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0995
一、 題目: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研析
二、 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行政程序法、民法、戶籍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 民眾因交通違規,沒住戶籍地,沒收到監理所寄發通知書,被吊銷駕照1年,痛批政府:「都要邁入5G通訊時代了,不能用科技方式通知嗎?」,爰本文乃就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相關規範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四) 關於行政機關公文書送達之規定,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67條至第91條,其方式包括:一般送達(自行送達、郵務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等,送達地點,原則上以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就業處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為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則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此外,若送達時未直接會晤受送達人,除與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外,可由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
(五) 在送達程序上,若無法由上述之處所或人員代為收受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文書(稱為留置送達),亦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稱為寄存送達)。
(六)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生效,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另法務部95年8月21日法律字第0950028034號函示,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寄存送達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法務部92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20034228號函、93年4月13日法律字第0930014628號函參照)。
四、 建議事項
(一) 戶籍地並非公文書唯一之送達處所
民法20條第1項規定「住所」,係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又法務部108年9月4日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示,「住居所」之意涵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戶籍地僅係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所為住所登記,若實際住所和戶籍地不一致,仍可舉證證明戶籍登記地並非住所。鑒此,警察或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仍應查明民眾之實際住所並非概以戶籍地為唯一送達處所。
(二) 因應新興網路科技,對於公文書之送達可多元服務
對於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除須查明民眾實際之住居所,依法令合法送達外,行政機關內部或可考量於電子化公文系統設定簡訊或網路訊息等,多元管道併行傳送於受送達人,惟該項多元服務,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作為,若未收到該項訊息時,不得作為合法送達與否之訟爭標的,其文書之送達合法與否,仍依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踐行為判準。
(三) 善用監理系統查閱違規罰單,及時保障自己權益
現行監理系統提供網路線上查詢功能,不論是在網路或連鎖超商之繳費系統,均可以自身個資查詢到有無交通違規罰單、逾期停車費等,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強化宣導,促使民眾養成時時查閱監理系統資訊之習慣,以確保罰單不漏接,申訴及時之要領。
撰稿人 黃俊容
二、 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行政程序法、民法、戶籍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 民眾因交通違規,沒住戶籍地,沒收到監理所寄發通知書,被吊銷駕照1年,痛批政府:「都要邁入5G通訊時代了,不能用科技方式通知嗎?」,爰本文乃就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相關規範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四) 關於行政機關公文書送達之規定,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67條至第91條,其方式包括:一般送達(自行送達、郵務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等,送達地點,原則上以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就業處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為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則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此外,若送達時未直接會晤受送達人,除與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外,可由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
(五) 在送達程序上,若無法由上述之處所或人員代為收受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文書(稱為留置送達),亦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稱為寄存送達)。
(六)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生效,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另法務部95年8月21日法律字第0950028034號函示,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寄存送達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法務部92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20034228號函、93年4月13日法律字第0930014628號函參照)。
四、 建議事項
(一) 戶籍地並非公文書唯一之送達處所
民法20條第1項規定「住所」,係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又法務部108年9月4日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示,「住居所」之意涵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戶籍地僅係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所為住所登記,若實際住所和戶籍地不一致,仍可舉證證明戶籍登記地並非住所。鑒此,警察或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仍應查明民眾之實際住所並非概以戶籍地為唯一送達處所。
(二) 因應新興網路科技,對於公文書之送達可多元服務
對於交通違規罰單之送達,除須查明民眾實際之住居所,依法令合法送達外,行政機關內部或可考量於電子化公文系統設定簡訊或網路訊息等,多元管道併行傳送於受送達人,惟該項多元服務,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作為,若未收到該項訊息時,不得作為合法送達與否之訟爭標的,其文書之送達合法與否,仍依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踐行為判準。
(三) 善用監理系統查閱違規罰單,及時保障自己權益
現行監理系統提供網路線上查詢功能,不論是在網路或連鎖超商之繳費系統,均可以自身個資查詢到有無交通違規罰單、逾期停車費等,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強化宣導,促使民眾養成時時查閱監理系統資訊之習慣,以確保罰單不漏接,申訴及時之要領。
撰稿人 黃俊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