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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0日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1086
一、 題目:預告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 為防止大陸地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ver-The-Top TV,以下簡稱OTT-TV)公司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濟部於本(109)年8月18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草案,將「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列為禁止事項,預告期間14天,於9月1日期滿。預告期滿後,規劃於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 。
(二) NCC表示基於互惠原則,中國並未同意臺灣網路影音服務業者在中國播放,因此也不讓中國 OTT 平台在臺落地,並將在經濟部公告上路後,發函給電信業者、ISP業者、資訊服務業者以及愛奇藝臺灣經銷商等業者,希望業者遵守法律,後續不能代理廣告跟相關業務。最受外界關注之愛奇藝消費者權益,實際上愛奇藝並未在臺灣下架,NCC明白指出愛奇藝的內容伺服器是在香港,消費者後續仍可跨境收看,NCC後續執行沒有所謂下架或封網手段,只是代理商或相關商業服務不可以繼續經營,客服業務也不能外包給臺灣在地客服業者 。因此,消費者如果原本有訂閱愛奇藝,9月3日後仍可以觀看,只是因為臺灣電信業者無法提供伺服器或傳輸服務,可能會影響觀看品質;若消費者在9月3日後訂閱,消費性質會屬於境外交易,後續也不會有臺灣在地的客服服務。
四、建議事項
(一)審慎對臺灣本土OTT及影視產業之影響評估
經濟部宣布將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後,本土OTT業者如2013年成立的本土串流電視平台OVO、臺灣大哥大旗下的myVideo等,均趁機加碼宣傳搶市。根據市場研究顧問機構調查顯示,臺灣用戶最常使用的影音串流平台為YouTube ,在臺灣的使用率達到94%,其次為愛奇藝和LINE TV,各有約4成用戶,至於美國串流影音龍頭Netflix則位居第4名,臺灣本土OTT業者LiTV線上影視則排名第5 。對本土業者而言,前4名都是國際大型OTT業者,由於主打的內容不同,最大競爭對手還是愛奇藝;對消費者而言,擔憂日後使用中國OTT平台之收視或客服品質,可能成為在選擇OTT平台時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以,政府此舉對於支持本土OTT業者似有正面的助益。
惟有論者認為可能對臺灣本土影視業者產生衝擊。近幾年OTT平台成為臺劇谷底翻身的助力,電視台、製作單位製作的戲劇節目因為出售版權給OTT,多了一種回收成本的管道,降低風險;或藉由OTT與電視台同步播出造勢,吸引更多投資資金或廠商冠名贊助,風險再降低的同時,也能投入更多資金,製作品質更好的內容 。若少了中國OTT的競價,前開這些回本模式能否維持不無疑義。此外,與臺灣影視業者之合作拍攝或採購投資劇作計畫恐受影響,致減少臺灣影視工作者在臺的工作機會。然而,對本土OTT業者而言,也未必因此受益。本土業者因為價格太高而較少買獨家播映權,相對於近年來中國OTT打的是國際戰,買的多為各國影劇節目的全球獨家播映權,此後可能導致本土OTT業者買不到陸劇、韓劇、日劇甚至泰劇,生存空間更為限縮 。另外,對於國內近年逐漸建立起來的合法付費收視文化,是否將產生負面影響等問題,均值得密切關注。政府相關部門應重視上述這些正反面影響,進一步思考後續如何輔導臺灣本土的OTT業者與內容產業發展茁壯。
(二)NCC與相關部會宜就制定專法進行檢討整合
NCC業於7月下旬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以下簡稱OTT-TV專法)草案,訂於9月3日辦理第一場公聽會,並將蒐集各界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提送行政院審查。經濟部在各界對專法內容陳述意見前即作出預告,難免給外界是為立法方向定調的聯想,殊為可惜。
OTT-TV專法的定位將影響整個產業前景,有批評者指出政府拿「廣電三法」的邏輯規範業者,為了解決區區一個愛奇藝問題,結果卻極可能扼殺初萌曙光的本土內容業者,對產業環境產生不可測的負面影響,甚至以整個臺灣OTT產業的未來發展為代價 。OTT-TV專法的立法目的與基本精神,應是以納管業者之方式,構建產業秩序,提升整體產業環境,讓所有業者在明確合理的規範下進行良性競爭,但目前的做法等同主動放棄了對中國大陸OTT-TV之管理,同時放棄了嚴管其落地條件、調高臺劇播出比例、提高每年在臺投資金額及自製率等積極手段。在網路無國界,實質上無法禁止大陸節目在臺收視的情況下,政策方向是否與「防範中國思想滲透」之目標有違,值得深思。因此,在給予各界陳述意見的機會下,政府部門仍應務實檢視討論OTT-TV專法之定位為何,以及草案內容能否與立法目的相符等問題。

撰稿人:陳亮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