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公開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078
一、題目:學位論文公開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著作權法、學位授予法
三、探討研析
(一)之前高雄市長補選有參選人碩士論文傳抄襲事件,後中山大學修改規定,學位論文上傳網路後不得設為「永不公開」。教育部高教司對此表示,已請各校積極建制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機制。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方面,也應有審核機制,並定期自我檢視和適時揭露 。
(二)關於學位論文之公開,教育部曾依國家圖書館97年7月15日台圖採字第0970002209號函,在97年7月23日以臺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知專科以上學校,認為基於《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學位論文應提供各界閱覽利用,俾促進學術傳播,綜上,請各校於提交博、碩士學位論文送國家圖書館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需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教育部100年7月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8377號函重申該函意旨) 。
(三) 2018年11月修正《學位授予法》第16條,僅指明「國家圖書館」對於送存之學位論文,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並不及於其他人。則依該條第1項取得學位論文之所屬學校圖書館,得否公開該等論文,將滋生疑義。章教授忠信指出,國家圖書館負有公開碩、博士生送存之學位論文之義務,此係具公法性質之《學位授予法》對於國家圖書館之要求。而學位論文之著作人能否享有「公開發表權」,則屬於賦予私權之《著作權法》應規範之範圍,二者係屬於不同規範目的 。
(四) 《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即原則公開,例外限制。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著作權法》第15條「推定」改為「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
《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作者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他的著作,但對於碩、博士論文,基於學術流通及公眾審查,除非作者明示要求不公開,否則就「推定」同意公開。若《著作權法》第15條未限制學位論文之「公開發表權」,則碩、博士生就其學位論文享有完整之「公開發表權」;而國家圖書館依法之公開行為,僅屬得主張阻卻違法之行為。碩、博士生對於其他人任意公開其學位論文之行為,仍得主張侵害其「公開發表權」 。
是以,著作權法仍應明文限制學位論文之「公開發表權」,使「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始能確認其他人公開學位論文不致構成侵害「公開發表權」。
(二)建議《學位授予法》第16條改為「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並「得定5年以下之期間不為提供」
《學位授予法》第16條在論文提供公眾閱覽為原則上,增訂但書規定得不提供之例外情形;並設計碩、博士論文不公開之審查機制為「學校認定」,學校審查結果可分為「不予提供」(即不公開)或「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然而,「經學校認定」過於空泛,賦予學校過大之審查權,建議由「學位考試委員會」加以認定。
要求不公開發表者,「得不予提供」之規定,阻礙學術傳播,並成為抄襲的保護傘,建議刪除;「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之「一定期間」並不明確,實應訂定不公開之合理期限,以免期間過長而形成實質不公開。我國目前論文摘要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摘要。論文全文部分,我國實務上曾規定不公開期限至多為5年。是以,建議得定5年以下之期間不為提供。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著作權法、學位授予法
三、探討研析
(一)之前高雄市長補選有參選人碩士論文傳抄襲事件,後中山大學修改規定,學位論文上傳網路後不得設為「永不公開」。教育部高教司對此表示,已請各校積極建制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機制。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方面,也應有審核機制,並定期自我檢視和適時揭露 。
(二)關於學位論文之公開,教育部曾依國家圖書館97年7月15日台圖採字第0970002209號函,在97年7月23日以臺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知專科以上學校,認為基於《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學位論文應提供各界閱覽利用,俾促進學術傳播,綜上,請各校於提交博、碩士學位論文送國家圖書館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需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教育部100年7月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8377號函重申該函意旨) 。
(三) 2018年11月修正《學位授予法》第16條,僅指明「國家圖書館」對於送存之學位論文,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並不及於其他人。則依該條第1項取得學位論文之所屬學校圖書館,得否公開該等論文,將滋生疑義。章教授忠信指出,國家圖書館負有公開碩、博士生送存之學位論文之義務,此係具公法性質之《學位授予法》對於國家圖書館之要求。而學位論文之著作人能否享有「公開發表權」,則屬於賦予私權之《著作權法》應規範之範圍,二者係屬於不同規範目的 。
(四) 《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即原則公開,例外限制。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著作權法》第15條「推定」改為「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
《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作者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他的著作,但對於碩、博士論文,基於學術流通及公眾審查,除非作者明示要求不公開,否則就「推定」同意公開。若《著作權法》第15條未限制學位論文之「公開發表權」,則碩、博士生就其學位論文享有完整之「公開發表權」;而國家圖書館依法之公開行為,僅屬得主張阻卻違法之行為。碩、博士生對於其他人任意公開其學位論文之行為,仍得主張侵害其「公開發表權」 。
是以,著作權法仍應明文限制學位論文之「公開發表權」,使「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始能確認其他人公開學位論文不致構成侵害「公開發表權」。
(二)建議《學位授予法》第16條改為「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並「得定5年以下之期間不為提供」
《學位授予法》第16條在論文提供公眾閱覽為原則上,增訂但書規定得不提供之例外情形;並設計碩、博士論文不公開之審查機制為「學校認定」,學校審查結果可分為「不予提供」(即不公開)或「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然而,「經學校認定」過於空泛,賦予學校過大之審查權,建議由「學位考試委員會」加以認定。
要求不公開發表者,「得不予提供」之規定,阻礙學術傳播,並成為抄襲的保護傘,建議刪除;「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之「一定期間」並不明確,實應訂定不公開之合理期限,以免期間過長而形成實質不公開。我國目前論文摘要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摘要。論文全文部分,我國實務上曾規定不公開期限至多為5年。是以,建議得定5年以下之期間不為提供。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