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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1053
一、題目: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身心障礙者勞動概況
1.身心障礙者統計人數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5月全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計117萬8,473人,其中以肢體障礙者占30.7%最多,其次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3.0%,多重障礙者占11.2%居第三。
2.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
根據108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資料顯示,我國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112萬8,822人(不含植物人及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勞動力人數23萬3,942人,勞動力參與率為20.7%,其中就業者21萬4,924人、失業者1萬9,018人,失業率為8.1%,而與同期一般勞工勞動參與率的59.07%來看,身心障礙者遠不及於一般勞工的勞動參與率,而失業率為3.67%,也高於一般勞工,何況中、重度障者就業,更要政府採取不同的政策,協助其就業。
3.身心障礙者從事行業
身心障礙就業者從事之行業以「製造業」占26.7%最多,其次是「批發及零售業」占12.3%,再其次為「支援服務業」及「住宿及餐飲業」分占8.9%及6.9%。身心障礙就業者從事之職業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占24.5%最多,其次為從事「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21.8%,「事務支援人員」占16.6%居第三。按身心障礙類別觀察,除視覺障礙就業者及平衡機能障礙就業者分別從事「其他服務業」及「批發及零售業」之比率較高外,其餘類別之身心障礙就業者皆以從事「製造業」居多。以上得知,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選擇上因身心或體力條件侷限而從事職別限制門檻較低的行業,相對來說,能供身心障礙者選擇的職別種類也較少,可能是造成身心障礙者失業率偏高的原因之一。
(二)支持性就業的定義與功能
一般而言,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安置模式可區分成三種方式:競爭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與支持性就業。其中支持性就業,扮演了一個關鍵的角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再者,美國於1984年實施「發展性障礙者協助及權益法」,將支持性就業的定義為:有薪給的工作,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就業者必須是無法在競爭性就業環境中賺取最低基本薪資的身心障礙者。2.可適於不同的工作情境。3.提供各種足以維持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訓練,包括監督、就業能力訓練及陪同面試等。由上述得知,可歸納出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的核心精神:以中重度障礙者為對象;提供有給薪工作;融合的工作環境中;給予持續性的支持。
支持性就業是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的主流模式,不僅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工作機會,更重要的是它成為身心障礙者「回歸社區」的橋樑,使身心障礙者真正能夠擺脫依賴者與受照顧者的角色;除累積個人的所得、對社會有所貢獻之外,身心障礙者並更進一步肯定與強化其自身的能力與生命價值。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困境因素
身心障礙者是社會的一份子,在求職就業過程中較為弱勢,在工作職場中較一般勞工面臨更多困難及阻礙,雇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方面的印象、身心障礙者本身的工作適應與專業,以及政府的宣導等因素,在在影響處於弱勢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四、建議事項
(一)積極推動職務再設計等補助措施,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提高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意願
企業雇主願意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原因,除法律規定的定額進用外,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依照身心障礙者不同的障別,主動協助企業開發合適的職缺並配合職務再設計、獎勵僱用身心障礙者進用相關補助及表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績優企業等配套措施,鼓勵企業發揮社會責任,增加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意願。
(二)加強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環境,協助其穩定就業
為積極推動有工作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前心態調整、職場人際關係維護、工作技巧訓練及社交溝通等相關課程與活動,並提供整套的專業訓練方案及輔導就業配套措施,協助其穩定就業。

撰稿人:張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