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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監理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0987
一、 題目
公益信託監理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信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報載 ,國內某知名企業近5年約有35.27億元的現金股利收入,透過公益信託模式捐給自家集團所成立的基金會,形同資金從左手換到右手,但卻可依法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遂引發各界質疑。去(108)年8月間,信託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曾預告修正信託法,加強公益信託監督管理條文,以期杜絕有心人藉公益信託達到避稅的目的,然而因公益信託類型甚多,其所面對的問題及需求各有不同,爰迄今尚未完成修法。
(二) 按公益信託係指委託人為促進一般公眾之利益,將其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於受託人,使其依照公益目的及信託本旨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之信託關係,該制度建立之目的係為捐助社會上之弱勢團體或個人,濟弱扶貧回饋社會。公益信託之法源基礎為信託法,依信託法第69條規定,公益信託係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一般私益信託係以特定受益人之利益為目的,但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則為不特定,且公益信託之認定不以是否有具體之受益人,而係以信託目的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所謂未有具體受益人情形,係指其受益人為「一般公眾」,故受益人之不特定性與信託目的公共性,此為公益信託之特性。再者,公益信託之設立僅須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創立基金之限制,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設立手續簡便。信託資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或孳息之限制,且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可節省營運經費,營運方式靈活而有效率。由於公益信託具有設立程序簡便,維運成本低廉之優點,近年來許可成立之件數大幅增長,已成為民間參與公益之重要途徑之一。
(三) 此外,公益信託在稅賦上更有減免優惠:1、遺產贈與稅: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2、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或加入公益信託,可列舉「捐贈扣除」,個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不超過營利所得10%為限,爰該制度亦受到許多企業及高資產者的青睞,也因此使得該制度屢遭外界質疑已成為「假公益真避稅」的工具。
四、 建議事項
(一)允宜修法加強公益信託之監管
按現行信託法就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項於第8章設有專章規定,共計17個條文,惟自該法於85年施行迄今上開條文均未曾修正。鑒於公益信託制度日益普及,所涉之相關問題漸受民眾重視,上開規定之不足亦廣受討論,例如目前信託財產之類型、管理及運用方法未有明確規範,以致於有價證券可否作為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之財產可否用作投資,迭生爭議;又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公益信託之財務資訊揭露,規範不一,公眾難以接近取得,不利於公眾監督。綜上,現行規範針對公益信託之監管已不足以因應實務狀況,允宜修法以加強因應實務所需。
(二)公益信託之稅賦優惠措施宜再為檢討
現行法針對公益信託之監管本就薄弱,尤其在稅賦優惠措施方面,縱使公益信託未將資金使用於創立目的,在現行規範下不但無懲罰機制,亦無法取消公益信託的租稅優惠,主管機關更無權追回信託人當初申請信託時所享有的租稅優惠,因此造成民眾諸多質疑。按信託財產之運用與成立之公益目的應具有高度關聯性,爰建議或可考慮增加信託基金孳息收入運用於公益支出之比率,對於未達標準者應課徵所得稅或追繳遺產贈與稅,以杜絕有心人藉此作為逃稅甚或洗錢之工具。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