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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077
一、 題目:重要濕地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濕地保育法、區域計畫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宜蘭縣52甲濕地被公告為「國家級重要濕地」,竟遭填土興建滑水道、游泳池,違規經營休閒農場。縣政府要求限期改善恢復原狀,否則將依《區域計畫法》開罰6到30萬元。不過,環團認為應以《濕地保育法》重罰,開罰30至150萬元,政府不應視而不見。縣府說,是否依濕地保育法移送開罰,還要討論。地主說,違規部分會儘速恢復原狀 。
(二)《濕地保育法》於2013年6月18日三讀通過,2015 年2 月2日施行,濕地的保育、管理與利用終於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濕地保育法延續拉姆薩公約 精神,依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等重要價值評定國際、國家、地方級等不同重要等級濕地,並以「明智利用」和「零淨損失」概念,就不同特性濕地、尊重民眾既有權利,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管理策略,強調重要濕地範圍內允許從來之現況使用,並採取「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在民眾權益、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平衡點。所謂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三)目前已依《濕地保育法》公告的濕地,國際級2處、國家級40處、地方級15處,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已有33處公告實施,7 處刻正審議中,2 處公開展覽中。其中52甲濕地屬於國家級重要濕地,其保育利用計畫正在審議中,尚未公告。
(四)依《濕地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濕地系統功能分區依同法第16條規定包含: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等。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不得開發或建築,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5條第2款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者,亦有同樣的罰則。
(五)另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反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然處以罰責並非《濕地保育法》或《區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如何能完善保存濕地生態、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才是最終的目標。
四、建議事項
(一)增訂重要濕地劃設後,保育利用計畫應於一定期間審議完成,以避免土地使用管制的不確定性
重要濕地劃設後,其範圍內土地應依照各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予以管理及利用,但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5年來仍有9處尚未公告,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如果徒具濕地的形式卻無法依其規定管制利用,則濕地劃設就沒有實質意義。《濕地保育法》僅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於劃設後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惟該法並未明定其計畫應審議完成的期間,造成土地使用管制的不確定性,建議增訂保育利用計畫應於濕地劃設後一定期間完成審議之規定,以利濕地保育及利用。
(二)增訂保育利用計畫公展後,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之禁止事項及期間,並給予適當補償,以維護地主權益
濕地的劃設只是保護濕地的第一步,最重要的是各個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及實施,但因為保育利用計畫涉及地主的權益,常形成地主與環保團體之間的意見無法整合而遲遲無法定案。依《濕地保育法》濕地系統功能分區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等。最需要保育者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建議於保育利用計畫擬定並公開展覽後,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之規定,於保育利用計畫公展後,公告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之禁止事項及期間,以保護重要濕地之生態,如關係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者,應依《濕地保育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給予合理補償。至於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等,得為原有之現況使用,以維護地主權益。
撰稿人:吳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