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勞工職業訓練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30日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1025
一、題目:
高齡勞工職業訓練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職業訓練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三、探討研析:
(一)高齡勞工人力資源狀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2017年老人調查報告」中對有工作的55歲-64歲就業者退休年齡規劃,有68.13%沒有規劃退休年齡或視情況決定,而年滿65以上僅有7.93%退休年齡規劃,且平均希望在71.58歲退休。顯見在高齡與少子女化的雙重夾擊之下,無論是繼續取得經濟所需或追求自我實現,為數不少的高齡者有就業的意願及需求。
從行政院主計總處「2019年人力資源調查」得知,65歲以上民間人口有349萬8千多人,其中勞動力為29萬1千人,男性與女性分別為20萬1千人及8萬人。進一步分析,高齡就業者持續參與職場工作的原因,有50%以上的人擔憂晚年收入會減少,藉工作以維持生活經濟所需;相對而言,無經濟壓力者,較不會從事工作,而從事奉獻自我的志工服務。
(二)高齡勞工就業困境之因素
高齡者勞動參與率低的原因,除勞工個人選擇退休,不再工作外,傳統社會文化觀念的束縛及影響,間接降低就業意願;勞動力需求市場需求面呈M型高峰趨勢,高齡者限於專業知識、技能未能順利轉入新興產業,同時也因體力限制,不容易找到工作;教育及訓練是進入就業市場避免生產力下降的主要途徑,即個人必須不斷經由「學習」及「訓練」以適應職長的需求;雇主年齡上的歧視,以負標籤例如體力衰退、低生產力與高成本耗用等,進而形成偏見;就業政策法規的限制,例如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制度,亦訂有65歲強制投保年齡上限,致高齡勞工在工作權益與保障受到不利益對待等困境。
(三)高齡勞工職業訓練相關規定
就業安全體系係指國民有就業的權利以就業服務法(穩定就業、預防失業及就業獎助等);職業訓練法(職前訓練及再職訓練等);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及獎助僱用等),涵蓋待業保障及促進就業等形成就業保護網,可獲得充分且有效的勞動權益保障。其中職業訓練係為因應高齡者增進就業能力,以符合市場需求的專業技能重要管道,其主要相關規定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職業訓練法」。
為因應當前勞動市場變化及充分運用人力資本,乃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文保障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支持退休者再就業,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其中有關職業訓練僅規定補助雇主辦理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等事項,並未在該法中明定具體實施作為,因此有關職業訓練未規定者,則適用「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
「職業訓練法」所稱職業訓練係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所實施之訓練,且因訓練對象、內容與性質不同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等4類型。其中養成及技術生訓練係屬基礎訓練型,主要培養年輕勞動者的基礎技術能力;進修訓練則是增進在職員工專業技能知識,而轉業訓練係為因應產業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所配合的技能訓練。顯見各類職業訓練非以高齡勞工就業為對象,故處於常態性邊緣就業的高齡勞工更不是職業訓練的主要對象。因此,為有效解決高齡勞工主要就業障礙,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作為將高齡勞工納入「職業訓練法」之實施對象,是有其必要性。
四、建議事項
(一)「職業訓練法」宜增修內涵,俾利推動高齡職業訓練之依據
職業訓練是輔導國民就業最有效的途徑,為加強訓練機構能依業務職掌積極推動高齡勞工之職業訓練,更具彈性及多元性,以提高訓練效果,並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視高齡勞工為正式勞動力的一環,將其納入職業訓練對象,並依訓練目標任務,將訓練供應導向為需求導向,爰建議職業訓練法增列將高齡者再就業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項目,同時開發符合高齡者「新職能基準」、發展「能力鑑定」及「訓練課程」之規範,奠定厚實工作專業職能,延長高齡勞工職業生涯,確保其就業安全。
(二)訓練機構應積極推動高齡者再就業訓練方案
為積極推動高齡勞工職業訓練業務,職業訓練機構首先應委託相關單位或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市場調查,評估開辦或支持符合高齡者特性與就業需求的訓練職類;其次,推動多種方法,加強方案規劃人員及職業訓練師確實瞭解高齡參訓勞工的學習特性與需求;最後對高齡參訓勞工進行審慎評估與篩選,並配合參訓者的個人背景、學習特;性與需求,安排相符的職業訓練方案。
撰稿人:張淑卿
高齡勞工職業訓練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職業訓練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三、探討研析:
(一)高齡勞工人力資源狀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2017年老人調查報告」中對有工作的55歲-64歲就業者退休年齡規劃,有68.13%沒有規劃退休年齡或視情況決定,而年滿65以上僅有7.93%退休年齡規劃,且平均希望在71.58歲退休。顯見在高齡與少子女化的雙重夾擊之下,無論是繼續取得經濟所需或追求自我實現,為數不少的高齡者有就業的意願及需求。
從行政院主計總處「2019年人力資源調查」得知,65歲以上民間人口有349萬8千多人,其中勞動力為29萬1千人,男性與女性分別為20萬1千人及8萬人。進一步分析,高齡就業者持續參與職場工作的原因,有50%以上的人擔憂晚年收入會減少,藉工作以維持生活經濟所需;相對而言,無經濟壓力者,較不會從事工作,而從事奉獻自我的志工服務。
(二)高齡勞工就業困境之因素
高齡者勞動參與率低的原因,除勞工個人選擇退休,不再工作外,傳統社會文化觀念的束縛及影響,間接降低就業意願;勞動力需求市場需求面呈M型高峰趨勢,高齡者限於專業知識、技能未能順利轉入新興產業,同時也因體力限制,不容易找到工作;教育及訓練是進入就業市場避免生產力下降的主要途徑,即個人必須不斷經由「學習」及「訓練」以適應職長的需求;雇主年齡上的歧視,以負標籤例如體力衰退、低生產力與高成本耗用等,進而形成偏見;就業政策法規的限制,例如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制度,亦訂有65歲強制投保年齡上限,致高齡勞工在工作權益與保障受到不利益對待等困境。
(三)高齡勞工職業訓練相關規定
就業安全體系係指國民有就業的權利以就業服務法(穩定就業、預防失業及就業獎助等);職業訓練法(職前訓練及再職訓練等);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及獎助僱用等),涵蓋待業保障及促進就業等形成就業保護網,可獲得充分且有效的勞動權益保障。其中職業訓練係為因應高齡者增進就業能力,以符合市場需求的專業技能重要管道,其主要相關規定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職業訓練法」。
為因應當前勞動市場變化及充分運用人力資本,乃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文保障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支持退休者再就業,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其中有關職業訓練僅規定補助雇主辦理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等事項,並未在該法中明定具體實施作為,因此有關職業訓練未規定者,則適用「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
「職業訓練法」所稱職業訓練係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所實施之訓練,且因訓練對象、內容與性質不同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等4類型。其中養成及技術生訓練係屬基礎訓練型,主要培養年輕勞動者的基礎技術能力;進修訓練則是增進在職員工專業技能知識,而轉業訓練係為因應產業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所配合的技能訓練。顯見各類職業訓練非以高齡勞工就業為對象,故處於常態性邊緣就業的高齡勞工更不是職業訓練的主要對象。因此,為有效解決高齡勞工主要就業障礙,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作為將高齡勞工納入「職業訓練法」之實施對象,是有其必要性。
四、建議事項
(一)「職業訓練法」宜增修內涵,俾利推動高齡職業訓練之依據
職業訓練是輔導國民就業最有效的途徑,為加強訓練機構能依業務職掌積極推動高齡勞工之職業訓練,更具彈性及多元性,以提高訓練效果,並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視高齡勞工為正式勞動力的一環,將其納入職業訓練對象,並依訓練目標任務,將訓練供應導向為需求導向,爰建議職業訓練法增列將高齡者再就業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項目,同時開發符合高齡者「新職能基準」、發展「能力鑑定」及「訓練課程」之規範,奠定厚實工作專業職能,延長高齡勞工職業生涯,確保其就業安全。
(二)訓練機構應積極推動高齡者再就業訓練方案
為積極推動高齡勞工職業訓練業務,職業訓練機構首先應委託相關單位或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市場調查,評估開辦或支持符合高齡者特性與就業需求的訓練職類;其次,推動多種方法,加強方案規劃人員及職業訓練師確實瞭解高齡參訓勞工的學習特性與需求;最後對高齡參訓勞工進行審慎評估與篩選,並配合參訓者的個人背景、學習特;性與需求,安排相符的職業訓練方案。
撰稿人:張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