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聘僱小編人員勞動權益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083
一、題目:公部門聘僱小編人員勞動權益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勞動基準法、公務員服務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約聘僱人員管理辦法、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小編疑似過勞死,監委主動調查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陳姓小編身兼新媒體組組長及新聞聯絡人,因在家中猝死,遭家屬質疑過勞,除引發社會關注公部門約聘僱小編的結構性過勞問題外,監察委員也申請主動調查,希望從關心青年勞動權益為出發點,檢討公部門小編低薪、高工時問題 。同時,由於其月薪不及3萬,每月加班時數卻高達70至80小時,也引發輿論關注其工作量是否合理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二)主管機關咸認公部門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銓敘部認為,聘用人員基本上係為各機關執行經常性業務,常涉及執行國家公權力之事項,故應定位為廣義公務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則表示,行政院和考試院一向都認為聘僱人員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為釐清相關法律適用關係,人事總處也於108年修正「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針對約僱人員明確定義係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人員。但為保障相關權益,政府卻又將其納入勞工退休金中,顯見公部門聘僱人員相關權益保障,仍待從法制面釐清。
(三)公部門因應新媒體宣導,小編新興業務勞動權益難保障
近年來,由於新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使得公部門為求能迅速回應與掌握民意並積極與民眾互動,而加強運用社群媒體之宣導方式,但社群媒體求新、求變、求梗和即時互動的特性,卻往往困擾公部門,因此小編業務應運而生。負責新興業務的小編們,多屬公部門因應新增業務,而以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但小編需24小時隨時掌握粉絲動向,以及需承載民眾對政策的關注,其工作負荷量與壓力不言可喻,但因其在公部門之定位,卻難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四、建議事項
(一)宜速釐清公部門聘僱人員之定位
政府現有聘僱人員的相關法制保障不足的議題,一直是立法院、聘僱人員、媒體及社會各界長期關心焦點。近年由於備受關注,主管機關也積極改善聘僱人員之工作條件與相關福利措施,但不可否認的,其法制基礎仍有欠缺。
近日,人事總處就從公開競爭遴選制度、利益迴避、進用所需資格條件、薪資、工作考核、續約、終止聘約、應遵守的公務服務行為到參加勞保、勞退等方向,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規劃,卻引發包括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在內的各界質疑 ,顯見無論是另訂新法或修正原有法令,聘僱人員在公部門定位仍有模糊空間,反造成其權益受損,故應積極予以釐清。換言之,針對公部門聘僱人員之特殊性,宜速推動相關法制,建議朝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方向,保障其相關勞動條件及權益 ,並以專法有效區隔契約性人力與常任文官制度,應為較可行之方向。
(二)應加強公部門小編工時管理
現行公部門小編,在法未明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均將聘僱人員歸類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即廣義的公務員,目前並不適用勞基法。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面對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因此公部門對於小編的工作內容及時數,多視其為公務員加以要求,惟目前法並無公務員加班時數管理之規定,故常發生每月加班時數高達70至80小時情形,雖依法可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但如此工作量仍屬不合理。鑑於聘僱小編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運作型態差異性大,建議公部門應針對其管理妥慎因應。除應由具公務員資格之主管加以指揮監督及控管外,對其工作之分配,亦應兼顧時效性與工作時數。建議參考勞基法規定保障其勞動權益,透過強制勞動禁止、工時規範、加班限制 等規範加以明確保障此類新興小編之勞動權益。
(三)檢討小編之工作內容
除即時、假訊息等具時效性之回應外,由機關設定之議題及相關政策宣導內容,則應考量質與量之平衡,避免造成工時過長。另外,對於社群媒體之經營,應避免過度操作首長個人曝光度,並應適切增派人力與建立完善之輪班機制,以避免類此案例之憾事再度發生。
撰稿人:蔡琮浩
二、所涉法律
勞動基準法、公務員服務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約聘僱人員管理辦法、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小編疑似過勞死,監委主動調查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陳姓小編身兼新媒體組組長及新聞聯絡人,因在家中猝死,遭家屬質疑過勞,除引發社會關注公部門約聘僱小編的結構性過勞問題外,監察委員也申請主動調查,希望從關心青年勞動權益為出發點,檢討公部門小編低薪、高工時問題 。同時,由於其月薪不及3萬,每月加班時數卻高達70至80小時,也引發輿論關注其工作量是否合理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二)主管機關咸認公部門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銓敘部認為,聘用人員基本上係為各機關執行經常性業務,常涉及執行國家公權力之事項,故應定位為廣義公務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則表示,行政院和考試院一向都認為聘僱人員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為釐清相關法律適用關係,人事總處也於108年修正「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針對約僱人員明確定義係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人員。但為保障相關權益,政府卻又將其納入勞工退休金中,顯見公部門聘僱人員相關權益保障,仍待從法制面釐清。
(三)公部門因應新媒體宣導,小編新興業務勞動權益難保障
近年來,由於新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使得公部門為求能迅速回應與掌握民意並積極與民眾互動,而加強運用社群媒體之宣導方式,但社群媒體求新、求變、求梗和即時互動的特性,卻往往困擾公部門,因此小編業務應運而生。負責新興業務的小編們,多屬公部門因應新增業務,而以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但小編需24小時隨時掌握粉絲動向,以及需承載民眾對政策的關注,其工作負荷量與壓力不言可喻,但因其在公部門之定位,卻難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四、建議事項
(一)宜速釐清公部門聘僱人員之定位
政府現有聘僱人員的相關法制保障不足的議題,一直是立法院、聘僱人員、媒體及社會各界長期關心焦點。近年由於備受關注,主管機關也積極改善聘僱人員之工作條件與相關福利措施,但不可否認的,其法制基礎仍有欠缺。
近日,人事總處就從公開競爭遴選制度、利益迴避、進用所需資格條件、薪資、工作考核、續約、終止聘約、應遵守的公務服務行為到參加勞保、勞退等方向,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規劃,卻引發包括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在內的各界質疑 ,顯見無論是另訂新法或修正原有法令,聘僱人員在公部門定位仍有模糊空間,反造成其權益受損,故應積極予以釐清。換言之,針對公部門聘僱人員之特殊性,宜速推動相關法制,建議朝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方向,保障其相關勞動條件及權益 ,並以專法有效區隔契約性人力與常任文官制度,應為較可行之方向。
(二)應加強公部門小編工時管理
現行公部門小編,在法未明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均將聘僱人員歸類屬公法上之契約關係,即廣義的公務員,目前並不適用勞基法。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面對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因此公部門對於小編的工作內容及時數,多視其為公務員加以要求,惟目前法並無公務員加班時數管理之規定,故常發生每月加班時數高達70至80小時情形,雖依法可請領加班費或補休,但如此工作量仍屬不合理。鑑於聘僱小編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運作型態差異性大,建議公部門應針對其管理妥慎因應。除應由具公務員資格之主管加以指揮監督及控管外,對其工作之分配,亦應兼顧時效性與工作時數。建議參考勞基法規定保障其勞動權益,透過強制勞動禁止、工時規範、加班限制 等規範加以明確保障此類新興小編之勞動權益。
(三)檢討小編之工作內容
除即時、假訊息等具時效性之回應外,由機關設定之議題及相關政策宣導內容,則應考量質與量之平衡,避免造成工時過長。另外,對於社群媒體之經營,應避免過度操作首長個人曝光度,並應適切增派人力與建立完善之輪班機制,以避免類此案例之憾事再度發生。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