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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通報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005
一、題目:火警通報機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錢櫃KTV林森旗艦店於4月26日發生大火,疑因業者施工將包括排煙、灑水、消防警報、住警器、緊急廣播系統等五大消防安全設備關閉,導致店內員工、消費者約2百多人未能在第一時間察覺,火勢雖然在半小時內被撲滅,惟仍有部分民眾逃生不及,釀成6人死亡、55人受傷的悲劇。
(二)為避免憾事重演,臺北市議員要求市府全面檢討,公共場所及特殊營業地點應設置「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消防設備如被關掉或故障,就能立即察覺。市府消防局回應表示,擬於《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增訂有關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受信總機強制啟動功能等規定。雖然目前長照中心、醫院等火災通報裝置已與消防局連線,但服務量已經超荷,擬要求相關業者付費自行委託第三方代管中心(由消防工會或保全公司)監控,警訊出現時先經第三方代管中心查證後再通報119,以免誤報案件過多造成消防機關困擾。
(三)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我國特制定消防法。該法第6條第1項要求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授權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作為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四)火災應變首重發現及通報,愈早發現愈有利於救災,「119火災通報裝置」係火災發生時,藉由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連動啟動功能,透過公眾交換電話網路與消防機關連通,以蓄積語音(預錄訊息)進行通報,並可進行通話之裝置。為提升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避免延誤報案致生重大火災事故,並確保能將火災訊息以迅速確實的通報方法通知消防機關,以利及時應變及降低火災損害於最低限度,內政部消防署於95年11月28日訂頒《119火災通報裝置設置指導綱領》,明定宜優先指導設置火災通報裝置之場所,如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酒家、酒店…等行業場所,均包括在內,核其性質,係屬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建議等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五)為提升收容需維生器材、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等場所火災發生時之通報效率,避免延誤報案致生重大火災事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爰於107年10月17日增訂第22條之1,明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以迅速確實地將火災訊息通報消防機關知悉,俾及時應變以降低火災損害。
四、建議事項
(一)增列119火災通報裝置設置場所及火警受信總機強制啟動功能,強化防災管理權責
鑒於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MTV、KTV等封閉性娛樂場所,具有不特定人聚集、娛樂聲光效果強、消費者普遍不熟悉場所動線且燈光昏暗等難以辨識方位等共同特性,為避免發生火災時,因火警受信總機地區警報音響遭關閉而無法及時通知在場人員,延誤逃生時機,臺北市政府擬於《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之前開場所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並要求火警受信總機應具有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可資贊同。惟建議應同時加強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之防災意識與管理責任,否則即使法已有明定,仍無法排除前開裝置日後遭技術性關閉之風險,致無法發揮預期功能。
(二)結合創新科技,強化火警自動通報功能
有關北市消防局所提由消防工會或保全公司建立「第三方代管中心」接受相關業者自行委託進行遠端監控之想法,據瞭解國內目前已有相關業者提供24小時即時影像監控及自動語音連線通報消防機關等服務,部分新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甚至可在偵測到火災時,自動發送警報信息到指定之手機門號,故在技術上應屬可行,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應隨時關注消防設備新技術之開發與使用狀況,適時檢討提升國內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裝置認可基準,以強化火災發生時對內、對外之即時通報功能。

撰稿人: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