涉制度成敗,故應研議如何便利民眾提出申請,例如採行電子化申請等便利方式或其他簡化行政程序措施,以更具體落實參政權。
(二)都會地區或學校附近之投開票所,其容量及配置人力因應「移轉投票」均應事先規劃
目前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務經驗,已有投票所工作人員之「移轉投票」,惟其人數較少,屬小規模實行,對投開票所之工作量影響有限。而全面採行「移轉投票」後,因離鄉出外求學或工作者,其居住多集中於都會地區或學校附近,則該些地區之投開票所之容量、動線及其配置之人力,均應事先規劃調整,以避免部分投開票所之負荷過大。
(三)公民投票應可優先採行多元不在籍投票方式
公民投票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第23條規定,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故我國公民投票與全國性選舉已不再同日舉行,以往選民常常是先投票選公職人員,再順便投公民投票,而兩者脫鈎後,日後特別返鄉投公民投票之動機可能不足,公民投票之投票率恐會降低,故公民投票應先採行不在籍投票之因素,除了選務作業單純外,提高投票率亦為另一採行不在籍投票之原因。
不在籍投票方式,除我國目前採行之「移轉投票」,其他種類方式,例如執勤軍警亦可能適合採行提前投票,監所犯人則適合設特別投票所,而對於海外僑民或各種外漂族群而言,通訊投票亦為合適,故各種不在籍投票方式有其適合族群,其中通訊投票為世界各國最普遍採用之方式,尤其今(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學者爰有趁此機會倡議應大幅採行通訊投票,且應研議以電子投票行之。因公民投票係對「事」為之,爭議最小,除優先採行「移轉投票」外,公民投票亦可先採行多元不在籍投票方式,例如通訊投票,自技術上較無問題方式逐步採行,其推動經驗並可作為其他選舉種類實施之參考,以利建立我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切實反映民意,促進民主發展。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