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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NCC宣布愛奇藝非法落地看未來OTT管理機制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17日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1014
一、 題目:由NCC宣布愛奇藝非法落地看未來OTT管理機制
二、 所涉法律
電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針對近來大陸地區網路影音串流(Over- The-Top Media Services,以下簡稱OTT)平台服務業者及其代理商在臺北地區廣告之事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開會取得共識,認定大陸地區OTT TV服務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亦即認定愛奇藝、騰訊WeTV等為「非法落地」,如有在我國境內廣告者應予下架並依兩岸條例第89條處以罰鍰。NCC並表示OTT TV 服務之監理議題,刻正積極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OTT專法草案),預計在今(109)年7月底前提出廣徵各界意見,以提供OTT TV 服務合適之規管監理機制 。以愛奇藝為例,之前曾申請來台遭經濟部投審會駁回,後於105年改透過代理商「臺灣歐銻銻娛樂」在台營運,目前有超過300萬的用戶,伺服器不架設在臺灣。這種被稱為「繞道入境」的作法,引發本土業者不滿與立委的關注 。綜觀整個事件,可觀察出以下問題:
(一)本土OTT產業的現況問題
目前國內已有眾多OTT平台,其吸引觀眾的關鍵在於「原創內容」和「差異化」 。長期以來影視產業製作費偏低、本土市場小等問題,壓縮了本土影劇出產的質與量,雖偶有佳作,但仍難與其他國家投資龐大的影視產業相比。在歐美等主流OTT市場,收視聽衡量機制普遍被運用在影視內容分潤、廣告市場交易及一般閱聽大眾影視內容的推薦上,其目的在利用大數據分析,合理地分配利潤、採購節目、招攬廣告,藉以吸引更多收視聽眾,並據以製作更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影視內容。我國本土OTT目前多為電信業者、內容產製商及有線電視商經營,各有固有產業特性及本位思考,彼此難以分享收視資料及數據,再加上建立機制須投入成本,目前缺乏一套公正客觀的第三方OTT收視聽衡量機制 ,使得本土OTT產業難以利用差異化找出自己的客群,陷入無力與境外業者抗衡的窘境。
(二)OTT平台產業管理之法源及效果
依據現行電信法第11、12及17條規定,利用科技設備提供通信服務的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OTT平台既然是利用屬於電信設備的「網際網路」提供節目訊號,即是與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的服務一樣,屬於廣義的通信服務範疇,照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營業。然而,前述規定與現實狀況已有所不符。若提供通信服務的業者就被認定為電信業者,那麼所有網站都應該算是電信業者,但在現代社會,無法要求民眾架設網站前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網路傳輸無遠弗屆的當下,成千上萬伺服器在海外、匿名設立的網站,主管機關也不可能一一審核處理 。
面對法令與現實有所落差的情形,例如在105年OTT平台Netflix進入臺灣,被質疑是否應要求其登記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並申請許可時,NCC不得不縮限電信法第二類電信業者的定義,認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是限於利用第一類電信業者服務的「電信網路商」,而不包括網際網路,故Netflix不適用電信法,也不需要許可 。倘主管機關堅持要求OTT平台業者申請許可而業者拒不配合,主管機關面對未獲許可的「違法業者」,若其伺服器不在臺灣則無法查禁,也無法阻止民眾上網或直接使用大陸平台收視。政府實質的制裁無非是禁止刊登廣告或更嚴厲的封網,然而,就算禁止其刊登廣告,業者實際上仍然可以利用Facebook等社群平台宣傳,因為政府對這些社群平台並沒有拘束力,如果強加執行,結果可能是變相懲罰了臺灣廣告業者卻無法產生制裁效果;試圖查禁封網,在網路無國界的狀況下,除非仿效中國大陸建設網路長城,否則不可能阻止其透過網路在臺灣提供服務 。
四、建議事項
(一)應認清OTT產業的未來性與國家級戰略產業價值
隨著網際網路應用技術的快速發展,OTT產業已成為廣受先進國家矚目的國家級戰略性產業。OTT產業的發展不僅能將臺灣軟、硬體、服務及節目內容強力輸出海外,擴大臺灣文化價值對國際社會的影響力,更能帶動本土影視產業及相關產品之輸出,為整體經濟注入活水。政府宜確立明確且具前瞻性的政策,協助本土業者建立一個優質的產業發展環境,例如由政府出資輔導建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收視聽衡量機制等,培養本土業者的國際競爭力。
(二)OTT產業發展政策方向做出原創性
網路無國界,因此相關產業面對的都是赤裸裸的競爭,無法完全仰賴政府的保護。在臺灣的影視業者在整體規模、製作成本都不足以與境外主流業者競爭的事實下,政府可考慮先集中有限的資源,嘗試以國家隊的方式,打造出量少但質精的作品,協助臺灣本土OTT平台走出自己的藍海策略,例如避免一窩蜂地投注資金去創立平台,而是集中力量,結合臺灣特有的優勢如創意或開放自由的創作環境,培養優秀的戲劇製作人才,發展獨樹一格的原創內容,才有望在這個產業紅海中,走出自己的品牌與活路。
(三)OTT專法之定位宜予釐清
NCC表示未來OTT專法將採取「抓大放小」、「低度管理」及「以登記取代許可」三大方向 ,這些方向原則上與國際潮流相一致,惟其精神似仍偏重於產業納管。簡單地說,OTT專法的核心精神與作法,應在於建立一套明確、合理、能夠執行,且廣為業者接受遵行的權利義務體制,讓業者感到在體制下運作經營,將有利於自身的健全發展。如政府意在嚴管,必須建構完整嚴謹的論述及可以有效執行的制裁手段,清楚說明如愛奇藝、WeTV和Netflix、Apple TV+及HBO GO等平台本質上的區別,以避免可能引發的反彈。在建立管制標準的論述後,更應務實思考政府手中握有哪些明確有效的制裁手段 ,例如使其無法收費,或是讓民眾無法收看等,若這些手段並無法有效阻止其在臺營運,則可考慮有限度地開放,讓其節目在臺灣能夠進行相關審查,適度地管控文化滲透。
撰稿人:陳亮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