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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楓林網被抄看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治理新思維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0986
一、 題目:由楓林網被抄看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治理新思維
二、 所涉法律
著作權法、刑事訴訟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楓林網的破獲,首開「域名扣押」先例
國內最大影音盜版網站「楓林網」負責人於今(109)年4月遭刑事警察局以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為由逮捕,網站因此關閉,成為網路治理與智慧財產界近年最令人矚目的重大事件。隨之而來的幾個後續現象則包括其他知名盜版網站為避風頭紛紛關閉網站;合法的網際網路串流媒體服務公司(OTT,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流量大幅增加等。這次「楓林網」破獲過程的主要關鍵在於刑事警察局直接查扣了楓林網建站使用的「8maple.ru」等多個域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同條第5項亦規定,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可見無論將「域名」定性為物品,或是域名使用契約上的權利,都可以作為刑事扣押、沒收的標的 。這樣的觀念突破,是國內司法實務上首次對「域名」進行扣押的先例,亦是「楓林網」得以快速破獲的重要關鍵。
(二) 修正著作權法納管「重大侵權網站」仍有疑慮
為了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108年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匯集非法影音的APP,只要上架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就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另外指導、協助安裝,或販售違法機上盒等,最高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但對於盜版網站的調查仍屬「不告不理」,並無主管機關 。由過去著作權法修法的歷程觀之,儘管盜版網站侵權行為存在已久,但若要以保護著作權為由,直接修法將網站納入管理,必要時得要求網站經營者關閉網站或直接封鎖境外網站,一般仍認為有危及網路言論自由的疑慮,而對修法抱持謹慎的態度。
(三) 先進國家走向要求網路中介業者應對保護著作權負起更多責任
網路中介業者(即電信業者或平台業者)以往對於傳輸內容一向扮演中立角色,只負責提供傳輸服務,對於著作權人提出網路侵權申訴,要求中介業者下架或停止解析處置時,則採取被動等候司法判決後配合辦理的原則,但有鑑於網路盜版對著作權乃至整體社會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日益擴大,必須採取更為及時、有效的救濟措施,近年來已有愈來愈多國家開始對網路中介業者課以更重大的責任,歐盟於2019年制定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指出,網路中介者應保護著作權人,並對所保護之著作物負責;英國自2018年研擬透過行政命令而不再透過法院,由著作權人提出申請後進行網站封鎖的作法;葡萄牙則是透過政府、網路中介者、著作權人簽訂備忘錄的方式,進行侵權案件成立與否的判斷 。
四、建議事項
(一)善用扣押違法侵權網域域名之手段
隨著楓林網的查禁破獲,「域名扣押」一時間被視作打擊網路違法侵權的利器,但必須指出的是,由於網路匿名、跨境的特性,並不是所有的盜版侵權網站都會像楓林網一樣,可以在國內查緝到經營者本人,一旦經營者不明或難以追查,或其網域為境外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在現階段獲得國際司法互助困難的情況下,就只能請國內網路中介業者依確定判決對該沒收域名停止解析,使國內公眾無法再連結已經確定判決沒收的域名。而可以預期的是,違法網站經營業者仍可以再申請其他域名重新經營。是以,「域名扣押」在現階段可以改進以往對網路盜版侵權束手無策的窘境,也可以增加不法業者的經營成本,但要遏止網路盜版的猖獗,仍有賴其他條件的共同配合。
(二)網路管理仍有賴自治與自律
網路自由已是現代民主社會之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對修法賦予行政機關擴大行政管制權限的態度始終謹慎戒懼,主要考量即為政府強力干預將傷害網路言論自由,長遠來看,也是在傷害自由創作的環境。然而,網路盜版猖獗的問題嚴重影響文化產業發展,對未來國家及社會發展亦有重大隱憂。有鑑於此,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正與業者、專家學者共同研擬推動「網路中介者共同協議規範」,其運作模式 為:成立公正獨立的民間著作權保護申訴機構,由著作權人蒐集相關侵權事證並向申訴機構提出申訴,申訴將交由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調查分析,如確認侵權行為屬實,則將通知網路中介業者進行封鎖、停止解析等行動,加速下架違法著作權法的網站、網頁,盡可能縮短侵權內容的曝光時間。為使侵權認定判斷的標準符合各界期待並廣為周知,並將定期舉辦多元利害關係人會議,針對層出不窮的網路侵權新態樣進行討論、分析及推演,建立與時俱進的操作指標,以提供網路中介業者明確執行流程及辦法,俾提供著作權人更快速及時的協助與保護。這種由網路產業自律發起的網路治理模式,正是落實網路著作權保護,同時確保網路自由正向發展的正確方向,立法者或行政機關可以召開公聽會、協調會等方式積極參與,主動提供必要協助。
(三)探究盜版愛用者行為動機,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網路盜版平台存在的最大利基,在於能夠提供OTT無法提供的服務,形成無可取代的使用動機,一味以「智財保護」、「違法」、「傷害影音創作環境」理由責難,期望改變盜版愛用者的行為,無疑是緣木求魚。簡單地說,現階段盜版平台無可取代的優勢在於「選擇多、品質好、收視便利」,包括各國各類型劇集應有盡有、貼近當地流行文化與時事、更好的翻譯品質,以及更流暢的手機操作介面等,這些都是OTT業者須加以正視以求迎頭趕上的。例如韓國政府正在籌組以電視劇、綜藝節目及音樂頻道為主的巨大OTT ,以求讓收視者能在單一平台上滿足需求,不須分散、零星地訂閱不同平台,整合所有正版業者,採用聯合經營、利潤分配的模式,共組OTT大平台,有望消弭使用盜版的行為動機,才能釜底抽薪,徹底解決網路盜版問題。
撰稿人:陳亮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