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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群新村轉型藝文中心之相關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029
一、 題目:樂群新村轉型藝文中心之相關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高雄岡山是臺灣空軍的搖籃,日治時期不僅是最重要的飛行場,也是當時最大的戰機裝配、維修及保養場地,因此留下為數眾多的相關軍眷宿舍;其中樂群新村就是日治時期的空軍將官官邸。二次戰後更是我國海軍航空隊高階軍官的宿舍群,獨棟獨院、獨立進出的門戶設計,是早期訓練司令部司令、副司令、機校校長、空軍資深要員及空戰英雄的住所 。樂群新村坐落於岡山區柳橋西路南側,現存35棟庭院建物,全村的整體規劃、個別官舍的庭院造景、建築格局及紅檜建材使用皆相當講究。建築群中有16棟被評估為古蹟、10棟為歷史建築 ;其中4棟建物已完成「以住代護」簽約,將由老屋文化愛好者進駐,主題分別為旅人學院、木工基地、陶藝創作與手作縫紉工坊,最快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完工後啟用 。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依民國85年立法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本條例)及行政院核定之眷改計畫,以「蓋大村遷小村」方式,利用公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住宅,更新老舊眷村並安置原眷戶。本條例施行迄今已逾20年,目前眷村改建已進入收尾階段,隨著眷舍逐步騰空收回,全國眷村幾已拆遷一空,僅少數之眷村能獲得保存,因此如何保存並加以活化將是一大挑戰。眷村融合多元族群文化,凝聚彼此愛國情感,涵融上百萬人的共同生活經驗與歷史記憶,是政府安定軍心、照護眷屬所建造的群居聚落,也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之一 。有委員表示,以岡山地區的發展來看,附近的空軍眷村「醒村」已展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接續結合「樂群新村」的文化資產保存與經營,將兼具歷史文化、生態景觀、生活素質及城市治理的前瞻文明 。
三、近年因文化資產保存意識抬頭,加上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後,各縣市文化局等待進文資審議的案件湧現,致人力及經費都出現壓力,並向文化部請求支援。高雄市因為是陸、海、空三軍的大本營,近年文資審議案件爆量,除民間熱心人士,國防部更成了「提報大戶」,提報約500處,且持續增加中 。國防部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執行最大窒礙為專業人力不足及經費短絀。現行經管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除經審議會選定新北市「三重一村」等13處作為地方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園區外;另自行經管「樂群新村」等選定以外之眷村亦達37處之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須由所有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由於現有眷改基金仍處於融資償債階段,加諸國防經費籌編不易,因此現有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修繕及管理,爰採多元方式進行活化 。
四、 建議事項
(一)「選定以外」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之規定,宜於本條例定之
依本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查96年前項增訂之意旨,係以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區之法源依據。惟至101年主管機關以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9條增訂第2項 及第3項 規定之方式,據以作為自行經管「選定以外」具文化資產身分眷村之規定,顯已逾越法律之授權;其相關規定,允宜於本條例明定之。
(二)建構眷村文化保存永續發展,相關機制宜另以法律定之
現行全國眷村文化保存之困境,除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辦理眷村文化保存業務人力有限,專業人才缺乏外,加上多數眷村在非高度開發地區容積移轉困難,致地方政府在未取得眷村文化資產保存開辦費情形下,也無法有效益進行眷村文化保存 。有委員指出,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面臨「有專業但無管理權,有管理權卻無專業」的困境,法律依據相當薄弱 。爰為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之保存,允宜另以法律定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