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人才外流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068
一、 題目:管制人才外流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產業創新條例、公司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據報載,為確保全球晶片供應的獨立性,保護臺灣不受中資、中廠威脅,政府擬針對關鍵敏感產業,例如包含國防的國機與國艦國造、AI及部分生技等產業,其尖端科技研發人員及高層主管,於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將禁止赴中或進入中資公司工作,除管制人才外流外,並限制與中國技術合作。
(二) 臺灣人才外流情形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108年12月17日公布之「107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統計結果」指出:107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計73萬7千人,較106年增加1千人或0.1%,其中赴東南亞增加3千人,赴中國大陸、美國則分別減少1千人及6千人;另98年至107年,赴海外工作者增7萬5千人,平均年增率1.2%,其中赴中國大陸減5千人,赴東南亞則增3萬5千人,各年間除100年及104年受景氣趨緩影響,分別減少6千人及2千人外,其餘均呈增加情形。由此可見,臺灣近年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處於不斷增加的情形,而且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顯示,近九成的上班族有意前往海外發展或曾有海外工作經驗,因此未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恐再攀升(陳金隆,重視台灣人才外流問題,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國107年4月27日)。
(三) 人才外流影響
人才流失不僅對企業會造成損失,對國家亦會產生重大影響。就企業而言,除導致經營成本的增加、經濟利益的損失外,亦可能會導致商業機密的洩露,影響企業的整體運作,將使企業面臨倒閉的風險。就國家而言,人才的流失不但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更可能影響到臺灣的投資環境與整體國家的競爭力,尤其是惡意的挖角行為,將會對臺灣的產業造成一定的衝擊。
四、 建議事項
(一) 在管制人才外流政策下,仍宜注意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前大法官吳庚不同意見書亦指出:「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1.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2.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3.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規範,為《憲法》第23條所允許(陳朝建,工作權之憲法保障及其限制--以釋憲實務為簡介之基礎,台灣法律網)。故政府在研議管制人才外流的修法政策下,宜避免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以達人民工作權的保障。
(二) 為免人才外流,宜著重如何留住人才在臺工作
薪資低是臺灣留不住人才最大的關鍵因素,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面臨國內低薪問題,以及中國大陸競逐人才,政府已採行因應措施並積極推動中,以打造人才「進得來、留得住、樂工作」的友善環境,鼓勵我國人才留臺發展。然從主計處統計資料可見,臺灣近年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仍處於不斷增加的情形,顯見留才成效並不彰。是以,政府除管制高科技人才外流外,更須著重於解決人才外流的根本問題,以積極協助企業留用優秀人才。
(三) 政府應強化及友善職場工作環境,以吸引外來人才
人才不斷外流將影響臺灣的投資環境及競爭力,也會妨礙產業升級,政府除了管制人才外流的消極作為外,更須積極留住人才及培育人才,並強化及友善臺灣的職場工作環境,以吸引海外人才來臺工作。藉由人才的聚集,促進產業升級發展,進而增強臺灣的競爭力,創造國家與企業雙贏局勢。
撰稿人:林鈺琪
二、 所涉法律
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產業創新條例、公司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據報載,為確保全球晶片供應的獨立性,保護臺灣不受中資、中廠威脅,政府擬針對關鍵敏感產業,例如包含國防的國機與國艦國造、AI及部分生技等產業,其尖端科技研發人員及高層主管,於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將禁止赴中或進入中資公司工作,除管制人才外流外,並限制與中國技術合作。
(二) 臺灣人才外流情形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108年12月17日公布之「107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統計結果」指出:107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計73萬7千人,較106年增加1千人或0.1%,其中赴東南亞增加3千人,赴中國大陸、美國則分別減少1千人及6千人;另98年至107年,赴海外工作者增7萬5千人,平均年增率1.2%,其中赴中國大陸減5千人,赴東南亞則增3萬5千人,各年間除100年及104年受景氣趨緩影響,分別減少6千人及2千人外,其餘均呈增加情形。由此可見,臺灣近年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處於不斷增加的情形,而且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顯示,近九成的上班族有意前往海外發展或曾有海外工作經驗,因此未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恐再攀升(陳金隆,重視台灣人才外流問題,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國107年4月27日)。
(三) 人才外流影響
人才流失不僅對企業會造成損失,對國家亦會產生重大影響。就企業而言,除導致經營成本的增加、經濟利益的損失外,亦可能會導致商業機密的洩露,影響企業的整體運作,將使企業面臨倒閉的風險。就國家而言,人才的流失不但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更可能影響到臺灣的投資環境與整體國家的競爭力,尤其是惡意的挖角行為,將會對臺灣的產業造成一定的衝擊。
四、 建議事項
(一) 在管制人才外流政策下,仍宜注意人民工作權之保障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前大法官吳庚不同意見書亦指出:「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1.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2.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3.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規範,為《憲法》第23條所允許(陳朝建,工作權之憲法保障及其限制--以釋憲實務為簡介之基礎,台灣法律網)。故政府在研議管制人才外流的修法政策下,宜避免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以達人民工作權的保障。
(二) 為免人才外流,宜著重如何留住人才在臺工作
薪資低是臺灣留不住人才最大的關鍵因素,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面臨國內低薪問題,以及中國大陸競逐人才,政府已採行因應措施並積極推動中,以打造人才「進得來、留得住、樂工作」的友善環境,鼓勵我國人才留臺發展。然從主計處統計資料可見,臺灣近年來赴海外工作的人數仍處於不斷增加的情形,顯見留才成效並不彰。是以,政府除管制高科技人才外流外,更須著重於解決人才外流的根本問題,以積極協助企業留用優秀人才。
(三) 政府應強化及友善職場工作環境,以吸引外來人才
人才不斷外流將影響臺灣的投資環境及競爭力,也會妨礙產業升級,政府除了管制人才外流的消極作為外,更須積極留住人才及培育人才,並強化及友善臺灣的職場工作環境,以吸引海外人才來臺工作。藉由人才的聚集,促進產業升級發展,進而增強臺灣的競爭力,創造國家與企業雙贏局勢。
撰稿人:林鈺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