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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國防緊急狀態之法制淺析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059
一、 題目:我國因應國防緊急狀態之法制淺析
二、 所涉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國外媒報導共軍於109年8月將在東沙島海域進行奪島演習。國防部表示,台灣本島及南海周邊海、空情動態,國軍透過聯合情監偵作為,持續嚴密掌握,確保國家主權及領土安全 。有論者謂,共軍在8月舉行大型軍事演習無庸置疑,但是否真的會採取軍事武力奪取東沙或太平島,還須衡量戰略環境與區域情勢而定,未必立即發生。但是不能排除中國以連環計的方式,將奪取東沙當作威懾台灣或是對台攻擊的策應手段 。
(二)我國為因應國防緊急狀態之現行法制,係以「國防法」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為核心。依「國防法」第24條規定:「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明定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時,得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以資因應。復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條第2項規定:「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屆時全國將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預擬之各項動員準備計畫隨之生效施行,迅採各項應變作為,而由平時態勢轉移為戰時態勢,戰時迅速動員統合民間力量遂行戰爭,落實國防與民生合一,確保國家安全。由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動員業務牽涉層面相當廣泛。除由行政院發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律定各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與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外,並由本法授權相關部會訂定相關辦法,以供各部會動員準備作業遵循。
(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復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另依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略以,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四、 建議事項
(一)若可依循正常立法程序,宜優先由國會立法因應
依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指出,緊急命令係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且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為原則,又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另倘未獲立法院追認同意,該緊急命令亦立即失效。是以,國會若可依循正常立法程序進行立法,仍宜優先由國會立法因應;若認為該法律有不足或需要修正之處,亦應透過常態之立法程序予以修正。
(二)為完善國防緊急狀態法制,國會宜建立相應之監督機制
全民防衛動員區分為平時準備與戰時實施兩個階段,當國家為因應國防緊急之需時,由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屆時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擬之各項動員準備計畫隨之生效施行,迅採各項應變作為;而由平時態勢轉移為戰時態勢,戰時迅速動員統合民間力量遂行戰爭,落實國防與民生合一,確保國家安全。前揭計畫啟動各項人力、物資之徵購徵用機制,因涉及人民意志自主權及財產保障基本權等問題,爰為完善國防緊急狀態法制,於緊急命令發布時,國會宜建立相應之監督機制。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