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紓困振興原住民族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064
一、題目:因應疫情紓困振興原住民族措施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基本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原住民族生計困難,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前於109年3月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並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其措施包括:「金融紓困方案」、「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及「產業多元行銷」,以期減輕原住民族還款壓力,並促其產業經濟發展穩健。
依原民會於其網站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成效統計 ,計有:「金融紓困方案」編列經費3,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10日為止,利息全免核定899件、本金寬緩核定438件、延長繳款期限463件、減免利息1,582.8萬元;「行動支付回饋」編列經費1.5億元,第一階段受理原住民認證店家共620件,第二階段將於109年7月15日啟動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編列經費4,000萬元,共受理172件,核定通過案件102件;「產業多元行銷」編列經費1,000萬元,累計上架商品項目421件,銷售件數542件。
嗣近期原民會紓困措施擴大辦理,再針對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及經濟事業貸款提供免息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2.0方案」,並提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正常還款戶免息措施,期能協助族人減輕受疫情影響增加的生活負擔,維持基本生活品質,預計有近萬人將受惠 。
有關政府擬訂及輔導原住民族之經濟發展策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基礎薄弱,故原住民族之經濟,有必要依據其環境資源特性及民族意願,為特殊之規劃設計,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另原住民族有豐富之生態智慧,此一智慧如能充分發揮,將可促進自然資源之有效利用,啟動部落之綠色經濟,並達到生態保育目標,恢復原住民與大自然和諧相處之倫理 。
四、建議事項
(一)因應疫情紓困振興措施應與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政策結合,宜以部落為單位,以利部落之永續發展
原住民族為經濟弱勢族群,近期原民會針對疫情所研擬之紓困振興措施,主要仍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之貸款免息措施。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所定原住民族經濟政策,其產業發展著重於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而本院委員就本條延伸,曾提出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 ,其擬以部落團體為經濟發展單位,認為政府有義務協助原住民利用自然與文化資源發展原住民經濟,並保存傳遞原住民文化,改善部落生活品質,設法提高部落經濟收入。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4款就「部落」所為定義,其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按部落為原住民族共同生活結合之團體,而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落並可成為申請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主體。依109年2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族別較多者有阿美族210個、泰雅族208個、排灣族125個、布農族82個,其餘族別僅個位數至數十個,總計745個 。爰此,政府可考量以部落為單位,來推動其產業發展。
原民會目前所進行之振興措施「部落景觀優化」,僅指優化原住民族各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提升旅遊服務等品質,惟政府應可進一步推動部落產業發展,結合部落特有傳統文化及自然生態進行整體規劃外,具體措施應包括協助發展具有部落特色之產業(並可結合觀光旅遊行程,由觀光人潮帶來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輔導部落產業經營管理、財務規劃以及進行人才培訓等內容,吸引原住民族回到部落發展或創業,以利部落永續發展。
(二)強化部落與其他組織或企業之聯結,擴大部落經濟規模,以促發展原住民族經濟
依學者研究,政府相關計畫影響部落產業發展,並進而影響其所提供之就業機會,而推動部落觀光,因經濟規模不大,若缺乏穩定工作機會,年輕人恐仍無法長期留在部落 。按紓困振興措施宜結合部落發展經濟,已如前述,惟部落組織縱使有其在地團體之資源,但單一團體之人力、物力畢竟有限,為突破小經濟規模之限制,部落仍應結合其他組織或企業,始能擴大部落力量,尤其行銷方式及管道,更有賴聯結其他組織或企業提供。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原住民族基本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原住民族生計困難,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前於109年3月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並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其措施包括:「金融紓困方案」、「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及「產業多元行銷」,以期減輕原住民族還款壓力,並促其產業經濟發展穩健。
依原民會於其網站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成效統計 ,計有:「金融紓困方案」編列經費3,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10日為止,利息全免核定899件、本金寬緩核定438件、延長繳款期限463件、減免利息1,582.8萬元;「行動支付回饋」編列經費1.5億元,第一階段受理原住民認證店家共620件,第二階段將於109年7月15日啟動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編列經費4,000萬元,共受理172件,核定通過案件102件;「產業多元行銷」編列經費1,000萬元,累計上架商品項目421件,銷售件數542件。
嗣近期原民會紓困措施擴大辦理,再針對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及經濟事業貸款提供免息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2.0方案」,並提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正常還款戶免息措施,期能協助族人減輕受疫情影響增加的生活負擔,維持基本生活品質,預計有近萬人將受惠 。
有關政府擬訂及輔導原住民族之經濟發展策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基礎薄弱,故原住民族之經濟,有必要依據其環境資源特性及民族意願,為特殊之規劃設計,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另原住民族有豐富之生態智慧,此一智慧如能充分發揮,將可促進自然資源之有效利用,啟動部落之綠色經濟,並達到生態保育目標,恢復原住民與大自然和諧相處之倫理 。
四、建議事項
(一)因應疫情紓困振興措施應與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政策結合,宜以部落為單位,以利部落之永續發展
原住民族為經濟弱勢族群,近期原民會針對疫情所研擬之紓困振興措施,主要仍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之貸款免息措施。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4條所定原住民族經濟政策,其產業發展著重於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而本院委員就本條延伸,曾提出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 ,其擬以部落團體為經濟發展單位,認為政府有義務協助原住民利用自然與文化資源發展原住民經濟,並保存傳遞原住民文化,改善部落生活品質,設法提高部落經濟收入。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4款就「部落」所為定義,其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按部落為原住民族共同生活結合之團體,而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落並可成為申請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主體。依109年2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族別較多者有阿美族210個、泰雅族208個、排灣族125個、布農族82個,其餘族別僅個位數至數十個,總計745個 。爰此,政府可考量以部落為單位,來推動其產業發展。
原民會目前所進行之振興措施「部落景觀優化」,僅指優化原住民族各部落基礎設施與環境,提升旅遊服務等品質,惟政府應可進一步推動部落產業發展,結合部落特有傳統文化及自然生態進行整體規劃外,具體措施應包括協助發展具有部落特色之產業(並可結合觀光旅遊行程,由觀光人潮帶來產業發展及就業機會)、輔導部落產業經營管理、財務規劃以及進行人才培訓等內容,吸引原住民族回到部落發展或創業,以利部落永續發展。
(二)強化部落與其他組織或企業之聯結,擴大部落經濟規模,以促發展原住民族經濟
依學者研究,政府相關計畫影響部落產業發展,並進而影響其所提供之就業機會,而推動部落觀光,因經濟規模不大,若缺乏穩定工作機會,年輕人恐仍無法長期留在部落 。按紓困振興措施宜結合部落發展經濟,已如前述,惟部落組織縱使有其在地團體之資源,但單一團體之人力、物力畢竟有限,為突破小經濟規模之限制,部落仍應結合其他組織或企業,始能擴大部落力量,尤其行銷方式及管道,更有賴聯結其他組織或企業提供。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