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備消防專技人員制度之研議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0994
一、 題目:完備消防專技人員制度之研議
二、 所涉法律
消防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今(109)年4月26日台北市中山區錢櫃KTV林森店火災,釀成五死一命危多人受傷的悲劇 ;接著於5月3日台灣百大良醫、高雄心臟內科名醫賴文德住家一場惡火,導致包括女兒、女婿及三名年幼孫子一家五口喪身火窟慘劇 。近幾個月來火災頻傳,火災稍有不慎不僅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消防人員也將因此而傷亡,如何更有效率的救災,除加強消防人員的設備及強化專業訓練外,消防安全設備的規劃、設置、檢查及保修維護,是火災預防首要之基礎工作。
(二)因應工商發展及高樓層複合式建築之興建,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大幅增加,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的撲滅及人員逃生等公共安全甚鉅,亟需有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2項規定,當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達「定量人數」時,執行是項業務之人力達到需求,則原暫行從事之相關人員,如建築師、八大技師及消防職類等,應於一定時限內停止是項業務。
(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人員執業之疑義,內政部消防署於108年10月15日說明 :查內政部104年7月3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1號函說明二略以,消防法第7條第2項及暫行人員須知第9點 所定「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5,000人」人數計算以領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人數扣除現職公務人員及死亡者認定基準,經統計迄今尚未達暫行人員須知第9點所定之人數,嗣後如達前開人數,內政部將另行處理。
(四)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自88年至105年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因涉及暫行執業人員可從事5層樓以下建築物的消防設備設計及檢修,引發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的不滿。內政部於105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會議決議草案將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規範,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則不納入,回歸消防法辦理。行政院已於108年2月14日審查通過新版之草案,尚待行政院院會通過。
四、建議事項
(一) 落實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管理,加速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消防法第6條明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則有賴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專業人員,而消防法第7條通過迄今已25年,也有相當人數取得專業證照,得以執行相關業務。爰應加速立法,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之保障,並完備消防專技人員制度。
(二)積極輔導及協助暫行執業人員取得證照,充實專業人員之人力
暫行人員制度,執行迄今已逾20多年,相關執業人員具備一定之執業技能及豐富的經驗,建議針對將原暫行人員中具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技能人員,積極協調,以其實務經驗輔以考試協助其取得證照,一方面保障其工作權,二方面維持消防安全設備專技服務制度。 撰稿人:吳淑青
二、 所涉法律
消防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今(109)年4月26日台北市中山區錢櫃KTV林森店火災,釀成五死一命危多人受傷的悲劇 ;接著於5月3日台灣百大良醫、高雄心臟內科名醫賴文德住家一場惡火,導致包括女兒、女婿及三名年幼孫子一家五口喪身火窟慘劇 。近幾個月來火災頻傳,火災稍有不慎不僅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消防人員也將因此而傷亡,如何更有效率的救災,除加強消防人員的設備及強化專業訓練外,消防安全設備的規劃、設置、檢查及保修維護,是火災預防首要之基礎工作。
(二)因應工商發展及高樓層複合式建築之興建,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大幅增加,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的撲滅及人員逃生等公共安全甚鉅,亟需有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2項規定,當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達「定量人數」時,執行是項業務之人力達到需求,則原暫行從事之相關人員,如建築師、八大技師及消防職類等,應於一定時限內停止是項業務。
(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人員執業之疑義,內政部消防署於108年10月15日說明 :查內政部104年7月3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1號函說明二略以,消防法第7條第2項及暫行人員須知第9點 所定「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5,000人」人數計算以領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人數扣除現職公務人員及死亡者認定基準,經統計迄今尚未達暫行人員須知第9點所定之人數,嗣後如達前開人數,內政部將另行處理。
(四)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自88年至105年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因涉及暫行執業人員可從事5層樓以下建築物的消防設備設計及檢修,引發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的不滿。內政部於105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會議決議草案將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罰則等執業管理規範,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則不納入,回歸消防法辦理。行政院已於108年2月14日審查通過新版之草案,尚待行政院院會通過。
四、建議事項
(一) 落實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管理,加速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
消防法第6條明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則有賴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專業人員,而消防法第7條通過迄今已25年,也有相當人數取得專業證照,得以執行相關業務。爰應加速立法,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之保障,並完備消防專技人員制度。
(二)積極輔導及協助暫行執業人員取得證照,充實專業人員之人力
暫行人員制度,執行迄今已逾20多年,相關執業人員具備一定之執業技能及豐富的經驗,建議針對將原暫行人員中具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技能人員,積極協調,以其實務經驗輔以考試協助其取得證照,一方面保障其工作權,二方面維持消防安全設備專技服務制度。 撰稿人:吳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