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問題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0996
一、題目: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問題
二、所涉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發生營運困難者,亦有本條例第9條之適用
經查,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以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我國於今(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旨在由政府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
按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第2項:「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第3項:「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本條例第 9 條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第2項:「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第3項:「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又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本特別預算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於該條例所定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範圍內核實辦理,其中屬本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各項補償、扶助、補助、津貼、補貼等項目之支出,應按行政院核定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之辦法或要點等有關規定支付。非屬上述規定發給之公務人員獎勵金(含慰問金等)或有購置防治業務用車必要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綜上,本條例第2條旨在針對慰勉醫療院所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而為相關補助、津貼、獎勵、補償給付之規定。至於第9條旨在對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政府允宜採取相關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之規定。準此,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發生營運困難者,亦有本條例第9條及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之適用。
(二)現行措施尚乏對營運困難醫療院所提供補貼
依本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為適用。此外,為辦理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損失補助,衛福部2020年3月24日以衛部醫字第20201661886號函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 」。次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原名稱: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針對停診醫療機構給予補償與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及營運困難住宿式機構、營運困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營運困難藥商及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給予紓困。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衛福部並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綜上,衛福部現行措施除針對停診醫療機構給予補償及前揭紓困外,並未就未停診之一般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所造成之減少收入與成本及費用增加之負面影響 ,而給予適當必要之補助或補償。
(三)政策宣示透過健保及特別條例配套措施降低對醫療院所衝擊
據報載 ,這波疫情已導致國內第一季門診及住院量平均下降14%,嚴重衝擊醫療院所營運。若醫院因疫情而減少收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陳指揮官時中宣示,會透過健保及特別條例費用提供降低醫院營運衝擊的三大配套措施,第一、滿足現金流,對於院所申報醫療費用的暫付款,都先支付九成五;第二、採全年點值結算,取代原本總額每季結算的方式,減少對於點值、收入的影響;第三、對於院所全年收入未達去年八成時,可用特別條例費用補到八成。另因疫情造成上呼吸道疾病相關科別就醫人次減少,小兒科、耳鼻喉科、內科等尤受影響。健保署副署長蔡淑鈴補充,第三點主要是因此目前規劃若因此院所所得減少,可能適時用公務預算補足,降低衝擊,但此案還未被行政院列入紓困方案,須再找財源。
四、建議事項:
(一)對收入受疫情嚴重衝擊醫療院之補助應改按月執行
關於前揭「對於院所全年收入未達去年八成時,可用特別條例費用補到八成」乙節,鑑於疫情當下,小兒科、耳鼻喉科、內科等之收入,為受本次疫情造成上呼吸道疾病影響而衝擊較大者,惟今年至目前僅到5月,全年收入資料,必須等到年底才會產生,誠然緩不濟急,加以疫情變化快速,按月補助顯較按年得以適時給予協助,爰建議前揭補助條件可改為「對於醫療院所每月收入未達去年同期八成者,可用特別條例費用、健保相關經費或公務預算補助到八成」。
(二)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
關於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問題,因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之法源依據為本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是以,前揭補助事項,宜請衛福部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之授權,儘速提出相關補助辦法,以提供受疫情嚴重衝擊醫療院所之必要協助。
填表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發生營運困難者,亦有本條例第9條之適用
經查,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以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我國於今(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旨在由政府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
按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第2項:「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第3項:「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本條例第 9 條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第2項:「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第3項:「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又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本特別預算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於該條例所定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範圍內核實辦理,其中屬本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各項補償、扶助、補助、津貼、補貼等項目之支出,應按行政院核定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之辦法或要點等有關規定支付。非屬上述規定發給之公務人員獎勵金(含慰問金等)或有購置防治業務用車必要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綜上,本條例第2條旨在針對慰勉醫療院所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之辛勞,而為相關補助、津貼、獎勵、補償給付之規定。至於第9條旨在對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政府允宜採取相關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之規定。準此,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發生營運困難者,亦有本條例第9條及特別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之適用。
(二)現行措施尚乏對營運困難醫療院所提供補貼
依本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為適用。此外,為辦理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損失補助,衛福部2020年3月24日以衛部醫字第20201661886號函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 」。次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原名稱: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針對停診醫療機構給予補償與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及營運困難住宿式機構、營運困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營運困難藥商及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給予紓困。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衛福部並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綜上,衛福部現行措施除針對停診醫療機構給予補償及前揭紓困外,並未就未停診之一般醫療院所,因受疫情衝擊所造成之減少收入與成本及費用增加之負面影響 ,而給予適當必要之補助或補償。
(三)政策宣示透過健保及特別條例配套措施降低對醫療院所衝擊
據報載 ,這波疫情已導致國內第一季門診及住院量平均下降14%,嚴重衝擊醫療院所營運。若醫院因疫情而減少收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陳指揮官時中宣示,會透過健保及特別條例費用提供降低醫院營運衝擊的三大配套措施,第一、滿足現金流,對於院所申報醫療費用的暫付款,都先支付九成五;第二、採全年點值結算,取代原本總額每季結算的方式,減少對於點值、收入的影響;第三、對於院所全年收入未達去年八成時,可用特別條例費用補到八成。另因疫情造成上呼吸道疾病相關科別就醫人次減少,小兒科、耳鼻喉科、內科等尤受影響。健保署副署長蔡淑鈴補充,第三點主要是因此目前規劃若因此院所所得減少,可能適時用公務預算補足,降低衝擊,但此案還未被行政院列入紓困方案,須再找財源。
四、建議事項:
(一)對收入受疫情嚴重衝擊醫療院之補助應改按月執行
關於前揭「對於院所全年收入未達去年八成時,可用特別條例費用補到八成」乙節,鑑於疫情當下,小兒科、耳鼻喉科、內科等之收入,為受本次疫情造成上呼吸道疾病影響而衝擊較大者,惟今年至目前僅到5月,全年收入資料,必須等到年底才會產生,誠然緩不濟急,加以疫情變化快速,按月補助顯較按年得以適時給予協助,爰建議前揭補助條件可改為「對於醫療院所每月收入未達去年同期八成者,可用特別條例費用、健保相關經費或公務預算補助到八成」。
(二)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
關於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應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辦法問題,因受疫情衝擊醫療院所補助之法源依據為本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是以,前揭補助事項,宜請衛福部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之授權,儘速提出相關補助辦法,以提供受疫情嚴重衝擊醫療院所之必要協助。
填表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