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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054
一、 題目: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研析
二、 所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近來台灣發生多起大型車的奪命事故,造成無數家庭悲劇,其中「視線死角」和「內輪差」是大型車肇事常見原因;根據警政署資料,台灣108年有1849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創近五年新高,其中大型車事故件數5143件,受傷和死亡人數約6000人,是近三年新高,又以「視線死角」和「內輪差」是大車肇事原因的前三名 。
(二) 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1款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合格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同規則第39之1條第26款規定,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自109年1月1日起,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以下任一裝置:1.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2.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3.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
(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四) 綜上,自今(109)年1月1日起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大型車定期檢驗項目,若未裝設將限令1個月內加裝,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吊扣牌照,惟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有教授指出 ,現行多數大型車裝設的視野輔助系統,在其他人車靠近時,仍沒有主動提醒駕駛人的功能,除非駕駛人在行進、轉彎時,注意車內螢幕,否則事故一樣容易發生。再據前述報載所訪談眾多大型車駕駛分享,開車時需注意大型車前面和車身的4片後視鏡,現在還要看裝了監視攝像鏡頭的車內螢幕,如同再多一個後視鏡,螢幕小又分成4格違背眼看前方、手放方向盤之駕駛準則,只能分心快速掃視,更容易發生事故。
四、 建議事項
(一) 行車視野輔助宜進化具主動預警系統並納入修法規範,以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
為免現行「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存在干擾而誤測,頻繁發出警報聲,造成駕駛在疲勞轟炸下,關掉系統反而失去防止事故功能,可參考外國做法,以修法方式強制大型車針對車側與內輪差盲區,裝設具有較高準確率之主動預警輔助系統,可依車況從主動聲響、燈號警示到主動偵測連動剎車或減速功能,以降低事故率,確保行車生命安全。例如,將盲點偵測、主動防撞輔助及行人偵測等防護系統,列入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
(二) 優先強化大型車輛之主、被動行車安全系統配備,以確保生命及財產安全
現行自小客車普行,各項主、被動行車安全配備,基於市場機制推陳出新。大型車應比照列為基本的行車安全配備,例如,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dvanced Emergency Braking System;簡稱AEBS)除可以有效降低大型車前方碰撞時所產生的損害及傷害程度外,亦在一定的環境及車速條件下可完全避免前方碰撞的發生。此外,美國知名電動車大廠更是在今(109)年7月9日於上海開幕的世界人工智慧大會(WAIC)上表示,已接近實現Level 5的全自動駕駛技術研發,最快能在今年完成基本功能規劃,準此,有鑑於大型車之主、被動行車安全配備需求,攸關行車安全甚鉅,並涉及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更應優先提升至主動預警輔助系統(如車道維持輔助、緊急煞車輔助、盲點偵測、主動防撞輔助及行人偵測等系統),以降低大型車事故之發生。

撰稿人 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