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住宅發展政策下之違章建築問題分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1084
一、題目:我國住宅發展政策下之違章建築問題分析
二、所涉法律: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住宅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據營建署統計資料,截至2017年10月底止,全國違建數量約66.8萬件,占全國住宅存量854萬戶之8%,較2016年同期增加逾4,000件,另與2007年的47.3萬件相比,10年內全台違建數量暴增近20萬件,等於每年違建案件平均增加2萬件。其中,以新北市違建數量最多,高達約19.3萬件,其次高雄市12.2萬件及台北市有8.6萬件。另若以違建數占住宅存量比重估算,新北市及高雄市各為12%,台北市則為10%。
(二)此外,參考2017年前10月六都違建戶數消長情形,與2016年相較,除新北市減少約1.4萬件、高雄市小減15件之外,其餘各都仍逆勢增加,包括台北市儘管強化所謂「居住正義」政策,其違建數量2017年仍增加1,288件。此外,新北市、高雄市違建數量每百戶就有12戶有違建情況;以全國來看,每百戶住宅則就有8戶有違建。目前雙北地區尚未拆除違建高達28萬件,約占全國違建數量42%,數量相當龐大。
(三)我國違章建築數量相當龐大的成因,除了高售價、人口密集、住宅空間不足,造成民眾向住宅外部爭取空間的違章行為需求,及部分建築相關法令的缺失與不合時宜外,民眾不了解或漠視法令,加上政府未嚴格執行拆除、民代關說等因素,都使違章建築問題難以解決。由於老舊建成區違建問題及更新推動緩慢等因素,加劇生活環境、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等問題和疑慮,基此,現階段如何從居住權 角度,檢視我國現行住宅發展政策,並從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等面向予以檢討,加速落實居住正義目標。
四、建議事項
(一)為符合住宅發展政策目標,應有明確政策方針、執行策略及行動計畫
中央營建主管機關針對違章建築政策,應在現行法令規範之架構下,訂定明確政策方針、執行策略及行動計劃。換言之,依據現行都市計畫及建築法等涉及實質違章建築認定,舉凡其建築物所在地不符合法令規定者、或建築及附屬建物影響公共安全者、或建築結構有安全疑慮者,不論其屬性是否為新舊違建之分,建議採行「溯及既往」原則,全面重新清查違建、訂定拆除違建計畫及禁止產權移轉等,以此明確宣示政府取締與杜絕違章建築的決心。
(二)針對違建應完備管理規範,達到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之目的
關於實質違建涉及建築安全及後續管理部分,建議可從檢討現行都市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之限制法令規定,和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涉及放寬斜屋頂相關規定;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研擬訂定統一罰緩,並針對新建築執照研擬違章建築抽複查制度;建議應補足作業人力、提高委外拆除比例、統一編列拆除預算或標準及建立指標性違建拆除計畫;逐年增加編列拆除預算及增訂違建罰緩,並落實違規者付費機制及嚴格貫徹執行拆除工作等方向研議相關執行策略及管理計畫,已達到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之目的。
(三)應積極訂定實質違章建築管理輔導專法及相關執行機制
對於實質違章建築所涉及諸多問題,短期應責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及加重刑事責任嚇阻之,同時修訂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等。另為因應採行「溯及既往」之原則,中央政府除需配合修訂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並送立法院完成法定程序外,地方政府則亦應配合修訂,包括:各縣市建築違建管理規則、自治條例、準則及辦法等相關法規,另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規費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權利救濟)等併同檢討。此外,亦可參照違規工廠處理模式,研議訂定實質違章建築管理輔導專法,據以訂定相關執行配套機制。
撰稿人:陳耀東
二、所涉法律: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住宅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據營建署統計資料,截至2017年10月底止,全國違建數量約66.8萬件,占全國住宅存量854萬戶之8%,較2016年同期增加逾4,000件,另與2007年的47.3萬件相比,10年內全台違建數量暴增近20萬件,等於每年違建案件平均增加2萬件。其中,以新北市違建數量最多,高達約19.3萬件,其次高雄市12.2萬件及台北市有8.6萬件。另若以違建數占住宅存量比重估算,新北市及高雄市各為12%,台北市則為10%。
(二)此外,參考2017年前10月六都違建戶數消長情形,與2016年相較,除新北市減少約1.4萬件、高雄市小減15件之外,其餘各都仍逆勢增加,包括台北市儘管強化所謂「居住正義」政策,其違建數量2017年仍增加1,288件。此外,新北市、高雄市違建數量每百戶就有12戶有違建情況;以全國來看,每百戶住宅則就有8戶有違建。目前雙北地區尚未拆除違建高達28萬件,約占全國違建數量42%,數量相當龐大。
(三)我國違章建築數量相當龐大的成因,除了高售價、人口密集、住宅空間不足,造成民眾向住宅外部爭取空間的違章行為需求,及部分建築相關法令的缺失與不合時宜外,民眾不了解或漠視法令,加上政府未嚴格執行拆除、民代關說等因素,都使違章建築問題難以解決。由於老舊建成區違建問題及更新推動緩慢等因素,加劇生活環境、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等問題和疑慮,基此,現階段如何從居住權 角度,檢視我國現行住宅發展政策,並從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等面向予以檢討,加速落實居住正義目標。
四、建議事項
(一)為符合住宅發展政策目標,應有明確政策方針、執行策略及行動計畫
中央營建主管機關針對違章建築政策,應在現行法令規範之架構下,訂定明確政策方針、執行策略及行動計劃。換言之,依據現行都市計畫及建築法等涉及實質違章建築認定,舉凡其建築物所在地不符合法令規定者、或建築及附屬建物影響公共安全者、或建築結構有安全疑慮者,不論其屬性是否為新舊違建之分,建議採行「溯及既往」原則,全面重新清查違建、訂定拆除違建計畫及禁止產權移轉等,以此明確宣示政府取締與杜絕違章建築的決心。
(二)針對違建應完備管理規範,達到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之目的
關於實質違建涉及建築安全及後續管理部分,建議可從檢討現行都市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之限制法令規定,和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涉及放寬斜屋頂相關規定;建議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研擬訂定統一罰緩,並針對新建築執照研擬違章建築抽複查制度;建議應補足作業人力、提高委外拆除比例、統一編列拆除預算或標準及建立指標性違建拆除計畫;逐年增加編列拆除預算及增訂違建罰緩,並落實違規者付費機制及嚴格貫徹執行拆除工作等方向研議相關執行策略及管理計畫,已達到居住品質及建築安全之目的。
(三)應積極訂定實質違章建築管理輔導專法及相關執行機制
對於實質違章建築所涉及諸多問題,短期應責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及加重刑事責任嚇阻之,同時修訂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等。另為因應採行「溯及既往」之原則,中央政府除需配合修訂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並送立法院完成法定程序外,地方政府則亦應配合修訂,包括:各縣市建築違建管理規則、自治條例、準則及辦法等相關法規,另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規費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權利救濟)等併同檢討。此外,亦可參照違規工廠處理模式,研議訂定實質違章建築管理輔導專法,據以訂定相關執行配套機制。
撰稿人:陳耀東
