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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地布置比例及綠覆率不足問題之研議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23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022
一、 題目:公園綠地布置比例及綠覆率不足問題之研議
二、 所涉法律
都市計畫法
三、探討研析
(一)台北捷運雙連捷運站一旁的帶狀綠地,北市府擬設置兒童遊具,並鋪設水泥地,已有4千多人連署抗議,盼能守護綠地。但因市府7月架圍籬期程不變,自救會及環團昨怒吼抗議,批評政府不應用公權力,圍起人民的焦慮 。
(二)台北市政府推動「心中山線形公園改造計劃」,規畫中山、雙連段帶狀公園,並納入城北城市博物館範圍,目前的規劃案綠地大幅減少,雙連段帶狀公園現有綠地約2290平方公尺,改造完成後將縮減為1560平方公尺,足足減少了3成綠地。捷運公司去年8月曾在地方開說明會,調整雙連段帶狀公園設計方案,至今卻未公開相關設計說明,眼看即將動工,當地居民對規劃卻渾然不知 。
(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依其立法說明「…係由於公園等之佈置易遭忽視,故仍保留應佔面積之比例規定…」,故有關都市中的公園綠地除了面積的規範外,對於公園綠地內如何規劃設計,並無更細緻的規定。
(四)都市中的公園綠地除提供景觀綠化功能外,更是人民休閒遊憩的重要空間,為因應不同民眾的需求,常見設置過多硬體設施及水泥化的設計,以致於縮減了綠地的面積。營建署於87年間曾擬訂「公園綠地法草案」,草案第15條規定「公園綠地應就不同空間階層及其功能、類型、質、量、區位分佈等事項,合理規劃之。為確保公園綠地之功能,限制公園綠地設施之建蔽率、透水率或公園綠地之綠覆率等。前兩項之公園綠地規劃及設施設置準則,由內政部定之。」最後該法案草案因涉及都市計畫法、土地法等相關法令,須回歸基本法之面向並配合國土發展計畫之角度重新檢視所有條文,故於89年1月11日全案退回,迄今未再提出相關法案送審。
四、建議事項
(一)檢討都市公園綠地占全部都市計畫面積之比例
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等5項計畫用地指標為國家競爭力之一,依107年營建統計年報顯示,六都比例由高至低分別為高雄市8.6%;台北市4.8%;台中市4.8%;台南市3.9%;桃園市2.5%;新北市1.3%,全部低於法定10%。上述用地比例已不全然是公園綠地的用地,加上現況又不足法定標準,可見公園綠地的面積在整體計畫中是不足的。且現行規定將「公園綠地」與「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歸於同一類別,再加上公園綠地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供立體與平面的多目標用途,一再壓縮公園綠地的面積,故為避免於計畫時遭忽視,建議將公園綠地面積應占都市計畫面積之比例,列為獨立應達成之項目。
(二)都市公園綠地宜由中央一併規範綠覆率、透水率及建蔽率
都市綠化是一個對於淨化空氣與降低都市溫度非常有效的方法。但都市公園綠地實際上並非種滿植物,其中尚有許多硬體設施及水泥化的設計,並不全然是綠空間,不僅無助於熱島效應的減緩,還將加速整體環境的惡化。綠覆率是建築基地綠化程度指標之一種,計算方式是基地範圍內所有由綠色植被所覆蓋部分的面積與基地面積百分比值。目前六都有關公園管理的自治條例,台北市規定1公頃以上的公園綠覆率應達60%以上;高雄市規定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綠覆地應達60%以上;台中市規定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綠帶65%透水率及12~15%建蔽率;台南市規定公園綠地12~15%建蔽率;桃園市僅規定應維持一定之綠覆率;新北市則無前述之相關規定。綜上,現有規定皆不夠完整與全面,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以資遵循。
(三)公園改造涉及綠覆率時應於計畫前廣徵民意,並重視當地居民的意見
由於都市空間及環境資源特性不同,各地區對於公園綠地的發展方向及重點也不一致,爲因應全球暖化引發的環境變遷,城市治理的工作必須要有生態系統性的規劃與管理對策以調適環境變遷帶來的衝擊。小型鄰里公園與綠地其規模雖不如大型公園,但對於日常使用的當地居民而言,影響深遠,究竟要選擇綠意盎然的空間或是相對開發的環境,應事先徵詢當地居民的意見,以免規劃後遭致居民反對,徒增行政資源的浪費。
撰稿人:吳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