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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31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073
一、 題目: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逾20年未修,近期再度成為爭辯焦點,財政部長蘇建榮5日坦言,修法是很難的課題,不過從2011年至今,中央政府以統籌稅款加補助方式,每年都增加給地方新台幣1000億至1200億元財源,並非毫無動作。然查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係以財劃法為依據,財政為庶政之母,缺乏健全的財政作為後盾,政府的一切施政作為將無法展開,故似宜儘速全盤檢討修正財劃法,方為正辦。
(二) 財劃法之立法沿革
財劃法於1951年6月13日制定公布,前後歷經10次的變革,其中以最近2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1981年之修正,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臺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1999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然本次修法不但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更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題讓各縣市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又行政院前分別於2002年5月24日、2008年2月1日、2010年1月5日、2012年2月23日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獲通過。
(三) 財劃法之修法方向
當前地方財政因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此外,現行財劃法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已難以因應地方改制。又鑒於臺灣地區各地之自然條件與人文環境不一,工商發展程度有別,致影響地方政府間之財政盈虛與施政能量,宜透過府際合作、區域治理等體制之運作,使政府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地方改制需要,財政部表示未來財劃法修法有四大基本原則要兼顧:1、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要擴大;2、直轄市和縣市標準要一致;3、要考量區域平衡,不能讓有錢縣市更有錢,要調節盈虛;4、參考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程度給予補助。
四、 建議事項
(一) 宜檢討修正財劃法,以符實需
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係以財劃法為依據,財政為庶政之母,缺乏健全的財政作為後盾,政府的一切施政作為將無法展開,故似宜儘速修正財劃法,方為正辦。
(二) 通盤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之標準
查本法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999年1月25日,迄今已逾20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又地方制度法已於2009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為能改善地方財政及配合地方改制,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允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