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藝才班辦理及多重殊異學生鑑定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989
一、題目:特殊教育法藝才班辦理及多重殊異學生鑑定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勞動部統計近年大專畢業生就業情況,在藝術學門從事藝術領域行業別,學用合一僅一成。廣義的藝術類科大專在學生已破10萬人,恐衍生供過於求問題。教育部宣示109學年起,禁止增設表藝相關科系。但台北藝術大學校長認為,不怕藝術人才多。雖畢業生從業未必與藝術高度相關,但人才都是潛水艇,可融入各行業發揮藝術價值。期望藉由12年國教新課綱,推動垂直整合小學到高教的藝術教育。並透過評鑑品管教育的質量,全面擴增達到公民美學素養及國民藝術涵養 。教育部則認為,統計未必完全是真實藝術類科人才就業實況,但仍要減少學用落差,將繼續推動相關國際競賽、放寬跨域修業等,增進技能幫助未來就業 。
誠然不怕藝術人才多,但藝術教育不止要廣還要精。廣的部分,是屬於《藝術教育法》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的立法目的;精的部分,是屬於《特殊教育法》保障國民接受適性教育的權利,因材施教充分發揮潛能。
四、建議事項
(一)宜增訂藝術資優教育集中式辦理方式
2009年《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其餘各類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但第35條最後通過後卻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均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換言之,《特殊教育》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不得採集中式辦理,只有《藝術教育法》之藝術才能班才得以集中式設班教學。從而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藝才資優班)轉型為藝術才能班(藝才班),法源從《特殊教育法》改為《藝術教育法》。
近年資優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且多數縣市沒有藝才資優學生。在藝才班方面,由於國民中小學藝才班之設立,係由各地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設置容易以致於數量過多。加上9年一貫、正常化編班政策後,升學主義掛帥的情況未減。有些學校為了逃避一般常態分班,形成「掛羊頭賣狗肉」的亂象,各界檢討聲浪日隆 。雖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沒有禁止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但幾乎都照藝才班方式辦理,師資不受特教法規範、沒有特教資源、也沒有規範課程,很容易被升學主義牽著走 。
藝才資優班早期發掘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過去確實培養出許多傑出優秀的藝術家。既然實務上藝術教育須以集中方式教學,藝術資優教育宜回到當初修正草案的規定,爰建議《特殊教育法》第35條增訂「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等文字。
(二)雙重或多重殊異學生之鑑定宜採合併辦理
藝術資賦優異的學生,是指藝術天分極高的學生(例如許多原住民天生具有藝術天分)。為了發掘學生的藝術潛能,需要適當的鑑定制度。有些藝術資賦優異學生兼具身心障礙之特殊需求,針對雙重特殊學生(一般稱「雙重殊異學生」),《特殊教育法》第4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但現行實務,仍將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分類處理,此種平行發展的鑑定與輔導方式,不但互相排斥了非各自領域的學生,亦導致資優部分在此一條款限制下,被隱藏起來。因此,有學者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資優生的鑑定程序合併採3階段方式辦理,並適度降低身心障礙資優生的入班門檻 。
此外,《特殊教育法》第41條尚有斟酌之必要,此條文不僅清楚明列出同時具障礙與資優兩種身分之雙重殊異學生,亦增加了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即涵蓋3種雙特生:身心障礙資優、社經地位不利資優以及文化殊異資優。其中文化殊異資優與不同文化背景的原住民、新住民等少數族群有關,因為「文化」沒有利與不利之分,因此不宜使用「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一詞。對此,有學者建議第41條「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宜改為「身心障礙、社經地位不利及文化殊異之資賦優異學生」 。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律
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勞動部統計近年大專畢業生就業情況,在藝術學門從事藝術領域行業別,學用合一僅一成。廣義的藝術類科大專在學生已破10萬人,恐衍生供過於求問題。教育部宣示109學年起,禁止增設表藝相關科系。但台北藝術大學校長認為,不怕藝術人才多。雖畢業生從業未必與藝術高度相關,但人才都是潛水艇,可融入各行業發揮藝術價值。期望藉由12年國教新課綱,推動垂直整合小學到高教的藝術教育。並透過評鑑品管教育的質量,全面擴增達到公民美學素養及國民藝術涵養 。教育部則認為,統計未必完全是真實藝術類科人才就業實況,但仍要減少學用落差,將繼續推動相關國際競賽、放寬跨域修業等,增進技能幫助未來就業 。
誠然不怕藝術人才多,但藝術教育不止要廣還要精。廣的部分,是屬於《藝術教育法》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的立法目的;精的部分,是屬於《特殊教育法》保障國民接受適性教育的權利,因材施教充分發揮潛能。
四、建議事項
(一)宜增訂藝術資優教育集中式辦理方式
2009年《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其餘各類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但第35條最後通過後卻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均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換言之,《特殊教育》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不得採集中式辦理,只有《藝術教育法》之藝術才能班才得以集中式設班教學。從而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藝才資優班)轉型為藝術才能班(藝才班),法源從《特殊教育法》改為《藝術教育法》。
近年資優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且多數縣市沒有藝才資優學生。在藝才班方面,由於國民中小學藝才班之設立,係由各地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設置容易以致於數量過多。加上9年一貫、正常化編班政策後,升學主義掛帥的情況未減。有些學校為了逃避一般常態分班,形成「掛羊頭賣狗肉」的亂象,各界檢討聲浪日隆 。雖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沒有禁止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但幾乎都照藝才班方式辦理,師資不受特教法規範、沒有特教資源、也沒有規範課程,很容易被升學主義牽著走 。
藝才資優班早期發掘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過去確實培養出許多傑出優秀的藝術家。既然實務上藝術教育須以集中方式教學,藝術資優教育宜回到當初修正草案的規定,爰建議《特殊教育法》第35條增訂「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等文字。
(二)雙重或多重殊異學生之鑑定宜採合併辦理
藝術資賦優異的學生,是指藝術天分極高的學生(例如許多原住民天生具有藝術天分)。為了發掘學生的藝術潛能,需要適當的鑑定制度。有些藝術資賦優異學生兼具身心障礙之特殊需求,針對雙重特殊學生(一般稱「雙重殊異學生」),《特殊教育法》第4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但現行實務,仍將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分類處理,此種平行發展的鑑定與輔導方式,不但互相排斥了非各自領域的學生,亦導致資優部分在此一條款限制下,被隱藏起來。因此,有學者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資優生的鑑定程序合併採3階段方式辦理,並適度降低身心障礙資優生的入班門檻 。
此外,《特殊教育法》第41條尚有斟酌之必要,此條文不僅清楚明列出同時具障礙與資優兩種身分之雙重殊異學生,亦增加了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即涵蓋3種雙特生:身心障礙資優、社經地位不利資優以及文化殊異資優。其中文化殊異資優與不同文化背景的原住民、新住民等少數族群有關,因為「文化」沒有利與不利之分,因此不宜使用「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一詞。對此,有學者建議第41條「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宜改為「身心障礙、社經地位不利及文化殊異之資賦優異學生」 。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