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034
一、題目: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地方制度法
三、探討研析
地方制度法第16條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其中包括「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自103年起,每2年檢視地方議會之透明程度。依該聯盟107年全台議會透明度調查結果,地方議會之會議紀錄等文字紀錄經常於會期結束後半年始上網公開,導致外界無法掌握時效瞭解內容並及時監督;而議事透明度愈差縣市,預算審議時就愈放水,幾乎淪為黑箱審議,以105年為基準,苗栗縣連續22年、新竹縣連續12年、嘉義縣連續4年預算零刪減,雲林縣、南投縣在105年預算亦為零刪減 ,而因議事不透明,民眾並無法進行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授權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而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107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該準則第25條、第37條條文,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公開方式,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公開內容,詳言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而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公開方式,包括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1個月內及6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15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及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於會議後10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
內政部日前表示,地方議會議事資訊公開規定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為使地方議會有足夠準備時間,自發布至施行,業已提供1年餘之緩衝期,而該等規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半年,目前尚有南投縣議會和屏東縣議會未將各委員會影音檔公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金門縣、基隆市等10議會則未將程序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影音檔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而同法第7條第1項列舉10款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同法第8條則規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因資訊公開透明得使人民瞭解地方立法機關之運作,得做為監督地方民意代表之依據,可落實議會監督,貫徹民主原則。目前雖學者對地方議會較缺乏相關實證研究,惟依學者針對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進行之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對立法院之評價係媒體對立法委員報導之形象,大部分受試者觀看完某一委員會完整會議影片後,對立法院政治信任顯著提高,亦對媒體公正性產生懷疑 ,故要求議會踐行公開透明有其必要性。
四、建議事項
(一)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相關事項,應由地方制度法明定之
基於民主政治原理,立法機關應踐行議事公開制度,以落實憲法國民主權與人民知的權利,而議事公開制度之內容亦為各國民主化之重要指標,各民主國家莫不竭力提高議會透明度,且多於憲法或議事法規明確規範此等公開事項。而地方議會之透明化,實為臺灣民主扎根與鞏固之表現。至於議事公開具體之方式,旁聽制度可使親赴議會之人旁聽議事,惟其人數仍屬有限,故議事公開仍需藉由會議紀錄之公開提供、新聞採訪自由與開放、會議影音透過網路、電視管道轉播或歷史回播等方式踐行公開。
按現行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公開,僅於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內其中一條規定,地方制度法本身並未提及議事公開事項。本院上(第9)屆曾有委員提案主張應於地方制度法增訂條文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應訂定議事錄影錄音及轉播規則,以落實會議公開透明原則 。相關提案雖經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完竣,惟於第9屆委員任期屆滿時,仍未經議決,故不予繼續審議。綜上,爰建議於法律位階之地方制度法明定地方議會議事公開之法源,並可考慮以授權子法方式,由內政部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命令進行規範。
(二)地方制度法應配套明定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監督規定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未踐行議事公開之規定,現行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缺乏監督手段以促使地方立法機關落實議事公開。近年來,雖然部分民間團體,例如前述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對地方議會透明度進行調查,惟僅有民間輿論力量,欠缺強制性,監督管道仍屬不足。爰建議地方制度法應配套明定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監督規定,可考量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應定期向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提交執行報告,由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具體監督地方立法機關相關執行狀況,並定期公布各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情形,以督促地方立法機關徹底執行。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地方制度法
三、探討研析
地方制度法第16條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其中包括「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自103年起,每2年檢視地方議會之透明程度。依該聯盟107年全台議會透明度調查結果,地方議會之會議紀錄等文字紀錄經常於會期結束後半年始上網公開,導致外界無法掌握時效瞭解內容並及時監督;而議事透明度愈差縣市,預算審議時就愈放水,幾乎淪為黑箱審議,以105年為基準,苗栗縣連續22年、新竹縣連續12年、嘉義縣連續4年預算零刪減,雲林縣、南投縣在105年預算亦為零刪減 ,而因議事不透明,民眾並無法進行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授權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而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107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該準則第25條、第37條條文,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公開方式,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公開內容,詳言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而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公開方式,包括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1個月內及6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15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及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於會議後10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5年。
內政部日前表示,地方議會議事資訊公開規定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為使地方議會有足夠準備時間,自發布至施行,業已提供1年餘之緩衝期,而該等規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半年,目前尚有南投縣議會和屏東縣議會未將各委員會影音檔公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金門縣、基隆市等10議會則未將程序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影音檔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而同法第7條第1項列舉10款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同法第8條則規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因資訊公開透明得使人民瞭解地方立法機關之運作,得做為監督地方民意代表之依據,可落實議會監督,貫徹民主原則。目前雖學者對地方議會較缺乏相關實證研究,惟依學者針對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進行之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對立法院之評價係媒體對立法委員報導之形象,大部分受試者觀看完某一委員會完整會議影片後,對立法院政治信任顯著提高,亦對媒體公正性產生懷疑 ,故要求議會踐行公開透明有其必要性。
四、建議事項
(一)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相關事項,應由地方制度法明定之
基於民主政治原理,立法機關應踐行議事公開制度,以落實憲法國民主權與人民知的權利,而議事公開制度之內容亦為各國民主化之重要指標,各民主國家莫不竭力提高議會透明度,且多於憲法或議事法規明確規範此等公開事項。而地方議會之透明化,實為臺灣民主扎根與鞏固之表現。至於議事公開具體之方式,旁聽制度可使親赴議會之人旁聽議事,惟其人數仍屬有限,故議事公開仍需藉由會議紀錄之公開提供、新聞採訪自由與開放、會議影音透過網路、電視管道轉播或歷史回播等方式踐行公開。
按現行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公開,僅於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內其中一條規定,地方制度法本身並未提及議事公開事項。本院上(第9)屆曾有委員提案主張應於地方制度法增訂條文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應訂定議事錄影錄音及轉播規則,以落實會議公開透明原則 。相關提案雖經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完竣,惟於第9屆委員任期屆滿時,仍未經議決,故不予繼續審議。綜上,爰建議於法律位階之地方制度法明定地方議會議事公開之法源,並可考慮以授權子法方式,由內政部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命令進行規範。
(二)地方制度法應配套明定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監督規定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未踐行議事公開之規定,現行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缺乏監督手段以促使地方立法機關落實議事公開。近年來,雖然部分民間團體,例如前述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對地方議會透明度進行調查,惟僅有民間輿論力量,欠缺強制性,監督管道仍屬不足。爰建議地方制度法應配套明定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之監督規定,可考量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應定期向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提交執行報告,由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具體監督地方立法機關相關執行狀況,並定期公布各地方立法機關議事公開情形,以督促地方立法機關徹底執行。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