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私校因教師招生不力資遣教師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0999
一、題目:私校因教師招生不力資遣教師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私立學校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勞動基準法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報載 ,臺南柳營新榮高中因少子女化衝擊,強迫每位老師招生3人,否則下學期就直接資遣,外界譁然。對此,教育部國教署表示,該部於102年已將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不合理內容函送各級私立學校參考,特別列舉「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教師續聘與否的標準」。如違反上開規定,將依規定裁罰。此外,教師如認為遭學校惡意解聘或不續聘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二)私校教師資遣法源依據
私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其權益應受「教師法」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之保障。私校教師,除有「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教師法」雖於108年6月5日全文修正公布,然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爰仍援引現行法條以為依據)及「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情形外,不得資遣。且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須經學校教評會審議或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根據上開條文,目前私校教師資遣原因計有:1.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2.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3.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4.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或調任。5.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評會審議認定屬實。6.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現況問題
1.私校因教師招生不力違法資遣教師事件頻傳
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招生工作並非教師的義務,第16條第1項第7款也明文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又教育部於102年亦發函各校「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作為教師續聘與否的標準。」再揆諸上開列舉之法定資遣原因,並無教師招生不力乙項。惟近年來私校在面臨「少子女化」及「招生困難」壓力下,公然違法強令教師分擔招生工作,若教師不從或未達成校方規定之招生人數,則予逼退(離)或資遣之事件時有所聞。
2.主管機關疑僅作紙上監督,無法嚇阻私校逼退(離)或資遣教師歪風
「教師法」不允許無故不續聘或資遣教師,但許多私校藐視法令及公權力,不斷侵害教師工作權,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指陳,主要原因是法令只罰學校而不裁罰行為人 。再者,對於私校之違法行為,教育部方面僅作紙上監督,只透過「發公文」的方式警告,並未敦促學校完成改善工作。多年來教育部在接獲個案時,只要求學校說明,或者形式上聲稱會扣減學校補助款,但是卻沒有採取任何積極作為,以及放任私校未依法執行申訴評議決定,都是加劇問題惡化的原因 。
3.私校教師遭資遣時,未如公校教職員、公務人員或勞工享有資遣給與
公立學校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1條,得加發最高7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公務人員亦然。至於勞工被資遣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年資每滿1年就必須發給1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且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但反觀私校教師被資遣時,卻只是結清自身退撫儲金帳戶中的款項,並未如公校教職員、公務人員或勞工享有資遣給與,顯失公平。有鑒於此,教育部於今(109)年3月30日發布「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預計於明年1月1日起將補助各校加發資遣慰助金35%的經費,藉以鼓勵私校加發資遣費。惟由於只是政策引導、不具強制性 ,未來私校教師能否順利領到資遣費,仍屬未知數。
四、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宜嚴格把關,擋下違法資遣案件
教師資遣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或審查通過後,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予以資遣。爰建議主管機關應嚴肅面對私校因教師招生不力資遣教師的問題,嚴謹審查資遣案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沒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充分發揮把關效用,俾擋下違法不當的資遣案件。
(二)主管機關宜祭出鐵腕,論處違法侵害教師工作權的私校及行為人
針對違法侵害教師工作權的私校,呼籲主管機關祭出鐵腕,確實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論處學校。此外,建議修正「私校法」第80條,將違法侵害教師權益之行為人如私校校長或主管納入裁罰對象 。
(三)主管機關宜提高監督門檻及早介入輔導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得主動介入輔導:「 (三)學校最近連續兩學年屬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屬非自願資遣人數占總資遣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議修正該要點,俾提高監督門檻及早介入輔導。
(四)修正「私校退撫條例」,將資遣給與明文入法
長久以來,私校教師未如同公校教職員、公務人員及勞工,遭資遣時,未領有資遣費,顯失公平。教育部雖已頒布鼓勵原則,惟其不具強制性,私校教師恐怕看得到卻領不到。本於憲法第7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爰建議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勞動基準法」修正「私校退撫條例」,增訂私校資遣教師時,應加發慰助金或資遣費之法源依據。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