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040
一、 題目: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4年多前推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立法疏失,造成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成為有心人士租稅規劃的漏洞,財政部決定出手修法「補破網」,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稅率20%,最快明年實施。查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實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究應如何課稅?容有探討之必要。
(二)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稅負之立法沿革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自民國(以下同)79年起停徵所得稅,屢有租稅不公平之檢討聲浪;考量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為防堵有心人士將應稅的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於95年1月1日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課徵範圍,稅率20%;其後於101年7月25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稅率5%-40%,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最低稅負的規定一併刪除;又104年在立委推動下,通過105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然而,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作為配套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恢復課徵最低稅負,故而形成租稅漏洞。
(三)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免稅易引發租稅規避
按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實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免稅規定易引發租稅規避,例如:多數家族企業股票並未上市櫃,股權集中在大股東,但大股東獲配股利,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大股東在獲配股利前,將持股轉讓給另外成立的投資公司,利用公司獲配股利或盈餘免稅的規定,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即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四、 建議事項
(一)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是以,暫不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徵所得稅之爭議(停徵或復徵),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以為配套措施,俾維護租稅公平。
(二)未上市櫃股票宜盡速修法恢復課徵最低稅負
105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然而,作為配套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恢復課徵最低稅負,顯有缺漏,故宜盡速修法恢復課徵最低稅負,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撰稿人:莊弘伃
二、 所涉法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4年多前推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立法疏失,造成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成為有心人士租稅規劃的漏洞,財政部決定出手修法「補破網」,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稅率20%,最快明年實施。查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實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究應如何課稅?容有探討之必要。
(二)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稅負之立法沿革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自民國(以下同)79年起停徵所得稅,屢有租稅不公平之檢討聲浪;考量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為防堵有心人士將應稅的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於95年1月1日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課徵範圍,稅率20%;其後於101年7月25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稅率5%-40%,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最低稅負的規定一併刪除;又104年在立委推動下,通過105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然而,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作為配套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恢復課徵最低稅負,故而形成租稅漏洞。
(三)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免稅易引發租稅規避
按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實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免稅規定易引發租稅規避,例如:多數家族企業股票並未上市櫃,股權集中在大股東,但大股東獲配股利,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大股東在獲配股利前,將持股轉讓給另外成立的投資公司,利用公司獲配股利或盈餘免稅的規定,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即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四、 建議事項
(一)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是以,暫不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徵所得稅之爭議(停徵或復徵),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宜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以為配套措施,俾維護租稅公平。
(二)未上市櫃股票宜盡速修法恢復課徵最低稅負
105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然而,作為配套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恢復課徵最低稅負,顯有缺漏,故宜盡速修法恢復課徵最低稅負,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撰稿人:莊弘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