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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手搖飲料標示規定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24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024
一、題目:連鎖手搖飲料標示規定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
三、探討研析
(一)炎炎夏日是飲冰品的消費旺季,年輕人幾乎人手一杯現場調製手搖飲料,連鎖飲冰品店如雨後春筍般地開設。1980年代,罐裝茶飲、泡沫紅茶店興起而帶動起國內飲茶的風氣,茶葉進口量也快速成長。2015年國內茶葉年產量僅1萬4千多噸,但市場需求超過4萬噸,近3萬噸茶葉仰賴進口,其中以越南茶為大宗,占了2萬2千公噸 。調製飲料用茶幾乎9成都來自進口,兩者比例之所以會如此懸殊,一般多認為是國產茶葉單價高,用作茶飲料不敷成本所致 。
(二)2015年3、4月爆發所謂毒茶事件:一間知名連鎖飲料店使用的進口原料玫瑰花,被檢驗出含禁藥DDT,後來多家手搖飲料店使用的花草類農產品及茶葉等原料,都被衛生單位驗出農藥殘留超標 。該年衛生福利部統計各縣市對轄內市售手搖飲料業、餐飲業、產品之抽驗,完成檢驗的869件中70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8.06%) 。
(三)為因應上述茶飲食安事件,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安法第25條第2項,於2015年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同年7月31日生效。倘未依規定標示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標示不實則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為期現場調製飲料之糖及咖啡因含標示更為明確,今年(2020年)3月18日預告修正草案,修正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總糖量及總熱量之規定、總咖啡因含量、增訂果蔬汁未達10%,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自2015年開始,中央及地方每年啟動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依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加強現場標示查核。「108年度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查核170家連鎖飲料業者現場標示,計8家標示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產品實際之「茶葉原產地標示」及「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與現場標示資訊不相符;抽驗茶飲原料、飲品,包含39件咖啡飲料檢驗咖啡因,其中3件與標示不符(7.7%),80件茶飲相關原料之農藥殘留檢驗,其中4件不符規定(5.0%)。
四、建議事項
(一)現場調製果蔬汁含量應標示;手搖飲如含脂肪者,其含量亦應標示於手搖杯外包裝上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第5點規定,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本次修正草案,增訂「果蔬汁未達10%,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雖已有改進,但消費者無法單從品名得知果蔬汁含量多寡,爰建議將含量標示於手搖杯外包裝上。
此外,鑑於1杯700cc的「全糖」珍奶,含糖量近62公克,相當於248大卡,1天1杯就超過每日糖攝取上限,本院委員近期(2020年6月8日)呼籲業者,每杯手搖飲上應標示含糖量及熱量 (2020年3月18日預告之修正草案已修正)。其實,奶茶除了含糖量高之外,脂肪含量也偏高,平均每100cc脂肪含量達6.3公克,1杯700cc的奶茶就含有42公克以上的脂肪。對於平均1天要攝入2000大卡熱量的健康成年人來說,營養師建議1天的脂肪攝入量不要超過66公克,而光是喝下1杯奶茶的脂肪攝取量已接近警戒值的2/3 。是以,茶飲如含脂肪者,其含量亦應標示於手搖杯外包裝上,爰建議《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第5點增訂相關規定。
(二)食品業者應對其產品原材料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張貼於明顯處
茶飲所使用之茶葉農藥超標情況,歷年來雖有下降(2015年8.06%下降至2019年5.0%),但仍維持一定比例。《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對於茶飲料,規定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2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然而,標示茶葉原料產地(國)並不足讓消費者知道該飲料農藥殘留是否合乎標準。
農藥殘留有賴檢驗,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違者依據同法第48條處罰。業者既已檢驗,爰建議《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增訂業者將其產品原材料檢驗結果張貼於明顯處之規定。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