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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芻議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010
一、題目: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芻議
二、所涉法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農田水利法草案」等
三、探討研析:
(一)農田水利會改制規劃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係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先停止會長、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15個農田水利會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107年5月31日(原任期屆滿),延長至109年9月30日止,與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一同於109年10月1日一併改制為公務機關。第二階段工作涉及改制後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設計、財產處置、人員工作權保障等細部規劃,需以組織法及作用法另作規範。
(二)行政院於109年4月9日提出農田水利法草案函送本院審議,該草案重點規範如下 :
1、由主管機關劃設事業區域,逐步擴大服務範圍。
2、農業主管機關劃設並公告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並另訂灌溉水質管理基準質及裁罰灌溉水質汙染案件。
3、農田水利會納入公務機關後,提升位階將與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水資源局平行,有利於協調爭取農民灌溉用水權利。
4、將原職員改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由政府繼續進用,工作權完全保障。
5、農田水利會資產將成立作業基金並排除國有財產法及相關土地徵收條例之限制。
(三)除上述作用法草案待審議外,本院本屆會期行政院尚未函送農業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請本院審議,據前規劃,農田水利署如完成法制化作業,17個農田水利會擬納入該署成立分署 ,完成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最後一浬路。
四、建議事項:
(一)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組織法制作業時程緊迫,宜儘速提出相關組織法規
行政院前於107年5月3日函送農業部暨所屬組織法草案至本院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第4款規定,該部之次級機關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按,機關名稱目前規劃為農田水利署)業務為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休閒農業、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另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5條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前揭組織法案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審議程序。目前行政院亦未再次函送本院審議農業部暨所屬組織法案。農田水利會預定109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除需其上級機關組織法律經本院審議通過外,尚須訂定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分署組織準則(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2項規定,四級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其共同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相關組織法規法制化作業時程緊迫,主管機關宜儘速提案,並積極推動審議進程。
(二)為利業務推動,作用法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宜儘速訂定,並公告相關草案,以廣納意見
109年5月6日第10屆第1會期本院經濟委員會辦理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其中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正反意見在會上不斷交鋒。惟107年1月17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之農田水利法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已確立農田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在既定之政策下,應積極聽取各界意見,周延相關政策規劃,基於農田水利法草案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第19條第3項有多達12項之法律授權命令,因有太多空白授權,致無法由該草案了解改制後農田水利業務運作全貌,建議主管機關儘速公布相關配套子法草案,並於官網設置法規專區,供各界檢視及提供意見。
(三)改制為公務機關後,宜審慎規劃機關組設規模及發揮多元人力組成綜效
農田水利會未來改制為農業部所屬四級機關,政策揭示繼續進用原農田水利會內現有人員約2,300人 ;另該會除原有人員外,另以分署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規範公務人員人力配置,亦即在既有人力基礎上再行增加公務人員編制員額,為免有用人浮濫之疑慮,建議盤點新增之業務內容配置合理人力。另改制後主要係以雙軌人力推動業務,應兼顧兩者業務分工及人事管理制度之衡平,以期相輔相成,發揮多元人力組成之綜效。
撰稿人:賴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