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及法制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042
一、 題目: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及法制化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開計程車的汪姓男子2015年11月起,對常搭車的蔡姓女子產生好感,追求遭拒仍持續示好,頻頻騷擾,不斷打電話或傳簡訊恐嚇,甚至開計程車到蔡家附近徘徊守候,蔡姓女子的父親不堪汪姓男子騷擾恐嚇,2017年為驅趕守在住處外的汪時,拿刀刺死汪 。
(二)近年來跟蹤騷擾被害的案件屢見不鮮,如2014 年台大碩士生當街殺害女友前便有諸多跟蹤騷擾行為 ;2015年黃姓女子遭妹前男友站崗騷擾長達5年 ;2017年世新男大生長期跟蹤騷擾還砍殺學妹 ,跟蹤騷擾經常是重大犯罪的前兆,且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
(三)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人與周遭親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的恐懼與壓力,現行法律對於此類行為,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如屬親屬關係或親密伴侶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則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刑法需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但因多數是輕微案件,縱然有罪,也只是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未能收嚇阻之效。因此,現行法律對於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行為,仍無法給予被害人相關保障。
(四)基於跟蹤騷擾行為常於後續發展為傷害被跟蹤者之重大犯罪,尚無完整周全之法律予以防範,為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於107年4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經委員會審查協商後名稱修正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惟於108年4月30日朝野協商時,警政署以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為由,懇請暫不推動,最終決議由內政部重新檢討。屆期不續審後,第10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4月13日排審委員所提相關此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意良善,並承諾於半年內提出修法版本。
四、建議事項
(一)完備社會防護網,加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
跟蹤騷擾是否構成犯罪,應視其對被害者所造成的恐懼而定,以往從客觀上其行為都被視為違法性過於輕微,以致於在我國刑法中,不被當成犯罪行為。自1990年美國加州制定第一部反跟蹤騷擾法以來,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法制化已形成世界趨勢,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亦紛紛立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提供被害人即時性的保護,在尚未發生重大傷亡前即提供適當協助,以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並維護社會安全。
(二)立法後相關人力補充,應即早規劃因應
依內政部統計實際的跟蹤騷擾案件一年大概有8,000 件,如果加計家暴、性騷擾等將達到25,000多件,警政署前以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為由暫不推動立法,但案件數的多寡同時也反應實務的需求,每個受害者都期待警察機關和司法單位即時的協助,相關單位應重新調整充實人力,改善勤務內容與工作負荷量,以因應施行後業務的需求,而非以人力做為無法推動的理由。
(三)明定相關權責機關的協力義務,建構完整的配套機制
較嚴重的跟蹤騷擾行為大多與加害人的精神狀態有關,病態行為的部分,僅依靠警察機關的介入恐怕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許多加害人需衛政體系提供輔導治療,被害人亦需社政資源進行心理輔導,但草案中並無心理諮商、精神輔導之規定,應將相關的配套機制納入規範,才能達到立法的目的。
撰稿人:吳淑青
二、 所涉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開計程車的汪姓男子2015年11月起,對常搭車的蔡姓女子產生好感,追求遭拒仍持續示好,頻頻騷擾,不斷打電話或傳簡訊恐嚇,甚至開計程車到蔡家附近徘徊守候,蔡姓女子的父親不堪汪姓男子騷擾恐嚇,2017年為驅趕守在住處外的汪時,拿刀刺死汪 。
(二)近年來跟蹤騷擾被害的案件屢見不鮮,如2014 年台大碩士生當街殺害女友前便有諸多跟蹤騷擾行為 ;2015年黃姓女子遭妹前男友站崗騷擾長達5年 ;2017年世新男大生長期跟蹤騷擾還砍殺學妹 ,跟蹤騷擾經常是重大犯罪的前兆,且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
(三)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人與周遭親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的恐懼與壓力,現行法律對於此類行為,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如屬親屬關係或親密伴侶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則適用性騷擾防治三法;刑法需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但因多數是輕微案件,縱然有罪,也只是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未能收嚇阻之效。因此,現行法律對於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行為,仍無法給予被害人相關保障。
(四)基於跟蹤騷擾行為常於後續發展為傷害被跟蹤者之重大犯罪,尚無完整周全之法律予以防範,為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於107年4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經委員會審查協商後名稱修正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惟於108年4月30日朝野協商時,警政署以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為由,懇請暫不推動,最終決議由內政部重新檢討。屆期不續審後,第10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4月13日排審委員所提相關此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意良善,並承諾於半年內提出修法版本。
四、建議事項
(一)完備社會防護網,加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
跟蹤騷擾是否構成犯罪,應視其對被害者所造成的恐懼而定,以往從客觀上其行為都被視為違法性過於輕微,以致於在我國刑法中,不被當成犯罪行為。自1990年美國加州制定第一部反跟蹤騷擾法以來,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法制化已形成世界趨勢,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亦紛紛立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提供被害人即時性的保護,在尚未發生重大傷亡前即提供適當協助,以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並維護社會安全。
(二)立法後相關人力補充,應即早規劃因應
依內政部統計實際的跟蹤騷擾案件一年大概有8,000 件,如果加計家暴、性騷擾等將達到25,000多件,警政署前以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為由暫不推動立法,但案件數的多寡同時也反應實務的需求,每個受害者都期待警察機關和司法單位即時的協助,相關單位應重新調整充實人力,改善勤務內容與工作負荷量,以因應施行後業務的需求,而非以人力做為無法推動的理由。
(三)明定相關權責機關的協力義務,建構完整的配套機制
較嚴重的跟蹤騷擾行為大多與加害人的精神狀態有關,病態行為的部分,僅依靠警察機關的介入恐怕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許多加害人需衛政體系提供輔導治療,被害人亦需社政資源進行心理輔導,但草案中並無心理諮商、精神輔導之規定,應將相關的配套機制納入規範,才能達到立法的目的。
撰稿人:吳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